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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得相通”具有德者得于道、德者得于心、德者得于人、德者得于利、德者得于福等多重含义。“德得相通”的现代价值在于:一是“德得相通”观念否定了唯道义论;二是“德得相通”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理想,提供了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道德生活给予理性批判的参照系和价值标准。
[关键词]中国传统道德;“德得相通”;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032-02
一般地说,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原理是“德得相通”。其中,“德”指道德,“得”指所得。中国传统道德认为,一个人如果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和践履自觉的道德行为,必定使身心有所得,自然地就会得到物质福利和精神幸福,同时也有助于增进他人幸福和社会福利。现在的问题在于,学者们往往只把“德得相通”简单地解读为“德即得”,而忽略了其内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这里,本文拟对“德得相通”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作出新的诠释。
一、“德得相通”的内涵
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得相通”。早在商代,“德”字在《卜辞》中为“惠”,与“得”相通。在西周的文字中,“德”与“得”是相通的,“德”就是“得人”,就是获得统治,有“德”者就能获得统治。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德”的解释是:“惠,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换言之,“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此内得于己之说也;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此外得于人之说也。”南宋朱熹在《论语集注·述而》中讲:“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即是说,“德者得也”,求道有得,斯为德也。大致地说,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得相通”有着以下含义:
其一,德者得于道。在对人生的意义和不朽的思考方面,中国伦理文化强调“安仁乐道”、“生以载义”,把成德建业、厚德载物作为生命的意义所在,以追求自我道德完善去获得安身立命之道和“修齐治平”之道。早在先秦时期,《礼记‘大学》就提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孔子强调“忧道不忧贫”。在孔子看来,一个人追求自我道德完善,即使“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物质生活极度贫困,也不改其乐。这就是所谓“仁者安仁”和“孔颜乐处”。孟子提倡生死唯义所在,要求人们超越狭隘的功名利禄,把立德放在首位,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孟子曰:“尊德乐义,则可以嚣嚣矣。故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尽心上》)明代王夫之说:“行道有得于心之谓德。”(《读四书大全说》卷五)两千多年来,正是这种崇道尚德的精神传统造就了古代中国人以信奉道德为人生首要价值取向的具有坚定节操的文化人格,并培育了古代中国以道德至上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伦理型文化。
其二,德者得于心。中国传统道德认为,一个人信奉道德能给他带来心理上的快乐和精神上的宁静。孔子说:“仁者无忧”,“知者乐,仁者寿”,“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论语·里仁》)孟子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西汉董仲舒说:“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在古代圣贤看来,一个人只有把道德规范的他律转化为主体的自律,把义务内化为良心,时时处处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才可以无愧于天地良心,并从帮助他人和奉献社会的道德行为中获得一种心理满足和精神慰藉。颇为有趣的是,现代医学也认为善恶会影响一个人的生命,美国密西根大学调查研究中心对3000人进行了长达14年的调查,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共同就这个问题调查了加州阿拉米达县7000人,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同。从心理学维度来看,一个乐善好施的人,能激发人们对他的感激、友爱之情,从而使其获得内心的温暖和满足。“有德容乃大,无私心自安”,大大缓解了生活中出现的焦虑和不安,有助于身心健康。而从免疫学维度来看,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有益于人体的免疫系统,良好的人际感受有助于大脑生产有利于免疫系统的生物化学物质。
其三,德者得于人。孔子说:“德不孤,必有邻。”(《论语·里仁》)孟子说:“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孟子·公孙丑下》)中国传统道德提倡乐群贵和。它认为,“得人心者得天下”,“多行不义必自毙。”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和践履自觉的道德行为,自律利他,才能使自己获得群体的赞赏和社会的认同,甚至才能找到通向政治上成功的必由之路。相反,若一个人不仁不义,则会落得众叛亲离的悲惨下场。在此基础上,儒家提出了“内圣外王”思想,而“内圣外王”之道就是“德得相通”之道——“德者得天下”。“内圣”是“德”“外王”是“得”。孟子所谓“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于之掌上”,正是此意。这是中国特有的德治主义。一个典型事例是,三国时代的刘备尽管出身低微,但他重情义,施仁政,最终赢得民心而建立蜀汉政权。
其四,德者得于利。古代中国人认为,“有义则富,无义则穷”。他们把“德”作为“得利”的手段与途径,而将“得利”作为“德”的价值取向与结果。重义不是不要利,而是为了求利。关于这一点,儒家伦理就带有一定的道德功利主义色彩。在儒家看来,“义为利本”,“义以生利”,只有符合和遵守道德,才能保证个人的功名利禄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南宋朱熹提出:“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朱子语类》卷三十七)南宋陆九渊说得更为透彻:“士庶人有德,能保其身;卿大夫有德,能保其家;诸侯有德,能保其国;天子有德,能保其天下。”(《陆九渊集·杂说八》)而平民百姓则相信,以义驭利,以德为本,才是行商生财的长久之道。一句话,有德者必得功名利禄和天下大利。
其五,德者得于福。中国传统道德认为,道德不仅是幸福的最重要内容,而且是追求和实现幸福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追求幸福必须以合乎道德的手段才能获取,以不道德的手段是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的。早在先秦时期,《尚书·周书·洪范》说:“五福:一目寿,二日富,三日康宁,四日攸好德,五日考终命。”《尚书·商书·伊训》则提出:“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同样,儒家所谓“仁者安仁”、法家所谓“祸福随善恶”、道教所谓“天道承负”、佛教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及平民百姓通常所讲的“好心得好报”、“老实人不吃亏”、“好人一生平安”等等,均包含着“德福一致”的道德观念。
不难看出,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既有目的价值,又有工具价值。作为手段,“德”是为了实现“得”;作为目的, “德”与“得”殊途同归,融为一体。就这样,“德得相通”以提升自我美德为主旨,把现实存有与内在超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人在伦常日用中达致崇高的精神境界。然而,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辩证法不同,“德得相通”观念陈述的不是“凡果必有其因”,而是“相同的原因造成相同的结果”,这一命题很容易被科学或者事实证伪,但在伦理意义上,它是一种铁定的理想和信仰,没有任何真假值,并决定着现实道德生活中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
二、“德得相通”的现代价值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在现实道德生活中,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未必有德,“德得相通”观念也可能导致禁欲主义和道德功利主义,但是,中国伦理文化中的“德得相通”观念对于现代道德建设仍然有着不容低估的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是“德得相通”观念否定了唯道义论,即否定了把道德与功利、德行与幸福、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补偿绝对对立起来的伦理主张。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得好:“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利益关系的调节是道德效力产生的客观基础。培育个体道德,就意味着要在各个方面实现个体的正当权益,而不能一味地讲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最终使个体获得道德生成的充足条件。问题在于,在现实道德生活中,国家伦理往往强调道德的目的性、道义性和超越性,而忽视了道德的现实性、实用性和功利性,从而使道德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洞说教。同时,诚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现代性只关注形式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而不太关注价值合理性,使得现代道德越来越形式化。这就容易割离道德与幸福的内在联系,无助于个体道德的生成和培育。事实上,一些人往往不是因为不知道是非善恶而越轨作恶,而是明知故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实道德生活中道德奉献与回报机制的缺失、错位或者倒置。在此情形下,要真正发挥道德的社会功能,就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建立起一种良性循环的道德奉献与回报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保障营造出一种扬善抑恶的道德环境,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脱离的现象,使履行道德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道德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并尽量避免“搭便车”、“老实人吃亏”、“好人伤心”、“英雄流泪”等不正常现象。
二是“德得相通”观念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理想,提供了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道德生活给予理性批判的参照系和价值标准,从而促使人类社会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从社会历史的意义上考察,“德得相通”,与其说陈述了一个道德事实,不如说体现了一种道德理想。它作为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相统一的价值标准,既对个体提出道德自律性和行为规范性的要求,又对社会提出价值合理性和制度公正性的要求,以此映照、衬托和批判现实道德生活的各种缺陷。从道德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维度来看,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应当努力消除道德与功利、德行与幸福、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补偿的二律背反,而使它们成为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相反,无论个体如何至善,如果社会生活中总是“德”者不“得”,缺德才“得”,该社会就不是一个制度公正的社会,只能说是不健全的畸形社会。简言之,只有“德”与“得”相贯通,社会才具有基本的价值合理性和制度公正性,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才能实现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肖群忠,伦理与传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李晓丽]
[关键词]中国传统道德;“德得相通”;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032-02
一般地说,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原理是“德得相通”。其中,“德”指道德,“得”指所得。中国传统道德认为,一个人如果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和践履自觉的道德行为,必定使身心有所得,自然地就会得到物质福利和精神幸福,同时也有助于增进他人幸福和社会福利。现在的问题在于,学者们往往只把“德得相通”简单地解读为“德即得”,而忽略了其内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这里,本文拟对“德得相通”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作出新的诠释。
一、“德得相通”的内涵
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得相通”。早在商代,“德”字在《卜辞》中为“惠”,与“得”相通。在西周的文字中,“德”与“得”是相通的,“德”就是“得人”,就是获得统治,有“德”者就能获得统治。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德”的解释是:“惠,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换言之,“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此内得于己之说也;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此外得于人之说也。”南宋朱熹在《论语集注·述而》中讲:“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即是说,“德者得也”,求道有得,斯为德也。大致地说,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得相通”有着以下含义:
其一,德者得于道。在对人生的意义和不朽的思考方面,中国伦理文化强调“安仁乐道”、“生以载义”,把成德建业、厚德载物作为生命的意义所在,以追求自我道德完善去获得安身立命之道和“修齐治平”之道。早在先秦时期,《礼记‘大学》就提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孔子强调“忧道不忧贫”。在孔子看来,一个人追求自我道德完善,即使“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物质生活极度贫困,也不改其乐。这就是所谓“仁者安仁”和“孔颜乐处”。孟子提倡生死唯义所在,要求人们超越狭隘的功名利禄,把立德放在首位,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孟子曰:“尊德乐义,则可以嚣嚣矣。故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尽心上》)明代王夫之说:“行道有得于心之谓德。”(《读四书大全说》卷五)两千多年来,正是这种崇道尚德的精神传统造就了古代中国人以信奉道德为人生首要价值取向的具有坚定节操的文化人格,并培育了古代中国以道德至上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伦理型文化。
其二,德者得于心。中国传统道德认为,一个人信奉道德能给他带来心理上的快乐和精神上的宁静。孔子说:“仁者无忧”,“知者乐,仁者寿”,“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论语·里仁》)孟子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西汉董仲舒说:“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在古代圣贤看来,一个人只有把道德规范的他律转化为主体的自律,把义务内化为良心,时时处处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才可以无愧于天地良心,并从帮助他人和奉献社会的道德行为中获得一种心理满足和精神慰藉。颇为有趣的是,现代医学也认为善恶会影响一个人的生命,美国密西根大学调查研究中心对3000人进行了长达14年的调查,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共同就这个问题调查了加州阿拉米达县7000人,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同。从心理学维度来看,一个乐善好施的人,能激发人们对他的感激、友爱之情,从而使其获得内心的温暖和满足。“有德容乃大,无私心自安”,大大缓解了生活中出现的焦虑和不安,有助于身心健康。而从免疫学维度来看,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有益于人体的免疫系统,良好的人际感受有助于大脑生产有利于免疫系统的生物化学物质。
其三,德者得于人。孔子说:“德不孤,必有邻。”(《论语·里仁》)孟子说:“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孟子·公孙丑下》)中国传统道德提倡乐群贵和。它认为,“得人心者得天下”,“多行不义必自毙。”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和践履自觉的道德行为,自律利他,才能使自己获得群体的赞赏和社会的认同,甚至才能找到通向政治上成功的必由之路。相反,若一个人不仁不义,则会落得众叛亲离的悲惨下场。在此基础上,儒家提出了“内圣外王”思想,而“内圣外王”之道就是“德得相通”之道——“德者得天下”。“内圣”是“德”“外王”是“得”。孟子所谓“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于之掌上”,正是此意。这是中国特有的德治主义。一个典型事例是,三国时代的刘备尽管出身低微,但他重情义,施仁政,最终赢得民心而建立蜀汉政权。
其四,德者得于利。古代中国人认为,“有义则富,无义则穷”。他们把“德”作为“得利”的手段与途径,而将“得利”作为“德”的价值取向与结果。重义不是不要利,而是为了求利。关于这一点,儒家伦理就带有一定的道德功利主义色彩。在儒家看来,“义为利本”,“义以生利”,只有符合和遵守道德,才能保证个人的功名利禄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南宋朱熹提出:“正其谊,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朱子语类》卷三十七)南宋陆九渊说得更为透彻:“士庶人有德,能保其身;卿大夫有德,能保其家;诸侯有德,能保其国;天子有德,能保其天下。”(《陆九渊集·杂说八》)而平民百姓则相信,以义驭利,以德为本,才是行商生财的长久之道。一句话,有德者必得功名利禄和天下大利。
其五,德者得于福。中国传统道德认为,道德不仅是幸福的最重要内容,而且是追求和实现幸福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追求幸福必须以合乎道德的手段才能获取,以不道德的手段是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的。早在先秦时期,《尚书·周书·洪范》说:“五福:一目寿,二日富,三日康宁,四日攸好德,五日考终命。”《尚书·商书·伊训》则提出:“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同样,儒家所谓“仁者安仁”、法家所谓“祸福随善恶”、道教所谓“天道承负”、佛教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及平民百姓通常所讲的“好心得好报”、“老实人不吃亏”、“好人一生平安”等等,均包含着“德福一致”的道德观念。
不难看出,在中国伦理文化中,“德”既有目的价值,又有工具价值。作为手段,“德”是为了实现“得”;作为目的, “德”与“得”殊途同归,融为一体。就这样,“德得相通”以提升自我美德为主旨,把现实存有与内在超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人在伦常日用中达致崇高的精神境界。然而,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辩证法不同,“德得相通”观念陈述的不是“凡果必有其因”,而是“相同的原因造成相同的结果”,这一命题很容易被科学或者事实证伪,但在伦理意义上,它是一种铁定的理想和信仰,没有任何真假值,并决定着现实道德生活中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
二、“德得相通”的现代价值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在现实道德生活中,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未必有德,“德得相通”观念也可能导致禁欲主义和道德功利主义,但是,中国伦理文化中的“德得相通”观念对于现代道德建设仍然有着不容低估的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是“德得相通”观念否定了唯道义论,即否定了把道德与功利、德行与幸福、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补偿绝对对立起来的伦理主张。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得好:“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利益关系的调节是道德效力产生的客观基础。培育个体道德,就意味着要在各个方面实现个体的正当权益,而不能一味地讲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最终使个体获得道德生成的充足条件。问题在于,在现实道德生活中,国家伦理往往强调道德的目的性、道义性和超越性,而忽视了道德的现实性、实用性和功利性,从而使道德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洞说教。同时,诚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现代性只关注形式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而不太关注价值合理性,使得现代道德越来越形式化。这就容易割离道德与幸福的内在联系,无助于个体道德的生成和培育。事实上,一些人往往不是因为不知道是非善恶而越轨作恶,而是明知故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实道德生活中道德奉献与回报机制的缺失、错位或者倒置。在此情形下,要真正发挥道德的社会功能,就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建立起一种良性循环的道德奉献与回报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保障营造出一种扬善抑恶的道德环境,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脱离的现象,使履行道德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道德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并尽量避免“搭便车”、“老实人吃亏”、“好人伤心”、“英雄流泪”等不正常现象。
二是“德得相通”观念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理想,提供了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道德生活给予理性批判的参照系和价值标准,从而促使人类社会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从社会历史的意义上考察,“德得相通”,与其说陈述了一个道德事实,不如说体现了一种道德理想。它作为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相统一的价值标准,既对个体提出道德自律性和行为规范性的要求,又对社会提出价值合理性和制度公正性的要求,以此映照、衬托和批判现实道德生活的各种缺陷。从道德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维度来看,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应当努力消除道德与功利、德行与幸福、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补偿的二律背反,而使它们成为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相反,无论个体如何至善,如果社会生活中总是“德”者不“得”,缺德才“得”,该社会就不是一个制度公正的社会,只能说是不健全的畸形社会。简言之,只有“德”与“得”相贯通,社会才具有基本的价值合理性和制度公正性,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才能实现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肖群忠,伦理与传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