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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徽口子集团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拥有的97306642.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在<华厦酒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判令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