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央企“两金”成因及压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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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因建筑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另受部分地方政府财力紧张、国家相关法规不健全、部分建设单位诚信履约意识不强、建筑企业垫资施工等因素影响,建筑央企“两金”规模不断攀升,降低了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推高了资产负债率,占用了大量资金,不利于建筑央企高质量发展。文章在对建筑央企“两金”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层面、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同的视角提出了“两金”压降对策。
  【关键词】建筑央企;“两金”成因;压降对策
  【中图分类号】F434.4
  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家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建筑央企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企业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另受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建筑企业变相垫资等影响,建筑央企的应收款项和存货(以下简称“两金”)规模不断攀升。2020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两金”管控工作,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两金”管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54号),要求各中央企业制定2020—2022年“两金”管控三年工作方案,力争2022年末非正常类“两金”净额较2019年末压降50%以上。笔者对建筑央企“两金”的成因进行思考,提出相应压降策略,促进落实“两金”管控目标任务。
  一、“两金”形成的原因
  “两金”的成因既有政府、建设单位等外部客观因素,也有建筑央企内部管理的主观因素。
  (一)政府层面原因
  1.部分地方政府财力紧张
  前些年,受国家持续清理政府隐性债务、持续推动减税降费等影响,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压力凸显,却又要保“稳增长”。为了转嫁财政支付压力,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部分地方政府在传统施工承包项目领域引入了“EPC+F”(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等新型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降低工程支付比率(30%~50%),推高了建筑央企“两金”规模。
  2.政府相关法规不健全
  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该规定仅说明要及时拨付,并没有明确如何拨付、何时拨付、拨付到多少比率、未达到支付比率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针对目前建筑市场出现的政府拖延工程項目财政审计从而拖欠项目尾款、“EPC+F”等新型项目管理模式,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规范相关业务的政策文件,导致建筑央企“两金”快速增长,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
  (二)建设单位原因
  1.设置苛刻合同条件
  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和买方市场。很多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设置较低的中间支付比率等苛刻条件,而建筑央企迫于生存压力和发展需要只能被动接受,导致建筑央企“两金”居高不下。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超期未付质保金的情况较为常见,且部分项目建设单位针对质保金支付设置了限制性条款,使得建筑央企难以操作“保函置换质保金”。
  2.要求建筑企业变相垫资
  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设[1996]347号)要求“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支付条款时,将施工过程中的约定支付比例设置为70%以下,更有甚者将支付比例设置在60%及以下;部分建设单位以捆绑操作其金融类成员企业设备售后回租业务、接受其内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等作为项目中标附加条件;部分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企业中标后以现金方式缴纳高额履约保证金,而不接受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手段。这些实质上变相要求建筑企业垫资的行为,既导致建筑企业“两金”规模上涨,又增加了后期工程回款操作难度。
  3.建设单位未诚信履约
  因建筑行业“僧多粥少”,建筑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合同谈判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部分建设单位在合同履约等方面缺乏诚信。如部分建设单位违反原合同约定,强令建筑企业在“三无(资金未到位、勘探工作未落实、设计图纸不齐全)”情况下进行“三边(边施工、边勘探、边设计)”作业,或是擅自更改工期、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装备投入、压低工程造价、降低中间支付比例、延长计量支付时间,或是故意拖延竣工审计,并以未进行竣工审计为由拒绝支付项目尾款。
  (三)建筑企业原因
  1.盲目追求经营规模推高“两金”
  部分建筑企业为完成逐年大幅攀升的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等主要考核指标,进一步放宽对项目最低支付比率、严控大额现金保证金和企业垫资等投标条件要求,导致将一些资金状况差、支付比率低、需要建筑企业垫资的项目“收入囊中”。优揽项目“节节失守”带来了应收款项的快速增长,推高了建筑企业“两金”规模。
  2.忽视项目验工计价推高“两金”
  一是部分建筑企业对项目责任成本管理过于粗放,与项目实际出入较大,过程中为满足期间利润考核要求而随意调高项目完工比例和预计毛利率,导致项目已完未验工程量增加,推高了项目“两金”。二是部分建筑企业“重干轻算”,在建筑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就遵照建设单位要求“跑步进场”施工,先干后算,给后期验工结算埋下隐患。三是部分建筑企业对项目“二次经营”重视不够,对已完未验部分未及时要求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特别是设计变更、调概索赔未注重过程资料收集,未及时找设计方、监理方、建设方签证,使得大量已完未验工程量不能确权形成应收账款,进而难以通过建设单位付款进行消化,使得项目“两金”居高不下。
  3.库存材料积压推高“两金”
  部分建筑企业对项目施工组织方案设计不周全,生产进度安排不合理,对材料购销存管理计划性、精细化程度不高,导致部分时段库存材料量远高于工程需要,形成库存材料积压,推高了项目存货。部分建筑企业在片区内承揽了若干工程项目,受沟通协调难度大、材料借调手续不完备难以通过后续检查等影响,项目宁愿自行采购,也不愿借调邻近项目相关材料,导致项目周转材料重复采购,库存积压。   4.收尾项目“双清”不力推高“两金”
  项目处于收尾阶段时,若对项目“雙清”(清收清欠)工作不重视,项目末次计量款、质保金等工程尾款往往历时久远也难以收回。一是项目收尾时,很多建筑企业将项目部主要人员安排到新的项目,收尾项目部仅留下少量工经、财务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负责项目收尾工作。而收尾项目的低产值、低薪酬使得部分收尾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双清”工作严重滞后、成效甚微。二是“双清”工作奖惩机制不健全,未对收尾项目“双清”工作绩效进行及时、精准奖罚,导致收尾项目人员的“双清”工作积极性不高,也缺乏必要的约束,致使“两金”仍然居高不下。
  二、“两金”压降的策略
  (一)政府层面解决策略
  1.分区域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
  鉴于地方政府财力“东强西弱”,国家在设置地方政府考核指标时,应综合考虑该区域历史经济总量、GDP平均增速、发展前景规划等因素,在GDP总量、增速等方面科学设置与该区域经济状况相匹配的差异化的考核指标,避免地方政府在考核指挥棒下,盲目追求与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GDP总量和增速,摒弃“好大喜功”的政绩观,从而在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源头上为建筑企业压降“两金”铺平道路。
  2.出台防止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的相关政策
  鉴于铁路工程、高速公路、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大都由各级政府买单,为防止部分地方政府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项,兼顾当前建筑央企面临的民营企业清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刚性支付压力,建议建筑企业联合呼吁政府出台防止恶意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的政策,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将会承担相应责任,受到相应处罚,督促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回复函的后续跟踪清理、纠正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形成“不想欠、不能欠、不敢欠”的良性风气,进而解决建筑企业“两金”问题。
  (二)建设单位解决策略
  1.主管部门加大检查惩处力度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平等合同条款、超期不付质保金、要求建筑企业变相垫资等问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举报信箱、电话、电邮等沟通渠道,广泛收集相关问题线索,加大对扰乱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违规行为的检查惩治力度,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促进建筑企业“两金”问题解决。
  2.构建建设单位征信数据库
  建筑央企可利用其建筑市场地位较高、业务面较广、接触建设单位较多的优势,依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等平台联合构建对建设单位的企业征信数据库,将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擅自缩短工期、提高建设标准、降低支付比例、故意拖延竣工审计、逾期不付工程款,以及要求建筑企业违规施工、提供高额现金保证金等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数据库。对库内建设单位进行企业信用量化评分评级,对评级结果较差的纳入“失信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争取与最高法院征信系统、人行征信系统、工商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构建完善建设单位征信大数据库,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交通、住宿等个人高消费限制挂钩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倒逼建设单位诚信履约,减少建筑企业“两金”占资。
  (三)建筑企业解决策略
  1.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
  建筑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既要有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指标作支撑,更需要规模与效益并重,突出“两利(利润总额、净利润)四率(营业收入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等考核,持续压降“两金”余额,巩固“降杠杆减负债”成果,不断夯实企业资产质量,才能行稳致远。
  2.做好项目“优揽”
  要做到“优揽项目”,建筑企业在投标时至少要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一是效益,追求降造少、利润高;二是资金,追求验工计价及时、工程支付比例高;三是风险,强调总体风险可控。虽然三项条件同时兼备的项目较少,但建筑企业在选择投标项目时应充分考虑效益、资金、风险三者的平衡关系,努力争取最佳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促进企业从承揽源头防范“两金”增量。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争取“无限制转让债权”条款,为日后使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保理等金融工具压降“两金”创造有利条件。
  3.强化验工计价管理
  建筑企业要弘扬“先算后干、边干边算、干完再算”的算账文化,引导管理人员对项目成本、利润等指标心中有数,为卡控项目“两金”夯实基础;要高质量开展项目责任成本测算,既要快速及时,又要讲求质量,责任成本测定下达后要及时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严肃考核兑现;要做好项目二次经营策划,及时将已完未验、变更调概索赔通过签证审批后转化为应收账款,并通过强力“双清”收回欠款,提升二次经营成效。
  4.夯实企业“双清”工作
  建筑企业要强化年末“两金”余额管控目标、季度“双清”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年度回款目标等目标管控,强化专项通报、工作交班、约谈等过程督导,全面落实“双清”工作调度会议制度、逾期债权法务移交制度、公司清收清欠奖惩办法,持续推进常专结合“双清”工作机制的健全完善与执行落实。要突出已完未验结算确权、在建项目预付款与已完产值进度款清收、久拖未决收尾项目、各类保证金清退等重点,制定清收计划、回款预案,落实责任人,灵活用好日常沟通协商、法律清欠、保函置换等手段,确保“双清”工作成效。
  5.加强库存材料统筹管理
  建筑企业要科学制定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物资部门要根据项目生产计划科学配置物资材料,防止超前超量采购,杜绝项目库存材料积压,有效降低项目存货。要建立区域性周转材料调配平台,推进周转材料及施工设施的片区化管理,采取区域存放、区域调转,进一步加快材料调转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降低项目周转材料占用,助力项目压降“两金”。
  6.强化收尾项目“双清”
  建筑企业要成立收尾项目“双清”办等组织机构,加强对收尾项目“双清”工作的组织、指导、督办、协调。要明确收尾项目原项目经理仍是“双清”工作第一责任人,即使项目经理调到其他在建项目,仍应保持与收尾项目业主的密切联系,强力组织清收清欠,明确时间节点,快速清理、及时销号,防止项目利润被蚕食。收尾项目工经人员应持续跟进,人员不可随意更换,保持“双清”工作不断档、不掉链、不停滞。要建立健全“双清”工作考核奖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双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严格考核,精准奖罚,及时兑现。
  主要参考文献:
  [1]戴国华.关于建筑企业集团“两金”占用的现状及成因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5(22):48-50.
  [2]万利.关于建筑类央企“两金”压降的一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20(11):77-78.
其他文献
戴维逊(Carl Davidson)和德奈克尔(Raymond Deneckere)于1986年发表的双寡头两阶段博弈文章,为通过数学模型说明市场经济中产品市场上的供给过剩提供了基础.但是其数量化推论本身却存在着不少漏洞甚至错误,该文对大厂商战略支撑集上界断点的讨论存在着根本性的疏忽,其数学推导并不能证明断点存在性.模型以产品供不应求时决定哪些购买者能够买到产品的“按比例配给规则”为基础,证明在市场出清的价格上,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小于1,各企业产品供给给定下的价格博弈就只能有混合战略均衡,每个企业所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