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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改的意义
加快林业改革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林区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示要求,确保林子长起来、生态好起来、职工富起来的宏伟目标。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围场林业局,广大职工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森林资源的潜力得到有效释放,初步显现出国家得生态、社会得稳定、职工得收益的实际效果。
林业职工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承包户自发成立护林防火联防互助组织,联防成员轮流上岗巡山,扩充了森林管护网络。林改以来,全局所有承包林地没有发生一起林政案件和森林火情火警。职工的造林、护林意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要我造林”到“我要造林”,出现了“找空、争苗”造林的喜人局面。。林改后,林业局和林场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使林下经济发展呈现出百户齐放、多业并举的良好局面。出现了木耳大户、香菇大户、药材大户、特色养殖等林下经济大户。
二、林改的用益物权
既然我国土地公有,土地属于禁止流通物,林地所有权没有机会进入市场流转,这样难免会浪费资源。由此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卖方享有的是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的担保权益。。作为补救途径,《森林法》允许他人使用公有的林地,从而有可能产生用益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即对公有林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为亟需利用林地者以及林地所有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渠道。可以说,农民基于法律规定,凭借集体成员身份,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直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常情形。既然林权是建立在森林资源之上的一种物权,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情背景下,以及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林权的属性应该既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公权,换言之,林权是一种具有公法化色彩的私权。
1. 林地使用权的定性
(1)行政途径,即国家通过无偿划拨或者授权的方式,将林地交由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由后者取得林地使用权。我国已颁布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民事途徑,即国家通过与其他主体协商、公开竞价等方式,将林地交由他人使用。准无体动产即代表向第三人的财产请求权,这种请求权须借助一定的书面形式方能证明存在,这种书面证明有设权证券的性质,这类动产主要包括物权凭证、债权证书、票据、信用证权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产生也大致有两种途径: 一种为政策途径,即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归农民家庭长期使用,自留山主无偿取得林地使用权。家庭承包经营,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农村土地细碎化成为问题,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一直以来是中央农村政策所追求的目标,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途径是土地流转。另一种为民事途径,即农户等通过承包、竞标、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2006年3月16日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森林的权属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我国林地使用权产生的途径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相当不同。
此外,在实践中,存在某一林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林地的效用而积极利用他人林地,或者要求他人在自己的林地上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客观需求,如林地使用权人甲为了取水方便,而与林地使用权人乙签订合同,利用乙的林地通行取水,此时,根据《物权法》第156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就是地役权。物权制度不仅决定物权法的具体规则,而且也影响企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该权利同样旨在利用他人的林地,但直接目的不是利用他人林地来种植林木,不同于前述的林地使用权。而金融制度安排的可得性、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性、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性、村集体的政治决策、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以及农业生产的技术特征是导致流转程度差异的主要原因。。
三、对国家扶持林业建设的建议
林业,是不断发展的林业;是全社会的林业。不但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投入,也更需要国家的扶持。因此,我们就林改后武宁县林业的现状及有利于我县林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亟待提高。生态林在相对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可能进行采伐,特别是林农经营的山林被划入生态林以后,林木收入无来源,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建议国家和省地将生态公益的管护经费提高到20元/亩左右。
2、把林改与税改放在同一地位。育林基金调减后,中央财政对林业同样实行转移支付。确保林业单位和地方财政正常运转。
3、继续加大林业工程项目和林改配套建设的投入。积极鼓励退耕还林,大力推进防护林、工业原料林、特种用途林的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和国债资金向重点林区倾斜。
4、继续加大森林防火投入。森林防火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和恢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靠地方财政难以为继,必须要有国家投入才行。
鉴于我国林权改革的目的旨在明晰权属关系,以谋求林业物权的最大化效用.
加快林业改革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林区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局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示要求,确保林子长起来、生态好起来、职工富起来的宏伟目标。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围场林业局,广大职工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森林资源的潜力得到有效释放,初步显现出国家得生态、社会得稳定、职工得收益的实际效果。
林业职工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承包户自发成立护林防火联防互助组织,联防成员轮流上岗巡山,扩充了森林管护网络。林改以来,全局所有承包林地没有发生一起林政案件和森林火情火警。职工的造林、护林意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要我造林”到“我要造林”,出现了“找空、争苗”造林的喜人局面。。林改后,林业局和林场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使林下经济发展呈现出百户齐放、多业并举的良好局面。出现了木耳大户、香菇大户、药材大户、特色养殖等林下经济大户。
二、林改的用益物权
既然我国土地公有,土地属于禁止流通物,林地所有权没有机会进入市场流转,这样难免会浪费资源。由此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卖方享有的是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的担保权益。。作为补救途径,《森林法》允许他人使用公有的林地,从而有可能产生用益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即对公有林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为亟需利用林地者以及林地所有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渠道。可以说,农民基于法律规定,凭借集体成员身份,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直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常情形。既然林权是建立在森林资源之上的一种物权,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情背景下,以及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林权的属性应该既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公权,换言之,林权是一种具有公法化色彩的私权。
1. 林地使用权的定性
(1)行政途径,即国家通过无偿划拨或者授权的方式,将林地交由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由后者取得林地使用权。我国已颁布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民事途徑,即国家通过与其他主体协商、公开竞价等方式,将林地交由他人使用。准无体动产即代表向第三人的财产请求权,这种请求权须借助一定的书面形式方能证明存在,这种书面证明有设权证券的性质,这类动产主要包括物权凭证、债权证书、票据、信用证权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产生也大致有两种途径: 一种为政策途径,即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归农民家庭长期使用,自留山主无偿取得林地使用权。家庭承包经营,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农村土地细碎化成为问题,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一直以来是中央农村政策所追求的目标,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途径是土地流转。另一种为民事途径,即农户等通过承包、竞标、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2006年3月16日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森林的权属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我国林地使用权产生的途径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相当不同。
此外,在实践中,存在某一林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林地的效用而积极利用他人林地,或者要求他人在自己的林地上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客观需求,如林地使用权人甲为了取水方便,而与林地使用权人乙签订合同,利用乙的林地通行取水,此时,根据《物权法》第156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就是地役权。物权制度不仅决定物权法的具体规则,而且也影响企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该权利同样旨在利用他人的林地,但直接目的不是利用他人林地来种植林木,不同于前述的林地使用权。而金融制度安排的可得性、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性、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性、村集体的政治决策、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以及农业生产的技术特征是导致流转程度差异的主要原因。。
三、对国家扶持林业建设的建议
林业,是不断发展的林业;是全社会的林业。不但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投入,也更需要国家的扶持。因此,我们就林改后武宁县林业的现状及有利于我县林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亟待提高。生态林在相对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可能进行采伐,特别是林农经营的山林被划入生态林以后,林木收入无来源,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建议国家和省地将生态公益的管护经费提高到20元/亩左右。
2、把林改与税改放在同一地位。育林基金调减后,中央财政对林业同样实行转移支付。确保林业单位和地方财政正常运转。
3、继续加大林业工程项目和林改配套建设的投入。积极鼓励退耕还林,大力推进防护林、工业原料林、特种用途林的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和国债资金向重点林区倾斜。
4、继续加大森林防火投入。森林防火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和恢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靠地方财政难以为继,必须要有国家投入才行。
鉴于我国林权改革的目的旨在明晰权属关系,以谋求林业物权的最大化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