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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财产性收入”一词,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但不能单纯地把资产价格短期内的急剧上升,包括房价上涨、股票大幅上升,当作财产收入增加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