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同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制度分析

来源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anka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新行诉法规定中,第三人被分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与"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两种,这是对1990年行诉法第三人制度的延续,将结果型第三人明确化。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促进诉讼经济。因此对结果型第三人的考量应当以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论为视角。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作为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事实时,如果没有原告资格,可以作为结果型第三人。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当作为结果型第三人,但在行政合同无效时可以作第三人。
其他文献
任何制度转型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制度转型所伴生的制度漏洞有关。制度漏洞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谁能抓住漏洞机遇
行政合同在当今的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它结合了行政命令的强制性与民事合同的合意性,使政府与相对人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二元对立关系转变为有着共同利益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