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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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同时是风险投资的重要类型。新时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为股权众筹提供了更多的平台,一系列的股权众筹网站逐渐诞生和发展,在解决小型项目融资难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但是,股权众筹超出了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监管框架与法律框架,相关方面的法律风险逐渐暴露出来,亟需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基于此,文章对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结合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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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梦法院对阮某平非法采矿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阮某平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6月至7月,李某高受方某海指派,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阮某平(李某高的表叔)在云梦县曾店镇大方村邹家山新316国道线旁、云梦县交通运输局已征用约100亩地块及周边农用地上开采建筑用砂,向安陆恒升砂场、倒店联大砂场、方岗砂场、阮晶砂场、吴铺郑店邓晓安砂场等处售卖,获价款825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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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法官亦然。然而,法官却常常遭受暴力或非暴力行为侵害。保障法官安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法官应提高业务能力,积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风险评估,增强安全意识和身体素质,提高应对风险能力;法院应加强法官的人身安全、身体素质教育,加强队伍、安保建设,严肃惩处侵害法官的行为并完善事后抚恤、救济;国家应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减轻司法压力,并加大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使民众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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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担负着特殊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导致社会矛盾叠加,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压力日益增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比例有所增加,特别是故意伤害罪案件犯罪发案率高低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地区或一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反映出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本文以茅箭区近五年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例,浅谈对故意伤害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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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危险作业罪从其立法背景、条文规定、司法适用上看,都存在着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的跨越以及两法衔接的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首位责任不明晰、有案不移和有案难移问题较为突出、案件双向移送规范性不够、监督追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在参考与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实际,从构建司法提前介入机制、衔接过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检察监察全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危险作业罪的行刑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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