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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产教深度融合的有效路径,是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突破口。然而,目前这一路径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在实践上停滞不前。本文基于产权制度,分析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几大特征,尝试通过混合所有制办学实现高职院校产教深度融合。
关键词: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混合所有制
产教融合是现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然而在高职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产教如何深度融合成为众多职业院校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难题。混合所有制办学是高职院校创新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其能够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动力和活力,也是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的重要路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及创造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也特别强调,要“继续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然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政策推进相当缓慢,实践探索几乎止步不前。鉴于此,本文在分析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几大特征的基础上,探索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化路径,从而为高职院校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提供参考。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的突出问题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发展至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遇到了难以突破的发展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主体目标难统一
在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实践中,混合的主体主要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中的两个及以上。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与企业混合所有制不同,企业混合所有制由企业资本组成,而高职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高职院校是非营利法人。因此,当真正涉及非公有资本与高职院校的产权合作时,各投资主体的目标难以统一。高职院校肩负着育人的重任,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到底是将育人摆在首位,还是努力追求营利,各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和分歧。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各投资主体希望在这两方面能够实现双赢,但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二者的平衡,这就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推进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2.产权归属难界定
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同所有制产权的融合。在产权融合的过程中,需要对多元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进行全方位评估,并确定其享有的各项权利。高职院校希望激发办学活力,通过混合所有制办学引入社会各方优势力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但是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过程中,各方难以界定产权归属,社会和政府部门对是否使用公共财政支持办学存在困惑,担心国有资产会因此流失。在无法合理划分产权归属和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企业对介入高职院校共同办学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
3.治理结构难重组
从目前看,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实践在多元治理机制上困难重重。从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校党委为高校最高权力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需要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必然会与高职院校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直接冲突。实践中缺乏办学主体的实质性重组,党委会和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关系也难以厘清。这就导致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和矛盾,影响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4.政策法规难跟进
虽然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可以极大地激发办学活力,但是当前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道路上,还缺少许多具体的政策法规的支持。高职院校需要结合自身特色、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等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多元实践。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首次从国家政策层面指明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方向。但政府目前尚未制定相关法律,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所以当前的实践大多停留在试点阶段,难以触及问题的深处。制度的缺失也导致市场无法正常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因而混合所有制办学缺乏应有的活力。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特征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办学主体多元化
混合所有制高職院校的产权主体不是单一的,包括国有产权、集体产权、非公有产权等其中的两个及以上,办学投资主体、资本所有者呈现多元化。通过引入社会资源,高职院校要结合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诸多要素,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主体重构的利益共同体。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更开放、更具兼容力的产权制度,能够有效融合公有权和私有权,这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2.产权制度明晰化
关于高职院校产权制度改革,有学者指出要逐步取消政府统筹,实行市场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使职业技术教育产权逐步实现以私有产权为主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中,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基石,是引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关键要素。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高职院校,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产权结构有多元混合的特性,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充分融合,在产权结合和体制的设计上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兼容性。然而这种新的办学体制必须有清晰的产权制度,否则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之间就会存在较多的矛盾和斗争,阻碍高职教育的良性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产权制度明晰化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明确社会资本利益诉求的重要保障。
3.治理结构现代化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由于存在不同的产权主体,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也会有别于传统的高职院校治理。一般来说,当前多数高职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内部治理时主要依靠学校的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第三方机构等相关群体进行间接监督,在治理时基本上没有直接管理权,内部治理行政化非常明显。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由于存在不同的产权主体,在内部治理时必然会构建现代化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实行科学的治理方法和手段,力求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4.运行机制市场化
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传统的高职教育虽然取得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但依然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市场实际的需要。引入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高职院校有更多自主运营和教育改革的权利,实现真正独立自主办学。如某高职院校与多家企业以多种形式共同建设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企业资源优势,在社会培训、技能鉴定、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取得了飞跃发展。高职院校的教师与企业专家互帮互派,既能教书育人,又能社会服务,学生能够将校内学习与校外生产完美融合,不断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尽早与岗位实现有效融合。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化路径
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需要不断累积经验。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活力,高职院校必须敢于创新,打破常规,建立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更好地推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工作,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开辟新的实现路径:
1.丰富办学主体,丰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应当不断拓展,在办学主体、资金投入形式等方面不断创新。首先,混合所有制的建立需要协调各个办学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打破传统的对立、矛盾关系,建立办学主体多元、投入形式丰富灵活的办学体制。其次,高职院校要深入探索各种办学模式,在投入、管理、人才培养、学生就业、监督等方面创新形式,使产教融合中的多元主体能够互利互赢。最后,政府要探索、研究能够实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化模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丰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办学形式。
2.明晰产权归属,激发非公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解决当前高职教育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如经费投入不足、校企合作难以推进等,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高职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无疑是必由之路,但是目前校企合作停留在较浅的层次。通过混合所有制吸引企业参与办学,能够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最终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大幅提升。当前的首要问题是对参与办学的企业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通过制度创新确定企业的权、责、利,实现高职院校的现代化治理。对于积极、深入参与办学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为其提供财政支持与监管,并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
3.以点带面,循序渐进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全面考虑,从长计议。高职院校在改革过程中要以点带面,循序渐进,例如,在产教融合的关键环节,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制订与修订、实训课程及实训基地的建设、“双师型”师资的培养等,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和凸显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效果。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实施了校企“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即校内专任教师主要负责基本知识的讲解、日常教学,校外企业教师主要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指导,校内外教师共同商定课程标准,对学生进行共同评价。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入,校内外教师互培互派会成为常态,这对于教师、学生的成长均有重要的帮助。
4.采取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优化路径
多數学者认为,在高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过程中,应当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即先进行政府体制机制改革,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高职院校再进行其他形式的改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政府政策法规不足、学术理论尚未形成共识、现有案例不足等问题。政府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需要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及时反馈正确的信息,以更好地完成上层改革创新。笔者认为,在推进“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前,应该首先推进“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推进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对于条件成熟的高职院校,尤其是密切对接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专业和院校,可以先行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大胆试错和积累经验,对比改革前后的差异,再以点带面,将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模式推向全国,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进一步推进,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作为重要支撑。目前,实行混合所有制涉及机构属性、产权保护、风险防范、退出机制等诸多现实问题,还存在很多政策法规上的空白区。因此,政府需要加快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文,对不适应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内容进行清理,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概念和性质,鼓励高职院校全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更好地推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实践。
高职院校产教深度融合是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产教融合的有效实施途径,也是一项极具复杂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工程。培养现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高职教育的跨越式发展,需要更多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更多的教育工作者在改革与实践中加大创新力度,真正形成协作、互助、互赢的格局,实现产教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王俊杰.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定位及其实践路径[J].中国高教研究,2017(6):104-110.
[2]陈丽婷.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现实困境与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7(1):107-110.
[3]童卫军,任占营.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问题对策与实现形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5):183-188.
[4]姚继琴,陈新文.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的新路径[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4):84-87.
[5]阙明坤,潘奇.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初探[J].职业技术教育,2015(4):40-44.
[6]贾文胜.高等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及其对办学机制的影响[J].兰州学刊,2005(2):292-293.
关键词: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混合所有制
产教融合是现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然而在高职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产教如何深度融合成为众多职业院校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难题。混合所有制办学是高职院校创新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其能够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动力和活力,也是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的重要路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及创造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也特别强调,要“继续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然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政策推进相当缓慢,实践探索几乎止步不前。鉴于此,本文在分析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几大特征的基础上,探索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化路径,从而为高职院校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提供参考。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的突出问题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发展至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遇到了难以突破的发展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主体目标难统一
在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实践中,混合的主体主要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中的两个及以上。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与企业混合所有制不同,企业混合所有制由企业资本组成,而高职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高职院校是非营利法人。因此,当真正涉及非公有资本与高职院校的产权合作时,各投资主体的目标难以统一。高职院校肩负着育人的重任,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到底是将育人摆在首位,还是努力追求营利,各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和分歧。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各投资主体希望在这两方面能够实现双赢,但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二者的平衡,这就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推进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2.产权归属难界定
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同所有制产权的融合。在产权融合的过程中,需要对多元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进行全方位评估,并确定其享有的各项权利。高职院校希望激发办学活力,通过混合所有制办学引入社会各方优势力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但是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过程中,各方难以界定产权归属,社会和政府部门对是否使用公共财政支持办学存在困惑,担心国有资产会因此流失。在无法合理划分产权归属和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企业对介入高职院校共同办学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
3.治理结构难重组
从目前看,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实践在多元治理机制上困难重重。从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校党委为高校最高权力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需要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必然会与高职院校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直接冲突。实践中缺乏办学主体的实质性重组,党委会和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关系也难以厘清。这就导致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和矛盾,影响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4.政策法规难跟进
虽然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可以极大地激发办学活力,但是当前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道路上,还缺少许多具体的政策法规的支持。高职院校需要结合自身特色、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等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多元实践。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首次从国家政策层面指明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方向。但政府目前尚未制定相关法律,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所以当前的实践大多停留在试点阶段,难以触及问题的深处。制度的缺失也导致市场无法正常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因而混合所有制办学缺乏应有的活力。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特征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办学主体多元化
混合所有制高職院校的产权主体不是单一的,包括国有产权、集体产权、非公有产权等其中的两个及以上,办学投资主体、资本所有者呈现多元化。通过引入社会资源,高职院校要结合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诸多要素,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主体重构的利益共同体。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更开放、更具兼容力的产权制度,能够有效融合公有权和私有权,这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2.产权制度明晰化
关于高职院校产权制度改革,有学者指出要逐步取消政府统筹,实行市场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使职业技术教育产权逐步实现以私有产权为主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中,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基石,是引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关键要素。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高职院校,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产权结构有多元混合的特性,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充分融合,在产权结合和体制的设计上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兼容性。然而这种新的办学体制必须有清晰的产权制度,否则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之间就会存在较多的矛盾和斗争,阻碍高职教育的良性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产权制度明晰化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明确社会资本利益诉求的重要保障。
3.治理结构现代化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由于存在不同的产权主体,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也会有别于传统的高职院校治理。一般来说,当前多数高职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内部治理时主要依靠学校的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第三方机构等相关群体进行间接监督,在治理时基本上没有直接管理权,内部治理行政化非常明显。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由于存在不同的产权主体,在内部治理时必然会构建现代化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实行科学的治理方法和手段,力求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4.运行机制市场化
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传统的高职教育虽然取得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但依然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市场实际的需要。引入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高职院校有更多自主运营和教育改革的权利,实现真正独立自主办学。如某高职院校与多家企业以多种形式共同建设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企业资源优势,在社会培训、技能鉴定、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取得了飞跃发展。高职院校的教师与企业专家互帮互派,既能教书育人,又能社会服务,学生能够将校内学习与校外生产完美融合,不断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尽早与岗位实现有效融合。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化路径
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需要不断累积经验。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活力,高职院校必须敢于创新,打破常规,建立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更好地推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工作,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开辟新的实现路径:
1.丰富办学主体,丰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应当不断拓展,在办学主体、资金投入形式等方面不断创新。首先,混合所有制的建立需要协调各个办学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打破传统的对立、矛盾关系,建立办学主体多元、投入形式丰富灵活的办学体制。其次,高职院校要深入探索各种办学模式,在投入、管理、人才培养、学生就业、监督等方面创新形式,使产教融合中的多元主体能够互利互赢。最后,政府要探索、研究能够实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化模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丰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办学形式。
2.明晰产权归属,激发非公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解决当前高职教育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如经费投入不足、校企合作难以推进等,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高职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无疑是必由之路,但是目前校企合作停留在较浅的层次。通过混合所有制吸引企业参与办学,能够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最终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大幅提升。当前的首要问题是对参与办学的企业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通过制度创新确定企业的权、责、利,实现高职院校的现代化治理。对于积极、深入参与办学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为其提供财政支持与监管,并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
3.以点带面,循序渐进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全面考虑,从长计议。高职院校在改革过程中要以点带面,循序渐进,例如,在产教融合的关键环节,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制订与修订、实训课程及实训基地的建设、“双师型”师资的培养等,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和凸显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效果。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实施了校企“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即校内专任教师主要负责基本知识的讲解、日常教学,校外企业教师主要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指导,校内外教师共同商定课程标准,对学生进行共同评价。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入,校内外教师互培互派会成为常态,这对于教师、学生的成长均有重要的帮助。
4.采取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优化路径
多數学者认为,在高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过程中,应当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即先进行政府体制机制改革,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高职院校再进行其他形式的改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政府政策法规不足、学术理论尚未形成共识、现有案例不足等问题。政府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需要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及时反馈正确的信息,以更好地完成上层改革创新。笔者认为,在推进“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前,应该首先推进“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推进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对于条件成熟的高职院校,尤其是密切对接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专业和院校,可以先行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大胆试错和积累经验,对比改革前后的差异,再以点带面,将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模式推向全国,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进一步推进,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作为重要支撑。目前,实行混合所有制涉及机构属性、产权保护、风险防范、退出机制等诸多现实问题,还存在很多政策法规上的空白区。因此,政府需要加快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文,对不适应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内容进行清理,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概念和性质,鼓励高职院校全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更好地推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实践。
高职院校产教深度融合是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产教融合的有效实施途径,也是一项极具复杂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工程。培养现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高职教育的跨越式发展,需要更多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更多的教育工作者在改革与实践中加大创新力度,真正形成协作、互助、互赢的格局,实现产教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王俊杰.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定位及其实践路径[J].中国高教研究,2017(6):104-110.
[2]陈丽婷.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现实困境与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7(1):107-110.
[3]童卫军,任占营.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问题对策与实现形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5):183-188.
[4]姚继琴,陈新文.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的新路径[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4):84-87.
[5]阙明坤,潘奇.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初探[J].职业技术教育,2015(4):40-44.
[6]贾文胜.高等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及其对办学机制的影响[J].兰州学刊,2005(2):29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