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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应承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主体的角色特性。我国通说认为,民诉法律关系客体指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实体法律关系)。但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根本无法承担客体的功能。从程序思维出发,正是诉讼行为承载了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体现了主体的程序角色特性。因此,民诉法律关系客体应是主体的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