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的“律己”与“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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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律己”与“律他”仅仅关乎人的道德行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道德上的“律己”,就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即自己为自己的行为立律、下令,具有无条件的强制性。而道德上的“律他”,却是柔性的、弹性的,它不能成为对他人的一道命令、一种强制、一种“不准”。两者的原则界限,集中体现为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区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是建立在“自保”“自利”基础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绝大多数人践行了它,世界就一定不会撕裂、不会乱套——每个人为了自己不受损而不去损害他人,整个社会就会少有甚至没有纷争、恶斗。因此这是一个具有高度普适价值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律己  律他  忠恕之道  道德规范  有所不为
  作者徐圻,国际儒学联合会副理事长、贵阳孔学堂学术委员会执行主席、贵州省哲学学会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  贵阳  550025)。
  “律己”和“律他”这一对哲学范畴与“自律”和“他律”这一对哲学—法学范畴相比,在日常生活中被使用的频率要低很多。“自律”“他律”一指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这两种力量,具体说,指“德治”和“法治”这两种治理方式的内涵或实质。在这里“自律”和“他律”是名词,意思是:治国理政、规范社会、矫正行为,靠自我约束还是靠外力管束?而“律己”和“律他”的含义却有所不同。它们在这里是动词,意思是:一种理想价值、一种行为准则、一种道德规范,主要是用于约束自己还是用于约束他人?更明确地讲就是:规范、约束我们自己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自己给自己设立并遵循的道德标准),是否也可以成为要求、规范、约束别人的道德律令?如果是,那么究竟应在多大的程度和力度上来要求别人?律己和律他这两者有什么关系?
  一、“天地良心”与“绝对命令” [见英文版第43页,下同]
  尽管“自律”(德治)和“他律”(法治)与“律己”和“律他”密切相关、常常交替使用,但这里讨论的“律己”和“律他”,主要在道德领域,也就是在“应当”或“不应当”这个层面,在非强制、非法律、软性的要求(倡导什么或劝阻什么)这个意义上来探讨对自我行为或他人行为的规约问题。
  在笔者看来,道德上的律己,就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即自己为自己的行为立律、下令、向自己提出否定性的强制要求(不准如何),规定自己必须遵循,绝不能越过自己设立的行为底线。这个道德上的“律己”出于自我内心的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羞耻感、敬畏感、境界感、人文感等等,而不是由于外在的恐惧、担忧(法律的惩处、制度的惩戒、舆论的压力等)或障碍、不便(环境不允许、时机不成熟等技术条件)所导致的“不敢”“不能”,甚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想”(这往往是权衡利弊得失后的心理),而是心底深处从未有过这样的意愿,是发自内心的绝对不做,亦即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就是:不受目标指向、利益权衡、后果预期、情感好恶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与干预,绝对地、无条件地加以遵循的行为准则。像孝敬父母、救助弱者、童叟无欺、见义勇为、讲诚信、有爱心、不撒谎、不欺瞒、不损人这些最基本的准则,就属于绝对命令范畴,它们完全发自人的内心,具有先天性、無条件性。康德的“绝对命令”其实并不玄妙,与我们通常讲的“天地良心”类似:只要是人,就一定有些事情是绝不能做的,为什么?因为天地良心不允许!
  至于道德上的“律他”,其柔性、弹性就大多了。“律他”讲的是“应当”或“不应当”:一种理想的、美好的、高尚的行为,我们可以提倡甚至大力倡导,使之蔚然成风、德行天下;一种风尚不良的、格调不高的、趣味不堪的行为或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加以批评、谴责、劝阻,使之成为大家不屑、不仿、不齿的行为。但是,这种道德上的“律他”举措有一个边界,不能走过头。它不能成为法律或政治意义上的一道命令、一种强制、一种“不准”。法律的“他律”与道德的“律他”有分明的界限:凡是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国家机器会依法迫使其终止行为并令行为者付出强制性代价;而道德低下、不堪的行为,行为者付出的是舆论谴责、良心不安、抬不起头来这样的代价。不过话说回来,如果遇到一个真正无德、无耻的人,“要钱不要脸”“过把瘾就死”,社会拿他也无奈。
  二、“律己”的强制性和“律他”的宽容性 [43]
  两千多年前,孔子提出了处理人际关系的两个基本准则,即所谓的“忠恕之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谓之“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谓之“恕”。孔子说,这二者是“一以贯之”的,都是“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意思。其实,这二者大有不同。在笔者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道德“律己”的起码标准、核心内涵、基本境界,是符合全人类普遍意愿和共同价值的行为准则(世界上许多文明国家都先后提出过与这条准则相同或相似的道德原则,只不过孔子是最早提出来的)。道理很简单: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就不对别人做;不希望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就不要施加在别人身上。这个原则清楚明白、简单明了,它出于行为者对自身利益起码的维护,是最理性、最符合人性的“律己”,也是最简约、最容易做到的“律己”。如果所有的人都按照这个原则做了,世界当然不一定很高尚、很美好——毕竟这个原则的出发点是利己的、自保的:为了自己不受损,而不去损害别人;但世界一定不会撕裂、不会乱套——每个人为了自己不受损而不去损害他人,整个社会就会少有甚至没有纷争、恶斗。
  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条“律他”原则,不管在历史实践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实行起来都具有双重的后果:要么促进国家文明、社会和谐、个人高尚,要么造成道德绑架、精神强制、人人自危。后者,在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时期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都属于常态,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文明社会里,道德的“律他”功能与法律的“他律”功能是泾渭分明的。毕竟,如果你认为一种价值、行为是好的、有益的、向上、向善的,你也觉得其他人、甚至所有人都应该效法、践行,这个想法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你怎么知道、又怎么检验这种价值、这种行为对其他人、对所有人也是好的、有益的、向上、向善的呢?动机属私人心理,效果则由公众评判;动机究竟好不好,须由效果来检验;而效果如果不好,动机也就很成问题。“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原则,孔子提出来的时候肯定具有美好、善良的动机和意愿,但这条原则在后来千百年的道德实践中所造成的结果,却未必都那么好。因此,我们在今天的实践中应当对这条原则持一种十分审慎的态度。“己欲立、己欲达”属个人选择,无可厚非;而“立人、达人”涉及他人,则需慎重,更不可强求。道理很简单:己之所欲立、欲达的,未必就是他人之所好、所需的;用己之所欲来达及他人、兼济天下,必须以尊重他人的意愿为前提。   三、怎么看“人心不古”和“价值扭曲” [44]
  今天的中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为主导来配置资源;人类福祉、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个人幸福总体由“利益驱动”。只不过这个“利益”分了不同的内涵、层次和范围,从个人、群体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到国家、社会对全面小康、民族振兴的谋划与奋斗,直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切与构建。这是一个国家层面的战略态势、发展格局、历史趋向,是中国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基本内涵和直接结果,也是中华民族正在经历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文化上的集中体现。
  正反两方面的历史实践反复证明了:市场配置资源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必由之路、康莊大道;而计划经济(更不用说小农经济)在当前既不可能使中国人民富起来,也不可能使中国人民强起来。既然如此,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精神、道德、社会生活各方面一再出现的诸多问题一方面要认真面对、积极解决,同时也不必过于愤世嫉俗、忧心忡忡。在利益驱动(即合理、合法地追求利益)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仍然以古典的、传统的、“正统”的价值观、生活方式作为评价标准的话,人们的道德水准是不能不“下行”、不能不“滑坡”的,“人心不古”是挡不住的一个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通常情况来讲,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人际关系必然趋于简单化、扁平化,利益的诉求而不是道义的伸张成为大多数人首要的考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的古典定义不再行得通。在千百年来的传统中国社会,伦理—人际—政治关系稠密而复杂,那是建立在血缘—宗法—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的,是农业文明的产物;而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商业社会中,利益的考量具有决定性意义,人们的行为依据不仅基于道德伦理,更基于利益博弈;由商业契约所派生出来的“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与法治社会的前身。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律他”功能,尤其是道德以泛化、强化方式发挥的“律他”功能,是必然要趋于淡化和弱化的。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的确发生了许多精神道德层面的问题,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人坚持不懈、持续不断地加强道德和法治建设,提升公民的文明素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是最新的一个举措。但是,把已经出现、正在出现、还会出现的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加分析、一概斥之为“人心不古”“价值扭曲”并加以否定、排斥,就过于简单化了。再者,人心如果都“古”回去了,国家、社会、个人还怎么发展、进步、幸福?从历史来看,朱熹的思想对于孔、孟学说而言便属于“人心不古”,因为程朱理学容纳了许多佛教和道家的见解;王阳明的思想对于程朱理学来说属于“价值扭曲”,因为在王阳明那里,个人的地位、主体(“心”)的觉悟得到了极大的彰显;在今天的西方世界,“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是人们的普遍行为准则,但这个东西在14、15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初期,在天主教会眼里却属于“异端邪说”。在古代中国,违反“三纲”的行为是忤逆之罪;在中世纪欧洲,不信奉基督教或不信奉正统基督教,便要遭到宗教裁判所的严厉制裁。因此,要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的演变,只要是促进了国家强盛、文明发展、社会进步、个人幸福的文化变革,就是可以理解、值得肯定、应予鼓励、需要支持的。
  四、文明社会的“硬规则”和“软约束” [46]
  但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人,如果仅仅由利益来驱动,一味地追逐金钱和物用,就会出现连续不断、令人苦涩的精神道德后果。关于这一点,几十年来我们已经体会得很多了。为此,我们必须大力传承、弘扬、践行优秀的道德义理,包括中国历史上和世界历史上各种各样有生命力、有引领性和警示性的思想文化遗产及先贤圣哲的思想,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让道德的“律己”和“律他”两种功能都得到积极的、合理的、有效的发挥。一个社会,如果仅仅停留在法律所强制要求其公民“不准怎样”的行为水准上,仅仅指望公民因为“不敢”而不做坏事、恶事、痞事,这样的社会尽管它可能是高效率的,但它的精神肯定是低下的。所以高尚道德、文明行为、健康心理、个人修养,在任何时候都不过时,主流社会始终要对公民进行引导与劝诫。只不过,我们一定要清楚:这件事不能过度,不能像古代社会那样,将道德的“律他”当作灵丹妙药甚至是唯一手段。既然今天的中国已不再是过去的中国,国家、社会和个人已经处在了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的大格局下,那么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约束个人行为,首要的、根本的(当然不是唯一的)途径还是法律和制度的硬约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我们坚定不移长期推进的战略任务。这一点,在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已有十分明确且具体的表述,而“以德治国”“以文化人”则是不可或缺的辅助方式。
  即便在以市场为动力、以利益为导向的商业社会,高尚道德仍然受到赞许,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甚至利他主义、奉献伦理、先忧后乐、苦行主义等等,在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可、接纳、容忍,国家、社会、智者群体还往往予以提倡。认可、提倡是应该的,但不应以官方的名义强制推行,不能形成人人“不得不做”的心理压力。在道德问题上,人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个人可以选择高尚行为,从而得到社会的赞许;也可以不选择这样的行为,从而可能引起批评。但他没有非做不可的道德义务。
  向一个文明社会的每位公民提出“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要求或希望,并推出某些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行为规范,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的政府及主流文化的职责。其目的是使高尚行为蔚然成风,成为“日用而不觉”的行为习惯,使整个社会处在文明、和谐、互助、善意的状态下。但事情还有另一面。一个社会,即便因为它的动力是市场法则而道德水平不高,即便其公民的行为出发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显示出动机不那么“纯粹”,那也比以“公义”“天下”“大众利益”的名义来推行某种道德上的强制,从而有意无意地压抑、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要强。从中外历史和现实来看,道德(或宗教)的泛滥化、神圣化、政治化,比道德的世俗化、简单化、扁平化更加可怕。我们很难认同,一种在法律强制或精神压力下的行为,会是真正高尚的、纯粹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行为。   五、道德律己与有所不为 [47]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个带根本性质的道德“律己”原则,它的一个直接的推论就是“不损害他人利益”。这个原则的出发点是自利的、自保的,但它的社会后果却是公益的、普惠的:如果每个人都遵循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管这个世界不会那么高尚、那么有道德,但这个世界却至少不会出现乱七八糟的局面。退一步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由于其自保、自利本質,它肯定不是“最好”的,甚至不是“很好”的行为准则;但它却是一个“最不坏”的行为准则。人人都按照它来行事,也许成就不了大仁、大义、大善、大爱,但其后果无论如何也不会太差,一定不会发生恶行,不会造成天下大乱。
  在现实生活里,我们经常体会、见证道德上的不堪现象,比如见利忘义、见死不救、损人利己、坑蒙拐骗、伤天害理等,这些现象导致了社会价值观的分裂和扭曲。不过也应清楚,这一切并不是自私、自利、自保造成的,“喻于利”本身没有错,孔子当年并没有对所谓“小人”的逐利行为做出价值判断。其实“小人”就是普罗大众,他们每天操心的是挣钱过日子。中国古代农民的生活理想不过就是“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这的确谈不上有多高的道德境界。过去中国老百姓追求的是吃饱穿暖、丰衣足食,这是合情合理的逐利;今天中国老百姓懂得了市场和消费,懂得了美好生活的量和质以及怎么去追求美好生活,这也是合情合理的逐利。他们在进行这种生活追求的时候不可能过多地考虑社会正义、道德理想、生命意义这类问题,但他们绝不是坏人、恶人,因为他们的逐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我们在处理私利与公义、律己与律他、君子与小人等关系时,一定不能忘记这一点。
  任何高尚的、有道德的行为,都是个人的自主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出于激情冲动还是出于理性选择。既然如此,这样的行为就不是也不应当是大家一定要照办的行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所谓“小人”都要比所谓“君子”多。圣贤君子、英模人物的高尚行是一种榜样或标杆,可供普通老百姓学习、感受、参照,国家、主流社会应该倡导、弘扬、宣示,主要学习楷模人物、高尚行为中的精神价值和意蕴,以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这就是道德的“律他”可以并且应该发挥积极、合理、有效作用的方式;道德的“律他”不是迫使人们照着“君子”的样子做,或禁止人们做“小人”的事情;更不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而营造强大的、一边倒的舆论压力,造成道德的绑架。
  本文最后还想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一个人的道德情操、一个民族的生命力、一个国家的伟大,有时不在于做了什么或能做什么,恰恰相反,在于没有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就是说,要有一个否定性的或负面的行为底线。守住这个底线,宗教靠戒律(不得如何),道德靠自觉(内心深处不想如何)。从正面来说,为追求幸福美好生活,一个人准备去做什么以及怎么去做,都是可以理解、应该予以包容的。但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做什么甚至坚决不做什么,则更为根本、更显境界。这就又回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符合全人类普遍意愿和共同价值、底线式和否定式的行为准则了。有所不为,甚至有所绝不为,是对孔子两千多年前为我们设定的那个负面准则的切实践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强令自己有所不为。倘若大家都这样践行,就能实现国家平稳有序,社会安定祥和,个人安身立命。这个“律己”原则貌似层次不高,甚至有些消极;但对于解析、解答、解决当前社会中的种种道德乱象,具有积极的效果,甚至比许多“高大上”的道德宣示效果还要好。
  (责任编辑:张发贤   责任校对:罗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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