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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员专业化、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专门化。现行一裁两审制度弊端甚多,但只裁不审、只审不裁等模式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弱点,因此应该实行“或裁或审、仲裁优先、各自终局”的模式。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工会地位的需要。我国目前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工会代表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