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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将互联网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核心,与工业、商业、金融等服务业的全面融合加速布局“互联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电信诈骗的手段、媒介也在互联网+化,呈现出了手段翻新快、涉及面积广、组织更严密、跨境跨区域等一些新特点,导致在适用法律、调查取证、侦查协作以及追赃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从完善立法、扩大监管,增强侦查、电信、金融等部门协作,重视情报工作、优化侦查路径、提升追赃能力以及专业建设几个方面突破,强化电信诈骗的侦查预防。
关键词:互联网+;电信诈骗;侦防对策
当前我国正由信息化与工业化的“两化融合”过渡到将互联网作为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核心,与工业、商业、金融等服务业的全面融合的“互联网+”时代。电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依附于通讯技术、工商业网络化以及金融业网络化的发展而蔓延与进化的新型诈骗类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电信网络与工商业、金融业进一步融合,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漏,加上电信诈骗犯罪多样化的手段、很强的针对性以及低廉的犯罪成本使得该类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并呈现出
持续上升的趋势,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有针对性地研究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防治对策
在“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防治越发困难,在实践层面,需打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要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电信、银行信息实名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宣传、提升公众安全意识等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不敢骗、不易骗的宏观环境,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最大限度降低电信诈骗的发生率。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当前,电信诈骗都是以诈骗罪定罪,由于电信诈骗有其特殊的表现特征,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物证;同时,受害人分布广泛,大量存在的隐形受害人难以找到。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一般较轻,不能对犯罪行为及罪犯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打击效果。另外,对电信运营商、银行、网络平台等利益相关方存在的责任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点。因此,我国立法和政府部门要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立法及规则制定上适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真正体现全面覆盖、务实有效。一是要对电信诈骗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二是要对电信运营商、银行及网络平台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三是要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对泄露、出售、贩卖公民身份和交易信息的行为,应进行违法犯罪的界定。四是规范改号软件、网络电话、短信群发器、伪基站等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管理。五是出台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起刑点和量刑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违规违法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违规使用设备的人员或公司进行严厉打击。面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要严格执法,全面构建电信诈骗犯罪的打防体系。一要大力提升公安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注重研究、开发、运用与防治电信诈骗有关的技术手段,提升预防和打击电信诈
骗犯罪的能力水平。二是要抓住重点环节,从信息流人手,重点打击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使用“伪基站”的犯罪行为。三是对电信诈骗形成打击的高压态势,提高犯罪成本,打造不敢骗的惩戒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信息实名,完善保护
强制无条件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电信实名制、电商平台账户实名制,电信设备和金融行业准入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与公安部门就居民个人身份认证系统进行联网,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强化落实客户实名制,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机构和个人要予以严格追责;严格惩治虚假开立银行账户及贩卖银行卡等行为,铲除电信诈骗洗钱工具存在的土壤;要明确电信运营商的主体责任,强制运营商落实客户实名制,发现因违规运营导致电信诈骗的要严肃处置。为有效控制电信欺诈购物式电信诈骗的嚣张势头,要求电商平台在客户申请注册时严格实名登记,一旦发生诈骗行为,便可倒追责任。建议银行、电信、网络平台在与用户发生开户等业务关系时,要签订“信用合同”,保留详细的交易记录。同时,国家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把个人征信等信息做到部门联网,为建立诚信社会提供信息和技术保障。电信诈骗欺诈信息发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掌握受害人准确信息后的定点欺诈;二是广撒网式的群发或随机欺诈。对于后者,与信息泄露无关;对于前者的欺诈行为,主要是受害人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网购交易等信息和数据被诈骗分子准确掌握,而公民的网购、理财、教育、乘车(机)、住宿等登记或记录平台都可能成為信息泄露的源头。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贩卖的现象非常普遍,基本每位成人公民每天都可以接到垃圾短信和诈骗电话、邮件,使人烦不胜烦,但又无可奈何。因此,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加强协作,提升效率
我国电信诈骗泛滥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电信、银行、网络平台等行业追求最大化的部门利益,以及诈骗门槛低、犯罪成本低、公安打击不力等原因,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物质保障制度不健全、警力不足,各部门协作意识不强等问题长期存在,导致对电信诈骗的防范和治理越来越难。要提升预防和治理效果,
必须强化行业部门、警种、地区和国际合作,提升效率。一是要建立打击电信诈骗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公安、银行、电信、电商之间的合作,共享信息平台,畅通业务沟通渠道,发生电信诈骗时,确保第一时间找到相关数据和证据,提升办案效率。二是健全多警种合作机制,特别是强化网安、网侦、技侦、经侦、刑侦等警种之间的合作,以做到快速反应、同步上案、合力攻坚。三是要加强跨区域、跨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打消诈骗分子电信诈骗后逃离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四是要落实好电信、银行、银监、网络平台、公安等运营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关键词:互联网+;电信诈骗;侦防对策
当前我国正由信息化与工业化的“两化融合”过渡到将互联网作为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核心,与工业、商业、金融等服务业的全面融合的“互联网+”时代。电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依附于通讯技术、工商业网络化以及金融业网络化的发展而蔓延与进化的新型诈骗类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电信网络与工商业、金融业进一步融合,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漏,加上电信诈骗犯罪多样化的手段、很强的针对性以及低廉的犯罪成本使得该类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并呈现出
持续上升的趋势,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有针对性地研究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防治对策
在“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防治越发困难,在实践层面,需打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要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电信、银行信息实名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宣传、提升公众安全意识等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不敢骗、不易骗的宏观环境,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最大限度降低电信诈骗的发生率。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当前,电信诈骗都是以诈骗罪定罪,由于电信诈骗有其特殊的表现特征,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物证;同时,受害人分布广泛,大量存在的隐形受害人难以找到。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一般较轻,不能对犯罪行为及罪犯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打击效果。另外,对电信运营商、银行、网络平台等利益相关方存在的责任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点。因此,我国立法和政府部门要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立法及规则制定上适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真正体现全面覆盖、务实有效。一是要对电信诈骗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二是要对电信运营商、银行及网络平台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三是要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对泄露、出售、贩卖公民身份和交易信息的行为,应进行违法犯罪的界定。四是规范改号软件、网络电话、短信群发器、伪基站等设备的销售和使用管理。五是出台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起刑点和量刑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违规违法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违规使用设备的人员或公司进行严厉打击。面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要严格执法,全面构建电信诈骗犯罪的打防体系。一要大力提升公安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注重研究、开发、运用与防治电信诈骗有关的技术手段,提升预防和打击电信诈
骗犯罪的能力水平。二是要抓住重点环节,从信息流人手,重点打击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使用“伪基站”的犯罪行为。三是对电信诈骗形成打击的高压态势,提高犯罪成本,打造不敢骗的惩戒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信息实名,完善保护
强制无条件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电信实名制、电商平台账户实名制,电信设备和金融行业准入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与公安部门就居民个人身份认证系统进行联网,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强化落实客户实名制,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机构和个人要予以严格追责;严格惩治虚假开立银行账户及贩卖银行卡等行为,铲除电信诈骗洗钱工具存在的土壤;要明确电信运营商的主体责任,强制运营商落实客户实名制,发现因违规运营导致电信诈骗的要严肃处置。为有效控制电信欺诈购物式电信诈骗的嚣张势头,要求电商平台在客户申请注册时严格实名登记,一旦发生诈骗行为,便可倒追责任。建议银行、电信、网络平台在与用户发生开户等业务关系时,要签订“信用合同”,保留详细的交易记录。同时,国家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把个人征信等信息做到部门联网,为建立诚信社会提供信息和技术保障。电信诈骗欺诈信息发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掌握受害人准确信息后的定点欺诈;二是广撒网式的群发或随机欺诈。对于后者,与信息泄露无关;对于前者的欺诈行为,主要是受害人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网购交易等信息和数据被诈骗分子准确掌握,而公民的网购、理财、教育、乘车(机)、住宿等登记或记录平台都可能成為信息泄露的源头。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贩卖的现象非常普遍,基本每位成人公民每天都可以接到垃圾短信和诈骗电话、邮件,使人烦不胜烦,但又无可奈何。因此,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加强协作,提升效率
我国电信诈骗泛滥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电信、银行、网络平台等行业追求最大化的部门利益,以及诈骗门槛低、犯罪成本低、公安打击不力等原因,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物质保障制度不健全、警力不足,各部门协作意识不强等问题长期存在,导致对电信诈骗的防范和治理越来越难。要提升预防和治理效果,
必须强化行业部门、警种、地区和国际合作,提升效率。一是要建立打击电信诈骗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公安、银行、电信、电商之间的合作,共享信息平台,畅通业务沟通渠道,发生电信诈骗时,确保第一时间找到相关数据和证据,提升办案效率。二是健全多警种合作机制,特别是强化网安、网侦、技侦、经侦、刑侦等警种之间的合作,以做到快速反应、同步上案、合力攻坚。三是要加强跨区域、跨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打消诈骗分子电信诈骗后逃离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四是要落实好电信、银行、银监、网络平台、公安等运营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