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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是解释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但许多文献将社会契约论和民事契约理论混用导致了误解,有必要予以澄清.法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与一般含义上的“专利契约”即“以公开换垄断”有着截然区别,但社会契约论中的财产权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专利作为私权同时又需国家授权这一看似矛盾的命题.专利申请人“以公开换垄断”这一契约论的理论基石是普通的民事契约,而非“社会契约”.专利契约论自始就是专利制度的重要支撑.现代专利法中专利授权的对价是申请人的披露,专利契约的对价之实质是可实施性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