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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防火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防火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理顺。只要防火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防火监督检查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防火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地提高,防火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备现代管理水平并拥有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的公安防火监督队伍也一定会在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防火;监督执法;问题
一 、当前防火监督执法现状及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防火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完善和规范
随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防火局对所有防火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防火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防火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防火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防火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防火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防火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社会防火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防火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防火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二)政府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防火执法难、火险隐患此消彼涨。
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防火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防火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防火装备建设、社会化防火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防火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防火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防火部门对某些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防火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防火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防火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不和諧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防火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三)防火监督执法干部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利益关系错位。
防火工作作为现代经济良性运作不可欠缺的环节之一,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重视,防火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纵深程度也随之增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防火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少数执法人员廉政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
(四)防火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长期以来防火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防火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都没有理顺。近几年推行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预防防火监督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考评机制、考评方法、考评手段和考评内容上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各级业务部门的工作督查机制不健全,存在重过程、轻结果,发现和指出问题多,对复查整改结果少的现象,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五)防火执法软环境存在的问题
1、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现行法律关于防火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幸,随着5月1日新防火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2、社会防火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目前社会防火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防火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防火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防火安全;不少群众防火法制观念淡薄,对防火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防火行政处罚不认同,使防火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二、新防火法实施后防火监督工作可能的难题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颁布实施。本次《防火法》的修订,是从我国防火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防火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防火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防火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防火执法监督机制。然而,在深入学习新《防火法》的过程中,结合我市的防火执法实情,以下几个问题有可能在新法颁布实施后出现,如果不提高认识,妥善应对可能成为新的防火监督难点。
(一)“一把尺”与“一刀切”的矛盾
新修订的《防火法》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制订了非常明细的罚则。新防火法适应防火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防火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防火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防火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重庆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防火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二)建审验收外移与监管的矛盾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需求,新《防火法》改革了建设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防火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防火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防火机构实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防火验收。从立法初衷看,这项修订是适应建审验收权力外移的大趋势,避免防火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运动员又裁判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有一个潜在的重要前提,即,防火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防火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一前提并不牢靠:在我市建审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多,如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防火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严重违反防火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等等。如果建审验收权外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建筑竣工,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隐患。 (三)与《防火法》衔接配套的实施细则问题
对于《防火法》中的不足或未尽事宜,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尽管部分防火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防火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如新防火法在继承原防火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防火法》规定公安机关防火机构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防火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新防火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
三、改进防火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防火监督工作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防火监督员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防火部队作为一支具有防火监督执法权的现役部队,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防火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防火监督执法检查中存在的不足,不仅不同程度影响了防火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和防火部队的良好形象,也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提高防火监督工作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对策。
我相信,随着防火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防火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理顺。只要防火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防火监督检查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防火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地提高,防火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备现代管理水平并拥有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的公安防火监督队伍也一定会在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1957年国务院公布,《防火监督条例》, 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1日.
[3]《防火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
[4]《建设工程防火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
关键词:防火;监督执法;问题
一 、当前防火监督执法现状及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防火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完善和规范
随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防火局对所有防火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防火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防火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防火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防火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防火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防火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社会防火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防火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防火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二)政府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防火执法难、火险隐患此消彼涨。
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防火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防火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防火装备建设、社会化防火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防火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防火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防火部门对某些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防火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防火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防火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不和諧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防火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三)防火监督执法干部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利益关系错位。
防火工作作为现代经济良性运作不可欠缺的环节之一,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重视,防火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纵深程度也随之增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防火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少数执法人员廉政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
(四)防火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长期以来防火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防火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都没有理顺。近几年推行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预防防火监督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考评机制、考评方法、考评手段和考评内容上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各级业务部门的工作督查机制不健全,存在重过程、轻结果,发现和指出问题多,对复查整改结果少的现象,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五)防火执法软环境存在的问题
1、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现行法律关于防火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幸,随着5月1日新防火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2、社会防火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目前社会防火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防火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防火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防火安全;不少群众防火法制观念淡薄,对防火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防火行政处罚不认同,使防火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二、新防火法实施后防火监督工作可能的难题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颁布实施。本次《防火法》的修订,是从我国防火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防火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防火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防火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防火执法监督机制。然而,在深入学习新《防火法》的过程中,结合我市的防火执法实情,以下几个问题有可能在新法颁布实施后出现,如果不提高认识,妥善应对可能成为新的防火监督难点。
(一)“一把尺”与“一刀切”的矛盾
新修订的《防火法》一个最大的突破就是制订了非常明细的罚则。新防火法适应防火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防火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防火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防火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重庆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防火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二)建审验收外移与监管的矛盾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需求,新《防火法》改革了建设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防火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防火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防火机构实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防火验收。从立法初衷看,这项修订是适应建审验收权力外移的大趋势,避免防火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运动员又裁判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有一个潜在的重要前提,即,防火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防火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然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一前提并不牢靠:在我市建审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多,如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建、扩建,防火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严重违反防火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等等。如果建审验收权外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建筑竣工,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隐患。 (三)与《防火法》衔接配套的实施细则问题
对于《防火法》中的不足或未尽事宜,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尽管部分防火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防火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如新防火法在继承原防火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防火法》规定公安机关防火机构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防火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新防火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
三、改进防火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防火监督工作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防火监督员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防火部队作为一支具有防火监督执法权的现役部队,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防火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防火监督执法检查中存在的不足,不仅不同程度影响了防火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和防火部队的良好形象,也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提高防火监督工作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对策。
我相信,随着防火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防火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理顺。只要防火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防火监督检查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防火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地提高,防火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备现代管理水平并拥有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的公安防火监督队伍也一定会在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1957年国务院公布,《防火监督条例》, 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1日.
[3]《防火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
[4]《建设工程防火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