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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赔偿范围、过错程度和赔偿能力三个方面,就司法实践中怎样理解和适用《刑法》第36条进行了深刻的探讨。文章认为,在界定经济损失的范围上,不仅要考虑到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也应考虑到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在过错问题上,应辩证统一地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过错情况;至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应作为审判时考虑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