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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无法准确确定在线履行数字电子合同的履行地 ,应当借鉴联合国有关示范法及外国立法例的规定 ,考虑在线履行的技术特点 ,可以以与该类合同当事人存在委托服务关系的电子认证机构、在线金融服务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营业地以及履约时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该类合同的履行地 ,从而建构起一个全新的在线履行数字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确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