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思考

来源 :西部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nwen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预审法律制度存在规定不尽详细、更新慢的问题,需要尽快更新刑事预审法律规定。刑事预审制度自诞生时起即存在事前监督司法审查功能的缺失问题,需设置具有事前监督性质的司法审查功能的预审程序。现行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除逮捕外,可以自行决定实施关系公民重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需要加强预审对于侦查的司法控制,规定只有在取得司法授权后,侦查机关才能严格根据司法令状采取重大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由于预审与侦查混合致使其缺乏中立性,需要加强预审独立于侦查的中立性。
  关键词:刑事预审;预审主体;预审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50-03
  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律制度无论是法律规定、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有着许多的争议。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不断丰富、法律规定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有必要对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变革进行探索。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律制度的含义与功能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律制度的含义
  结合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预审法律制度所下的定义,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预审法律制度的含义概括为:在刑事诉讼中的首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内设部门中具有侦查职能的人员,通过对于具有较大概率的可能性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拘留和其他法定刑事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查明案件客观的实体事实;在前述基础上,再由侦查机关内设部门中具有预审职能的人员,对于前期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查明的案件客观实体真实性,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搜查等方式予以调查核实并且进行审查判断,对于调查核实为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对于审查判断后认为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据不充分的,进行补充侦查来收集证据;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案件,以侦查机关的名义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对于侦查机关的哪个内设部门承担侦查职能和预审职能,则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司法体制表现出了不同的樣态。在“侦审分离”样态下,侦查机关内设侦查部门承担侦查职能,与之并列的预审部门则承担预审职能,两个部门的人员各自独立。在“侦审合一”样态下,侦查机关裁撤了独立的内设预审部门,承担侦查职能的侦查人员同时承担着预审的职能。在“侦审适度分离”的样态下,虽然没有了独立的预审部门,但是在法制等内设部门当中设立了独立的预审机构承担部分预审职能,人员的职能相对独立。
  结合上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当前的预审法律制度:一是预审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属于侦查活动,并不是独立于侦查的诉讼阶段。二是刑事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可以分为前期的侦查活动和后期的预审活动两部分。前期的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是基础,后期的预审活动对于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对于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补充收集证据,并对前期侦查活动进行总结、核查、补充和监督。三是行使刑事预审的权力主体是侦查机关中具有预审职能的人员,参与过前期侦查活动的侦查人员可能会参与后期的预审活动,这主要与不同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司法体制有关。四是刑事预审的目的和功能是对侦查获得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把关,使其符合移送起诉的标准[2]。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律制度的功能
  我国刑事预审程序的主体是侦查机关,由其承担预审职能可以说是一种侦查意义上的预审。预审程序在我国不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阶段,其属于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由于刑事预审制度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刑事预审制度具备如下的功能。
  一是过滤的功能。每个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后期的预审程序都是前期侦查活动的过滤关口。通过预审程序对于前期侦查活动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实调查以及审查判断,对于查明案件的客观实体真实性进行查验,将证据和客观真实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过滤,使其不能通过这个关口进入到下一个诉讼阶段。
  二是衔接的功能。预审程序是一个承前启后的诉讼程序。虽然其隶属于侦查阶段,但是具有衔接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功能,通过预审的案件就由侦查阶段进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三是监督与制约的功能。预审活动通过对前期侦查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责令侦查人员将没有查清的案件实体事实继续进行侦查,从而监督侦查行为,令其合法取证并将查明的客观实体事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再行移送。
  四是补充的功能。通过预审活动,对于不属于“确实”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后,达不到“充分”的法定标准的证据或者对于侦查后“不清楚”的犯罪事实,由预审人员(在“侦审合一”样态下同时为侦查人员)或者由其指导侦查人员(在“侦审分离”或“侦审适度分离”样态下不为同一人)进行补充收集证据或者补充侦查。
  五是纠错的功能。通过预审活动纠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侦查行为,纠正侦查人员对于案件性质的错断,改变侦查人员错误的法律适用,规范移送审查起诉前所有的证据和法律文书等文件材料[3]。
  二、当前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预审的法律规定不详细、更新慢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2012年、2018年经历了三次修改,但是目前关于刑事预审制度的法律规定仅仅为第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两个条文。第三条明确了刑事预审的法定性质为公安机关的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活动是预审活动的基础,侦查活动必须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才能启动预审程序。预审的内容和对象是证据材料。历经1998年、2012年、2020年三次修改,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刑事预审法律制度,但仅仅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持保守态度的拓展。第三条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预审法定性质为公安机关职权的重申。第一百九十二条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基础上进行了极为有限意义的延伸,明确了预审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以及调查核实的内容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四个方面。上述对于预审性质、启动条件、审查的内容进行的原则性规定太过于简陋,并且更新的频率实在太慢。虽然公安部曾经出台过专门的预审工作的规则,但是由于时代条件的变迁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更新发展和“侦审合一”等司法体制的改革,有关工作规则已经不再适合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4]。   (二)预审程序在诉讼功能上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缺乏司法审查功能的事前监督,缺乏中立的第三方司法审查机制。对于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侦查行为或侦查措施,应通过司法授权来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实现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从而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在我国现行刑事预审制度当中,预审人员对于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间接监督。这种监督是指,在前期侦查人员通过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侦查行为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后,才由预审人员进行预审活动,通过对非法侦查行为或措施取得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以及对于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从结果上进行事后监督。这种监督是通过审查最终结果而呈现出的一种对于侦查措施或者侦查行为的间接监督,缺少事前监督的司法审查功能,不能形成预审对于侦查的监督合力。因而,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缺少司法审查功能的事前监督,存在着明显的缺陷[5]。
  (三)预审与侦查混合致使其缺乏中立性
  在我国刑事预审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过程中,预审程序缺乏中立性始终是一个制度弊端。在“侦审合一”样态下,预审人员与侦查人员是同一的,参与过前期预审活动的侦查人员,再以预审人员的身份进行预审活动,难免具有先断偏见和流于形式的倾向。在“侦审分离”或“侦审适度分离”样态下,虽然侦查人员和预审人员不是同一的,但是其都属于侦查机关,都受侦查机关负责人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的部门利益。因此,侦查机关进行预审,实行内部监督,对侦查活动具有的控制作用非常有限。司法实践中,预审对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多是形式上的监督,直接影响着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在内重要人身权利的实现。这种制度性的先天不足极易产生侦查权的扩张,需要改革预审制度,立更为完善的监督管控机制对侦查权加以约束[6]。
  三、改革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刑事预审法律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提及预审的只有两个法律条文,这对于确立一项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具体完善现行的刑事预审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刑事诉讼法》设“预审”独立章节,规定预审程序的性质、预审程序参与主体及其权力、预审程序的救济途径等。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协同修改《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使刑事诉讼领域关于预审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系统性、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7]。
  (二)设置具有事前监督性质的司法审查功能的预审程序
  加强预审对于侦查的控制功能,主要就是对侦查机关的重大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第一,在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采取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时,原则上由侦查机关事先向预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经预审法官审查批准,签发有关令状进行司法授权后方可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上述措施,但事后需要立即补交申请。对于未经授权而采取的侦查行为获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二,严格考虑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必须考虑到,如果不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不利于保障追溯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他人重大人身权利的保护,更不利于公平地对待被害人,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第三,审查的方式。在对涉及重大人身权利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预审时,可以采用言辞和书面相混合的预审模式。在对财产权利采取具有重大影響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时,可以仅采用书面预审的方式[8]。
  (三)加强预审独立于侦查的中立性
  加强预审程序的中立性,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我国刑事预审程序进行设置:1.预审的性质。预审应设计为具有司法裁判性质的独立司法审查程序,置于审判程序之前。2.预审的权力主体。预审的权力主体应由预审法官担任,拥有与审判法官相同的司法裁判权力,其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司法官员。3.预审的适用条件。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罪案件必须预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嫌疑的,应当进行预审。4.预审的运行。首先,预审法官应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初查,重点审查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明确,侦查行为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达到法定的移送起诉标准。其次,由预审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控辩平等对抗,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等案件争议问题分别陈述意见,最后由中立的预审法官做出裁定,准予起诉或不准予起诉[9]。
  四、结语
  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早已经得到确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但是还没有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在历经了三次《刑事诉讼法》和三次《公安部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修改的背景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在总体架构和具体功能上需要重新设计,应该在原有侦查功能的基础上增添司法审查的功能,加强预审对侦查的司法控制[10]。
  参考文献:
  [1] 许昆,毕惜茜.预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
  [2] 彭玉伟.中国公安预审制度改革:论争、反思与构想[J].公安学研究,2020(5).
  [3] 周青莹.吴璨.反思与展望:侦查预审制度功能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4] 王彬.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
  [5] 冯瑛琪.“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我国预审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5).
  [6] 彭玉伟.我国刑事预审职能定位之实然反思与应然转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
  [7] 洪浩.从“侦查权”到“审查权”——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一种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
  [8] 龙振奕.刑事预审制度增设司法审查控制功能改革之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8(4).
  [9] 侯海东.基于审判中心主义的我国预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4).
  [10] 兰跃军.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侦查预审程序之改革[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作者简介:关华(1995—),男,汉族,黑龙江大庆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其他文献
摘要: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经过300多年的沿袭与革新,发展相对成熟。其历史变革主要历经以下重要阶段:哈佛大学自1636年建校以来,历经两次“通识教育运动”引领着美国高等教育改革;1929年后,芝加哥大学提出的“芝加哥计划”一度成为美国通识教育改革的典范;二战后,美国哈佛大学制定了新的通识教育课程,以期培养健全的公民素养;1985年,哈佛大学形成了涵盖六大知识领域的核心课程体系。2000年后,哈佛大学
摘要:地方政府、企业对破产法“不解” “不接”久矣。 破产法庭的设立,有助于传播正面的破产理念,降低破产成本,对于优化市场退出机制、健全市场经济体系、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而目前各地破产法庭的建设更多地是基于营商环境的提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未来地方破产法庭的建设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一)加快破产法庭的建设,推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 构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有效流畅的现代
摘要:在技术不断革新的浪潮中,科技日新月异,所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增加,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科技飞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露,比如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因此,研究分析马克思科学技术思想对于当今社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马克思科学技术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科学与技术二者的辩证关系,科学技术源于实践的思想,科学技术中立思想,科学技术是重要的生产力思想,科学
摘要:康德无法彻底化现象界与物自体自由世界之间的巨大鸿沟,黑格尔则取消了现象和物自体的相互区分,阐释了康德的自由世界理念指的是同一个自由世界概念存在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从而一举解决了现象界与物自体自由世界相互区分的重要问题。在黑格尔这里,自由的一种内在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于能够激发一个人的一种自然冲动和人的激情。黑格尔对康德将自由主义看作必然是任性的这一错误观点也进行了深入批判。  关键词:绝对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