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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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资发[2006]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格保护林地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发(2003]9号、国发[2005]41号文件以及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十一五”在全国开展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当前,林地流失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一些不合理的占地项目开始向林地转移,林地保护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表明,1998-2003年间,全国林地被改变用途或征占转变为非林业用地面积达1010.68万公顷,有林地转变为非林地面积达369.69万公顷,年均73.94万公顷。因此,对年度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做出严格安排,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控制林地的非法流失已势在必行。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林地总量,按照确定的年度定额进行供给和管理。也就是在国家统一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将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做好前置审核,实现林地征占用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效率化。
  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实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的有效手段;是坚持走资源节约型道路,以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来支持、保障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全面贯彻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和生态建设奋斗目标的可靠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保护和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管理、持续利用的方针,把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作为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实现林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为重点,遏制林地非法流失,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实现林地占补的动态平衡,为推动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林地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林地占补的动态平衡,确保林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坚持严格控制,不占或少占林地,实行计划使用;
  ——坚持生态优先,实行分类经营、分区管理;
  ——坚持科学引导需求,适度制约供给。
  (三)主要目标。通过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对使用林地的项目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使用林地机制,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三、扎扎实实做好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工作
  
  (一)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时应当依据以下因素:一是本地区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及各阶段林地可能的利用水平;二是国家和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三是“十五”期间征占用林地中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四是国家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的主要内容。一是总结和分析本地区“十五”期间林地征占用情况、取得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十一五”期间面临的形势,对林地管理的趋势、林地需求与供给进行预测、分析和判断。三是提出“十一五”期间林地征占用年度定额和林地保护管理战略、方针、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
  (三)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的基本要求。一是森林资源数据统一、有效。编制所用的森林资源数据必须符合要求,实事求是。二是总量控制和分项设置。在设置总量定额的同时,设置林地征占用分项定额。从征占用林地类型上可分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2类;从项目使用上可分为: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2类。三是兼顾林地保护和社会需求。既要注重林地资源的保护,又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需求。四是分类实施,区别管理。对军事工程、国家重点工程、省级重点工程建设要保证用地;对经营性的建设工程要限制用地;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利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坚决禁止用地。
  (四)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程序。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委和国土部门的协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内做好林地定额的编制,林地定额报我局汇总批准。
  (五)征占用林地定额的使用。我局批准的林地征占用年度定额指标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审核审批林地的上限,不得突破。当年指标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因国家重点工程需要增加征占用林地指标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申请。
  (六)相关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归纳汇总“十五”期间征占用林地情况,并按要求填写表格(见附件1,按EXCEL格式),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定额,并按要求填写表格(见附件2,按EXCEL格式)。定额编制完成后要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经省政府同意后,于12月底前连同2个表格一并上报我局。
  
  四、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工作的领导
  
  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编制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编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强化定额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严格执行。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与建立预审制度、专家评审制度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结合起来,为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保护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奠定基础。附件:1.“十五”期间征占用林地情况统计表
  2.“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定额汇总表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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