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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正确适用证明标准才可以充分地发挥民事诉讼的作用,而要正确适用证明标准就必须结合诉讼结构。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构可以大致分为两种,即当事人作用突出的对抗式诉讼结构与法官职权特征突出的非讼式结构。因为这两种结构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根植于其中的证明标准也自然相区别,其一表现为“说服”,另一则表现为“衡量——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