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本位视阈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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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2010年制定的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就提出要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教育部在2011年启动了计划制定高等教育100个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国家标准的“本科教学工程”计划。建立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法学本科教育属性的本质要求,是新形势下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的急迫需要。本文阐述了建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以及能力本位、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等概念,从能力本位的视角出发,构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即普适性能力与适应社会现实需要应当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两方面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即定性标准体系。最后还设置了评判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是否达到质量标准的可供参考的明确具体的量化指标,即确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定量标准体系,使之能够较为直观地评判一所高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劣程度。
  关键词: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能力本位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6-0108-04
  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高级的专业人才培养这三大功能,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由高等教育承担。高等教育赋予最基本的、最初的功能是高级的专业人才培养。高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是因为提高教育质量才能培养出高级的专业人才。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衡量高教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非常可靠的参考标准,同时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也是高教人才培养需要达到的具体状态和专业人才培养目的的外在体现。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里面很明确地指出中国的高等教育需要“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1]这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必须树立高校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可见建立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已经提升到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高度。2011年国家教育部启动了“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该项目明确指出要建立且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本项目预计制定的人才质量培养的国家标准涵盖了高等教育中12个学科的100个专业。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同志强调指出:立标准,就是要建立完整的监测评估和质量保障体系,要深入研究形成符合校情、国情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让高等教育质量可监测、可比较、可评价。[2]所以,阐明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对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重要意义。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确立“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输送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要为司法、行政执法、律师、公证、法律监督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社会性等显著特征。因此,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能够符合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将这一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具体化,是培养的人才要达到的具体状态。那么怎样的法学人才符合“高素质”、“应用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即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要达到哪些具体标准才符合这一人才培养目标,这是我们亟需回答的问题。
  一、构建能力本位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意义
  1.是法学本科教育属性的本质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属性长期存在一个争议:是学术性教育还是职业性教育。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有和其他类型不同的职业特征,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职业教育。它主要承担为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等法律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培养工作在一线的法律实务人才即法律职业者。法学学术型研究型人才应当交由法学研究生教育这一层次的法学教育来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属于职业性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其基本目标、根本任务是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第一线法律职业岗位的拥有较强实践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知识的技能型、应用型专业人才。显而易见,评价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好坏的标准核心就是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职业能力高低是由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属性决定的。所以,构建能力本位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表现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本质属性。
  2.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经济需要的法学本科人才。目前,我国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仍然存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实践应用能力不强,学术化培养倾向严重,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适应现实生活中法律实务工作等弊端。人才培养过程中仍以传统的知识讲授、灌输为主,教学计划、专业定位、课程设置都被束缚在传统教学模式中,不重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让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要的法律实务一线职业者的需求相脱节。轻实践能力培养,重视理论知识学习的现状,以及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都造成了培养的法学人才适应岗位能力较差,严重缺乏实践动手能力,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提出了质疑。因此,构建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仅是为专业教学的实施指明了方向,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本质要求,可以及时发现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使课程设置及课程结构优化,革新教学内容,使各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使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真正地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二、能力本位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原则
  1.科学合理原则。该原则是指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需要针对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以及能够反映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要素建立质量标准,针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及职业能力外的其他基本素质能力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建立多元综合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水平,也即标准应当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符合现实需要的。   2.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原则。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不仅从“量”的方面即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高低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设置可供参考评价的具体量化指标也即定量标准的建立。另外,应当从能力本位的视角构建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逻辑体系,就是对作为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人才的相关能力要求及其价值取值序列等问题进行探讨,侧重从“质”的方面,规定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的能力结构体系也即定性标准的建立。
  3.职业适应规则。职业教育既是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适应社会需要的集中体现,又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本质特征。法学本科教育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为法律实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培养第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此培养目标具有实务岗位的针对性和突出的职业性。所以,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要表现出岗位职业活动与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职业能力要求,尤其要注重学生具体职业岗位活动的职业能力的评价标准的建立。
  4.全面发展原则。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要想建立全面的综合性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就要既包括学生的身体心理素质、人文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等体现个体全面发展的要素,还要有学生专门职业能力建立质量标准。
  三、能力本位视阈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
  (一)质量标准概念和能力的阐明
  在构建能力本位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之前,有必要对能力、质量标准等概念进行阐释界定。
  1.能力。能力是个体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素质,是指特定个体顺利完成某种活动所必备的主观条件,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并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从社会学和哲学的角度来解释能力,能力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态:(1)能力是左右社会发展和个体人生命运的一种积极力量,是实现人的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2)能力是指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其所达到的现实效果,并且在影响活动成效的诸多因素中,是核心和基本的因素,将直接影响活动的效果。(3)能力受理性和道德的引导,它是指人驾驭活动的熟练程度和本领大小,是人在某一现实活动和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可以客观确认和观察的实际能量。(4)能力是在行为上人的综合素质的外化表现,同时人的综合素质也是能力的内在基础。[3]根据综上所述,笔者觉得本文中“能力本位”中的“能力”既包括在实际生活中其内在的综合素质的体现的综合能力和普适性能力,又包括由个体的工作态度、职业技能、组成的胜任所从事的职业工作的职业能力。
  2.质量标准。《汉语大词典》对质量的表述是事物、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4]国际标准化组织对质量的界定是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总和。其对质量的定义包含两块内容:一是本质质量,即产品或服务的特性、特征;二是评价质量,即用户对实体满足其明确或隐含需求能力的评价。[5]从上述对质量的界定可以看出,质量不仅对某种给定实体作性质、事实描述,还作价值判断及优劣区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6]因此,笔者认为,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是指用以描述、测量职业要求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以及受教育者经过培养能够达到的优劣程度的最低要求。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就是指用来描述、规定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达到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能力本位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就是指以能力培养为基础,为指引,为核心,以法学本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普适性能力的各种细分能力的培养状况作为衡量、判断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优劣的标准。
  (二)能力本位视阈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本科教育战略计划委员会”对本校本科毕业生提出了12项标准要求:(1)具有学无止尽的能力;(2)具有观察不同学科、理念、文化相关之处的能力;(3)具有某一领域的深度知识;(4)熟悉不同的思维方式;(5)具有辨识事务轻重缓急的能力;(6)具有判断什么意味着彻底理解某种事物的能力;(7)具有团队合作的能力;(8)具有敢于创新和独立工作的能力;(9)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10)具有形成概念及解决问题的能力;(11)具有以批判的方式系统的推理能力;(12)具有清晰的思维、谈吐、写作能力。[7]显而易见,普林斯顿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标准要求具体明确,不仅仅关注学生获得了多少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其思维方式的发展和对其取得成功具有重要作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即普适性能力的培养,也即人的全面发展所需的综合素质能力。这也是典型的能力本位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2013年3月,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同志召开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上强调提出,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首先要确立质量标准,“要切实把适应社会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建立完善不同类型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8]这一要求与普林斯顿大学的本科生毕业标准要求的内涵是不谋而合的。所以,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构建直接指向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的价值取向,应当构建两个方面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法律职业能力是适应实际社会需要应当具备的;普适应能力是基于人的全面发展所需具备的。
  据此,笔者将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作为法律人才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能力”标准,二是人的全面发展应具有的“普适性能力”标准,两者构成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逻辑体系。两个能力有主次之分,法学本科一切教育教学工作都以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能力”为出发点和终结点,最能体现法学本科学生本质特征的是其法律职业能力,职业能力是衡量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标准。普适性能力最初起源于倡导“能力本位”理念的职业教育,普适性能力是指与专门的法学职业技能和知识无直接联系的能力,是从事任何职业或行业工作都需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适应性的能力,即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应当具备的能力。它是测量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一般标准。能力本位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见下表:   (三)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高低评判的定量标准构建
  笔者在上文从能力本位的视角出发,指向适应社会需要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两个价值取向构建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逻辑体系,主要对作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相关能力要求及其价值取值序列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规定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在毕业时应该具有的能力结构逻辑体系,即建立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定性标准。但是这些标准主要是阐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内涵要求,在评判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质量是否达到这些标准时存在主观性、难以量化评价的问题。因此,还应设置评判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是否达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可供参考的明确具体的量化指标,即确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定量标准体系,使之能够较为直观地评判一所高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劣程度。定量指标不能模糊,不能单一,并且根据专业特点设置。因此,笔者认为,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定量指标体系应当包括:(1)在校四年级学生首次参加司法考试的合格率;(2)考取司法干部、公务员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学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比率,即专业对口就业率;(3)考取研究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比例;(4)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率;(5)毕业生年终就业率;(6)学生家长对人才培养质量的满意率;(7)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满意率;(8)应届毕业生对教学工作的满意率。
  这些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定量标准体系主要是围绕着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职业能力高低这两个法学人才质量标准的内在价值取向而构建,紧扣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定性标准,是定性标准的外化体现,是可供量化评价的定量指标。但是,这些定量指标的具体数值的取值如何确定还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些定量标准的数值的设定存在或是没有权威统计数据来源,或是数值存在虚假情况,或是未作数据调查统计等问题,也即没有真实有效的数据统计途径,另外还需要考虑法学本科学生招生层次、数值随年份动态变化等问题,因此这些定量标准目前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设定数值。待条件成就后可就这些定量标准的具体数值设定做进一步研究,从而为定性标准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参考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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