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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后农村生产力大幅提高事实的分析,阐述了产权的明确对农村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认为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利益是我国新时期农业现代化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产权;农民利益;效率;农村改革;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F3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03-0199-01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经济改革,其实质是为了提高经济组织的绩效水平。改革之前,农村的经济组织是人民公社,由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种种弊端,尤其是“出工不出力”、“混水摸鱼”、“吃大锅饭”等以牺牲效率来保证公平的弊端,使它成为改革的首要目标。改革后的体制,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称承包制。承包制相对人民公社而言,仅仅只是对产权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其绩效却大大地增长了。乡镇企业正是改革开放后,借助于农村这一空间,得益于政策的许可和向城市企业制度的“模仿→创新”而蓬勃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形式。乡镇企业的成功向人们昭示: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组织绩效的根本动力。
改革之前,公社制度有着高度集权的产权制度,在当时突出的表现是产出不足或供给短缺,而改革后,承包制在农村实施后在短期内即大幅提高了产出,其深刻的原因在于农村生产资源的归属问题向“产权明晰”更靠近一些,不妨用“准产权明晰”来描述。乡镇企业成长于农村,从其经济性质属性而言,与国有企业一样同属于公有经济,但从其产权制度角度来看,乡镇企业的产权清晰程度高于国有企业,因而乡镇企业的绩效水平要高于国有企业的绩效水平。
尽管目前农村承包制带来了绩效的大大增进,但并不意味着农村的生产资源尤指土地与劳动力资源就已经得到了最优配置,当前“三农”问题之呼声不绝于耳,正说明了农村的问题仍然很多。笔者认为,这里的根本问题仍然是一个绩效问题,从长期看,只有设法对土地的产权作出更清晰地界定,解决好产权问题,才有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条件。
对农村而言,因为产权制度的一些变化——准确地说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归属于个人之后,其产出绩效就有了极大的增进。从许多实践经验与专家学者们的严格论证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作为绩效函数的关键变量——产权制度,如能有实质性地进一步改变,比如农村土地以所有权为硬核的产权完全归属于自然人,那么,产出的绩效一定会有较大的提高,换句话说,资源的配置效率必定会有较大的提高。
土地的家庭经营对农业生产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家庭关系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组成,是人类社会中信任感最强、最稳定的一种关系,个人与家庭的经济利益几乎难以分离。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基本上用不着劳动监督,因而劳动管理几乎不花费成本。同时,在目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因农业生产没有明显分工优势,集体劳动可能产生的分工规模经济远远不及家庭经营产生的劳动激励效应。再者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增强了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独立性,低价强制性索取农产品的组织基础不复存在,为市场价格收购农副产品创造了条件,这对农民的经济利益是一种激励。此外,家庭经营制对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反应要灵敏得多。
承包制的绩效性还表现在它使农民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解放了农业劳动力本身。农民有了择业的自由,农民实现了跨区域的大流动,参与创造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奇迹,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更是一个出人意外的收获,这些成就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乡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从1978年的80%下降到1997年的70%左右,并且农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人数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70.5%下降到1997年的49.9%。
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表面上是因为该制度无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说,源于农民没有对土地的真实所有权,产权无从明晰,产出绩效赖以依存的关键变量——产权制度的失灵。承包制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产出绩效大为提高,然而,从长期角度看,必须将农民对土地的事实所有权转变为对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否则会因农民没有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使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如果农民不能拥有土地长期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就会拒绝实施投入高昂又不能短期收回成本的养地技术,转而采用对上地掠夺式经营方式,这样,就可能导致土地报酬递减甚至地力衰竭,最终导致经济衰退。一旦农民拥有了对其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收益权,此时由于农民对其土地上劳动的收益具有长远预期,他们的行为选择就不会只顾短期利益而导致长期利益受损。因为这种做法在他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后是不经济的行为,此时他就要在用地与养地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既注重短期收益又兼顾长远利益,既重用地又重养地,而用养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所在。
技术变革仅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潜在必要条件,要使技术能够得到高效、广泛的运用,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产权
制度保证。因此,产权制度制约甚至决定着经济增长的实际效率。给予农民以长期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农业生产绩效持续提高的根本动因,是农业极度稀缺的土地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当前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收益权是可行的,应逐步进行改革,从而以求得最终达到真正“产权明晰”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要保障农民用地、养地的积极性,就要在现今的土地产权由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强化农民对现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保证有法律意义的农地使用权与农业生产者的统一,从而保证农民土地长期的使用权与收益权。通过土地租赁市场的开放和完善、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让渡,体现出土地稀缺性,提高相对价格,给予农民用地、养地的激励,以保证中国以养地为基础、以用养结合为核心的精耕细作耕作技术能够得到真正地贯彻实施,从而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减负,为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松龄,李靓.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改革[ 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2]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 产权;农民利益;效率;农村改革;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F3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03-0199-01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经济改革,其实质是为了提高经济组织的绩效水平。改革之前,农村的经济组织是人民公社,由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种种弊端,尤其是“出工不出力”、“混水摸鱼”、“吃大锅饭”等以牺牲效率来保证公平的弊端,使它成为改革的首要目标。改革后的体制,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简称承包制。承包制相对人民公社而言,仅仅只是对产权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其绩效却大大地增长了。乡镇企业正是改革开放后,借助于农村这一空间,得益于政策的许可和向城市企业制度的“模仿→创新”而蓬勃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形式。乡镇企业的成功向人们昭示: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组织绩效的根本动力。
改革之前,公社制度有着高度集权的产权制度,在当时突出的表现是产出不足或供给短缺,而改革后,承包制在农村实施后在短期内即大幅提高了产出,其深刻的原因在于农村生产资源的归属问题向“产权明晰”更靠近一些,不妨用“准产权明晰”来描述。乡镇企业成长于农村,从其经济性质属性而言,与国有企业一样同属于公有经济,但从其产权制度角度来看,乡镇企业的产权清晰程度高于国有企业,因而乡镇企业的绩效水平要高于国有企业的绩效水平。
尽管目前农村承包制带来了绩效的大大增进,但并不意味着农村的生产资源尤指土地与劳动力资源就已经得到了最优配置,当前“三农”问题之呼声不绝于耳,正说明了农村的问题仍然很多。笔者认为,这里的根本问题仍然是一个绩效问题,从长期看,只有设法对土地的产权作出更清晰地界定,解决好产权问题,才有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条件。
对农村而言,因为产权制度的一些变化——准确地说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归属于个人之后,其产出绩效就有了极大的增进。从许多实践经验与专家学者们的严格论证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作为绩效函数的关键变量——产权制度,如能有实质性地进一步改变,比如农村土地以所有权为硬核的产权完全归属于自然人,那么,产出的绩效一定会有较大的提高,换句话说,资源的配置效率必定会有较大的提高。
土地的家庭经营对农业生产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家庭关系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组成,是人类社会中信任感最强、最稳定的一种关系,个人与家庭的经济利益几乎难以分离。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基本上用不着劳动监督,因而劳动管理几乎不花费成本。同时,在目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因农业生产没有明显分工优势,集体劳动可能产生的分工规模经济远远不及家庭经营产生的劳动激励效应。再者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增强了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独立性,低价强制性索取农产品的组织基础不复存在,为市场价格收购农副产品创造了条件,这对农民的经济利益是一种激励。此外,家庭经营制对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反应要灵敏得多。
承包制的绩效性还表现在它使农民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解放了农业劳动力本身。农民有了择业的自由,农民实现了跨区域的大流动,参与创造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经济奇迹,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更是一个出人意外的收获,这些成就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乡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从1978年的80%下降到1997年的70%左右,并且农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人数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70.5%下降到1997年的49.9%。
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表面上是因为该制度无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说,源于农民没有对土地的真实所有权,产权无从明晰,产出绩效赖以依存的关键变量——产权制度的失灵。承包制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产出绩效大为提高,然而,从长期角度看,必须将农民对土地的事实所有权转变为对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否则会因农民没有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使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如果农民不能拥有土地长期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就会拒绝实施投入高昂又不能短期收回成本的养地技术,转而采用对上地掠夺式经营方式,这样,就可能导致土地报酬递减甚至地力衰竭,最终导致经济衰退。一旦农民拥有了对其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收益权,此时由于农民对其土地上劳动的收益具有长远预期,他们的行为选择就不会只顾短期利益而导致长期利益受损。因为这种做法在他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后是不经济的行为,此时他就要在用地与养地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既注重短期收益又兼顾长远利益,既重用地又重养地,而用养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所在。
技术变革仅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潜在必要条件,要使技术能够得到高效、广泛的运用,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产权
制度保证。因此,产权制度制约甚至决定着经济增长的实际效率。给予农民以长期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农业生产绩效持续提高的根本动因,是农业极度稀缺的土地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当前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收益权是可行的,应逐步进行改革,从而以求得最终达到真正“产权明晰”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要保障农民用地、养地的积极性,就要在现今的土地产权由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强化农民对现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保证有法律意义的农地使用权与农业生产者的统一,从而保证农民土地长期的使用权与收益权。通过土地租赁市场的开放和完善、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让渡,体现出土地稀缺性,提高相对价格,给予农民用地、养地的激励,以保证中国以养地为基础、以用养结合为核心的精耕细作耕作技术能够得到真正地贯彻实施,从而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减负,为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松龄,李靓.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改革[ 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2]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