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将我国著作权法与《马拉喀什便利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出版作品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立法在保护视障者无障碍获取已发表作品方面存在滞后性。从人权、法律经济学、宪法的角度分析论证视障者无障碍获取已发表作品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具有正当性。未来,应当在《著作权法草案》中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受益人范围扩大至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作品阅读障碍者,明确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形式为盲人版本、大字体版本和有声书籍,明确"被授权实体"的范围包括专门出版社、特殊教育机构、社会公益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