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建筑消防电气设计应严格按照现行的设计规范进行,从而确保消防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本文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建筑消防电气设计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建筑;电气设计;消防电气;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正确执行国家消防电气设计规范
(一)標准的分类。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分解。国家标准代号为GB50XXX—YYYY,地方标准代号是BXXX,行业标准代号是该行业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如JGJ为建设部标准,GA为公安部标准。根据标准的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它提出了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在标准代号中加上T字,顾名思义是推荐性的,不具备强制性。
(二)各个标准之间的关系协调。
在实际工程消防电气设计中,有时会遇到在同一事物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互交叉,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标准,认真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单纯以国家标准管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后发布的优于先发布的标准作简单处理,不一定合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解决。例如,在汽车库火灾探测器的选型问题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都以独立条款形式明确规定宜采用感温探测器。几年来许多设计人员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认为采用感烟探测器更为合适,这不仅节省投资而且有利于火灾的早期发现。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第9.0.7的条文说明指出:在通风条件较好的车库内可采用感烟报警设施,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感温报警设施。因此,可以根据具体问题进行选择。再如,地下室内消火栓泵,因处于潮湿场所,根据电气规范的一般要求应设漏电保护。而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漏电或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如果设计错误,当发生火灾消防泵运行时可能因漏电突然被切断,从而造成一些消防设施的瘫痪,严重影响灭火的进行。
二.供配电ATS和UPS设置及弱电系统接地
(一)保证消防供、配电系统的自主
(1)性消防供电应处于最高供电层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源的供电负荷等级,在本工程供电系统中应处于最高供电等级,自成供电体系是为了保证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2)消防配电应具有独立性
有了可靠的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设备的安全供电。《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应严格分开,但在有的设计中,往往只注意从配电室引至消防控制室配电箱这一段的供电可靠性,而忽视了各层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如电动防火门、排烟阀等,并没有形成消防专用独立系统。例如,在某一建筑中设置了两部电梯,根据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其中的一部为消防电梯。按要求,应该有两路电源引入到消防电梯机房中,一路引入普通电梯机房。但在设计中,有的设计人员为了图省事,而将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共用电源,这和消防规范是不相符的。
(二)按规定设置ATS和UPS
末端ATS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等消防用电设备均设有应急电源。当使用的电源故障停电时,被停止供电的重要负荷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ATS)切换至另一电源。末端设ATS时,除了电源故障停电能自动切换外,当配电设备故障或低压线路上发生故障而停电时,末端ATS也能动作,增加了负荷的供电可靠性;起端设ATS时,如果配电设备或低压线路发生故障而停电,该ATS不动作,这样就无法保证负荷的继续供电,所以末端ATS比起端ATS更为可靠。电脑用电应设UP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的交流电源应设UPS装置供电。对于电脑用电负荷,在使用中如果电源突然中断,会使电脑中的信息消失,因此,对于消防系统中的电脑用电负荷的供电方式,是两路电源设置末端ATS加UPS。
(三)消防弱电系统的接地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为保障人身安全、供电的可靠性,现代智能建筑中越来越多的电子设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整、可靠的接地系统。因此,在高层建筑电气设计中,接地系统的设计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直流工作接地,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可采用专用接地或共用接地装置,一般尽量采
用专用接地为好,设计中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应注意接地干线的引入段不能采用扁钢或裸铜排等,以避免接地干线与防雷接地、钢筋混凝土墙等直接接触,影响消防电子设备的接地效果。消防弱电系统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根据近年来统计资料表明,由雷电造成的信息系统损坏呈上升趋势。
三.应急照明
(一)照明种类
照明种类主要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所谓正常照明是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它能够确保相应工作面上对照度要求布置的照明得以满足;所谓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动的照明,它主要包括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人员的安全)和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所谓值班照明是指在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它是选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灯具实现照明。例如,针对工业厂房而言,厂房内应急照明一般只设置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很少设置备用照明。由于工厂的内部员工对自己的工作环境非常熟悉,如果发生火灾容易找到出口,因此,一般在厂房各出入口处设置标志指示照明,再辅以一定数量的疏散照明灯具完全可以满足紧急情况的应急照明需求。
(二)应急照明照度及持续时间
按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 Ix。
疏散照明应急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30 min。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根据该场所的工作或生产操作的具体需要确定,对于工业厂房而言,30min的持续工作时间一般能够满足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为设计标准要求的最短供电时间,按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结束语:以上仅是对建筑消防电气设计的一些浅见。在实际工程中.只有认真理解和执行规
范,真正体现建筑以人为本的特点,让消防电气的设计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灾规范》,(GB 50045-95)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关键词:建筑;电气设计;消防电气;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正确执行国家消防电气设计规范
(一)標准的分类。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分解。国家标准代号为GB50XXX—YYYY,地方标准代号是BXXX,行业标准代号是该行业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如JGJ为建设部标准,GA为公安部标准。根据标准的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它提出了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在标准代号中加上T字,顾名思义是推荐性的,不具备强制性。
(二)各个标准之间的关系协调。
在实际工程消防电气设计中,有时会遇到在同一事物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互交叉,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标准,认真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单纯以国家标准管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后发布的优于先发布的标准作简单处理,不一定合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解决。例如,在汽车库火灾探测器的选型问题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都以独立条款形式明确规定宜采用感温探测器。几年来许多设计人员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认为采用感烟探测器更为合适,这不仅节省投资而且有利于火灾的早期发现。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第9.0.7的条文说明指出:在通风条件较好的车库内可采用感烟报警设施,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感温报警设施。因此,可以根据具体问题进行选择。再如,地下室内消火栓泵,因处于潮湿场所,根据电气规范的一般要求应设漏电保护。而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漏电或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如果设计错误,当发生火灾消防泵运行时可能因漏电突然被切断,从而造成一些消防设施的瘫痪,严重影响灭火的进行。
二.供配电ATS和UPS设置及弱电系统接地
(一)保证消防供、配电系统的自主
(1)性消防供电应处于最高供电层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源的供电负荷等级,在本工程供电系统中应处于最高供电等级,自成供电体系是为了保证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2)消防配电应具有独立性
有了可靠的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设备的安全供电。《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应严格分开,但在有的设计中,往往只注意从配电室引至消防控制室配电箱这一段的供电可靠性,而忽视了各层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如电动防火门、排烟阀等,并没有形成消防专用独立系统。例如,在某一建筑中设置了两部电梯,根据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其中的一部为消防电梯。按要求,应该有两路电源引入到消防电梯机房中,一路引入普通电梯机房。但在设计中,有的设计人员为了图省事,而将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共用电源,这和消防规范是不相符的。
(二)按规定设置ATS和UPS
末端ATS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等消防用电设备均设有应急电源。当使用的电源故障停电时,被停止供电的重要负荷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ATS)切换至另一电源。末端设ATS时,除了电源故障停电能自动切换外,当配电设备故障或低压线路上发生故障而停电时,末端ATS也能动作,增加了负荷的供电可靠性;起端设ATS时,如果配电设备或低压线路发生故障而停电,该ATS不动作,这样就无法保证负荷的继续供电,所以末端ATS比起端ATS更为可靠。电脑用电应设UP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的交流电源应设UPS装置供电。对于电脑用电负荷,在使用中如果电源突然中断,会使电脑中的信息消失,因此,对于消防系统中的电脑用电负荷的供电方式,是两路电源设置末端ATS加UPS。
(三)消防弱电系统的接地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为保障人身安全、供电的可靠性,现代智能建筑中越来越多的电子设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整、可靠的接地系统。因此,在高层建筑电气设计中,接地系统的设计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直流工作接地,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可采用专用接地或共用接地装置,一般尽量采
用专用接地为好,设计中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应注意接地干线的引入段不能采用扁钢或裸铜排等,以避免接地干线与防雷接地、钢筋混凝土墙等直接接触,影响消防电子设备的接地效果。消防弱电系统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根据近年来统计资料表明,由雷电造成的信息系统损坏呈上升趋势。
三.应急照明
(一)照明种类
照明种类主要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所谓正常照明是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它能够确保相应工作面上对照度要求布置的照明得以满足;所谓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动的照明,它主要包括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人员的安全)和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所谓值班照明是指在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它是选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灯具实现照明。例如,针对工业厂房而言,厂房内应急照明一般只设置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很少设置备用照明。由于工厂的内部员工对自己的工作环境非常熟悉,如果发生火灾容易找到出口,因此,一般在厂房各出入口处设置标志指示照明,再辅以一定数量的疏散照明灯具完全可以满足紧急情况的应急照明需求。
(二)应急照明照度及持续时间
按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 Ix。
疏散照明应急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30 min。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根据该场所的工作或生产操作的具体需要确定,对于工业厂房而言,30min的持续工作时间一般能够满足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为设计标准要求的最短供电时间,按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结束语:以上仅是对建筑消防电气设计的一些浅见。在实际工程中.只有认真理解和执行规
范,真正体现建筑以人为本的特点,让消防电气的设计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灾规范》,(GB 50045-95)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