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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4页)。这句话.深刻揭露了法的阶级本质和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核心命题。时至今日,尽管法的本质没有改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胜得了积极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