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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我们的大学治理研究中,关于治理主体一直存在有研究假设,即大学存在一个分割的二元结构,一元是以书记、校长、职能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权力来治理学校,另一元则是由教师,特别是教授、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进行治理。在研究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争夺治理主角与配角的两大主导力量。本文试图从对大学治理的实践意义出发,以质疑的精神对这一假设研究进行了探讨,让我们看到研究教育中的真问题具有的意义。
关 键 词: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博弈
一、高校治理不仅有学术、行政两种权力
我国学术界与实践界在研讨大学治理问题时,说得最多的莫过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问题,实际也就是争辩谁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中,谁是主角、谁是配角的问题。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看,知识生产模式与传播模式正在发生激烈变迁,学校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用学术与行政二分法难以概括治理主体的多元现状。
大学规模的扩张,知识生产模式和传播模式的变革,教师群体的变化和专业管理团队的增强,意味着大学治理主体正在走向多元化,教师、行政职能部门、企业、社会、政府部门参与到大学治理中来,大学已经由纯粹教授治理大学变革为群治大学,主体多元化成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治理的主体多元化也意味着大学不再是美国高等教育学者弗莱克斯纳在上世纪30年代所说的大学是有机体,而变为当代美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设计师克拉克·科尔所说的大学已经成为无机体,大学内部的联系在弱化,而与外部的联系在加强。大学已不再是自我封闭的机构,而是日益向社会开放,大学的管理也不再是少数教授所决定的,而是强调多元参与、民主管理。所谓民主管理,即大学的各种决策机构不再完全是正教授组成,而是吸收了一般教师、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由“正教授统治”变成“群治大学”,力图使其他人员参与学术决策和管理。大学不再是传统的“学者共和国”,与社会开展合作,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办学,是现代大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这些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多元化。大学内的各种委员会,尤其是具有权力与决策职能的委员会、董事会、议事会,都扩大了它的来源和构成面。美国大学董事会强调外部人士参加的同时,近年来也强调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加入,如康奈尔大学董事会确立有两名学生代表参加。具体到我国,我们也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学校治理的多元主体已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提出“党委领导、校长办学、教授治学、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确立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模式,对高校治理主体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突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割与冲突。
二、推导演绎的“二分法”难以反映治理实践
对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研究中,如果仅从治理主体出发,即学术权力行使者的角色定位出发,就会得出学术委员会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一致性。但是在治理实践中,不同高校、不同类型的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与扮演角色有较大差异,其自身的组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也正是在治理实践中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纵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完全分散在学部、学院(学系),没有全校層面的学术委员会,如哈佛大学没有全校层面的评议会,只有学院评议会。二是横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学术权力完全分散于依托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门委员会,没有统筹全局的、实质性的学术委员会。三是完全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权力完全集中于校一级委员会,这种模式仅适合于学科较单一、管理幅度窄的高等学校。
三、突破大学治理的困境重在研究规则与实践
大学治理实践具有复杂性、多维性,必须超越传统的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分法的治理主体来分析和推导大学治理实践的研究模式。在治理规则中,不仅要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还要看到治理规则、日常生活的价值与影响,从我国高校治理实践中建构和确定问题意识、概念、视角、分析框架乃至理论体系,从实践角度把握和认识真实的高校治理及其变动逻辑,不能简单地用理论代替实践,用目的代替过程,用规则代替分析和解释,用二元分割代替复杂的多元关系。真正从治理规则、治理实践的角度来洞察中国高校治理的基本机制和逻辑,需要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更平等和更包容地正视教职工、学生的利益诉求,更主动积极地改革制度与规则,把符合学校长远发展和办学规律的诉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落实,同时大学治理的多元主体更为积极地把正式制度的要求转化为自我反思和自我提升的准则和动力,从而推出超越群体利益的制度变革的公共力量,增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信任,从而推动在制度与实践这两个层面展开大学治理规则的重构。
参考文献:
[1]刘献君.论大学内部权力的制约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2012,33(03):1-10.
[2]钟秉林.关于大学“去行政化”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10(09):4-7.
[3]冯向东.大学学术权力的实践逻辑[J].高等教育研究,2010,31(04):28-34.
沈阳师范大学 王鹿鸣
关 键 词: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博弈
一、高校治理不仅有学术、行政两种权力
我国学术界与实践界在研讨大学治理问题时,说得最多的莫过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问题,实际也就是争辩谁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中,谁是主角、谁是配角的问题。从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看,知识生产模式与传播模式正在发生激烈变迁,学校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用学术与行政二分法难以概括治理主体的多元现状。
大学规模的扩张,知识生产模式和传播模式的变革,教师群体的变化和专业管理团队的增强,意味着大学治理主体正在走向多元化,教师、行政职能部门、企业、社会、政府部门参与到大学治理中来,大学已经由纯粹教授治理大学变革为群治大学,主体多元化成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治理的主体多元化也意味着大学不再是美国高等教育学者弗莱克斯纳在上世纪30年代所说的大学是有机体,而变为当代美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设计师克拉克·科尔所说的大学已经成为无机体,大学内部的联系在弱化,而与外部的联系在加强。大学已不再是自我封闭的机构,而是日益向社会开放,大学的管理也不再是少数教授所决定的,而是强调多元参与、民主管理。所谓民主管理,即大学的各种决策机构不再完全是正教授组成,而是吸收了一般教师、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由“正教授统治”变成“群治大学”,力图使其他人员参与学术决策和管理。大学不再是传统的“学者共和国”,与社会开展合作,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办学,是现代大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这些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多元化。大学内的各种委员会,尤其是具有权力与决策职能的委员会、董事会、议事会,都扩大了它的来源和构成面。美国大学董事会强调外部人士参加的同时,近年来也强调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加入,如康奈尔大学董事会确立有两名学生代表参加。具体到我国,我们也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学校治理的多元主体已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提出“党委领导、校长办学、教授治学、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确立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模式,对高校治理主体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突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割与冲突。
二、推导演绎的“二分法”难以反映治理实践
对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研究中,如果仅从治理主体出发,即学术权力行使者的角色定位出发,就会得出学术委员会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一致性。但是在治理实践中,不同高校、不同类型的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与扮演角色有较大差异,其自身的组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也正是在治理实践中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纵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完全分散在学部、学院(学系),没有全校層面的学术委员会,如哈佛大学没有全校层面的评议会,只有学院评议会。二是横向完全分权模式,即学术权力完全分散于依托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门委员会,没有统筹全局的、实质性的学术委员会。三是完全集权模式,即师生治学权力完全集中于校一级委员会,这种模式仅适合于学科较单一、管理幅度窄的高等学校。
三、突破大学治理的困境重在研究规则与实践
大学治理实践具有复杂性、多维性,必须超越传统的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分法的治理主体来分析和推导大学治理实践的研究模式。在治理规则中,不仅要看到正式制度的作用,还要看到治理规则、日常生活的价值与影响,从我国高校治理实践中建构和确定问题意识、概念、视角、分析框架乃至理论体系,从实践角度把握和认识真实的高校治理及其变动逻辑,不能简单地用理论代替实践,用目的代替过程,用规则代替分析和解释,用二元分割代替复杂的多元关系。真正从治理规则、治理实践的角度来洞察中国高校治理的基本机制和逻辑,需要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更平等和更包容地正视教职工、学生的利益诉求,更主动积极地改革制度与规则,把符合学校长远发展和办学规律的诉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落实,同时大学治理的多元主体更为积极地把正式制度的要求转化为自我反思和自我提升的准则和动力,从而推出超越群体利益的制度变革的公共力量,增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信任,从而推动在制度与实践这两个层面展开大学治理规则的重构。
参考文献:
[1]刘献君.论大学内部权力的制约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2012,33(03):1-10.
[2]钟秉林.关于大学“去行政化”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10(09):4-7.
[3]冯向东.大学学术权力的实践逻辑[J].高等教育研究,2010,31(04):28-34.
沈阳师范大学 王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