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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汉律令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亡的“不会”,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为被告即犯罪嫌疑人未到县廷接受讯问,另一种为刑徒即罪犯不按时前往服刑,而“为吏不谨”或许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徒隶可能包括司寇、系城旦舂等刑徒。刑徒不能担任底层小吏“牢监”,但是轻罪刑徒如司寇可以看守囚犯,称作“牢人”或“牢正”。私奴可通过买卖转换为城旦、城旦舂等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