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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女儿告上法庭
生活中,难免有失意和烦恼;打拼路上,难免遭遇陷阱和惶恐。孤单的旅途中,你是否需要找个地方发泄心中苦闷?那么,欢迎来信讲述你的故事和烦恼。我们将免费为您刊登交友、征婚启事和祝福寄语。
聆听你的心声,分享你的快乐,抚慰你的悲伤,我们愿做你忠实的心灵知音!
——主持人道道
E.mail:sCvdzz@163.com
有问必答
我将女儿告上法庭
2006年1月29日,我将开办的密云县酱厂转让给我女儿织云经营,经营期限至2034年,租金60万元,协议中约定织云有给付租金、赡养父母等义务,同时约定:“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协议签订后,织云依约首付现金20万元,我将酱厂及其他生产设施转让给她经营使用,后来我们因营业执照的问题发生纠纷,她未给付我2007年度5万元转让金,也未支付其母的医药费用,我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转让合同,并要求织云给付租赁费、原材料及产品折价款、厂房使用费等共计344550元。她则以自己没有违约、并以我违约在先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请问编辑,我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无奈的王东
王先生你好!
首先想说的是,父亲状告女儿,这其中的苦楚我们能够了解。在法律上来讲,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原、被告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中“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的约定,应视为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转让金及给付父母医药费的义务,故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且目前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亦另申请了营业执照,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将营业执照等证件取走,对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亦负有一定责任。
所以,您应该和女儿织云解除该协议,并要求她在一个月内带走其个人财产,退还您十三万余元。多和您女儿沟通一下吧,一家人,相信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夫债能否让前妻偿
2005年11月25日,袁某向我借款14万余元,把他们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我,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袁某未能按约还款,我于是诉至法院。而袁妻辩称,对袁某向我借款及以房产抵押一事不知情,两人已于2006年3月14日离婚,要求我只能向袁某催讨借款。我想问的是,袁妻的辩词合理吗,是否我真的只能向袁某一人催款?
——郁闷的小刘
小刘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房产系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本案袁某的典当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经营及还款,因袁妻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典当借款系专属袁某个人债务,故虽两被告已离婚,其仍应对袁某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上面的这些解释小刘看明白了吧,你完全可以要求袁某夫妇共同偿还欠你的款项,同时还可一并要求他们加还逾期费用,希望你早日收到这笔钱。
生活中,难免有失意和烦恼;打拼路上,难免遭遇陷阱和惶恐。孤单的旅途中,你是否需要找个地方发泄心中苦闷?那么,欢迎来信讲述你的故事和烦恼。我们将免费为您刊登交友、征婚启事和祝福寄语。
聆听你的心声,分享你的快乐,抚慰你的悲伤,我们愿做你忠实的心灵知音!
——主持人道道
E.mail:sCvdzz@163.com
有问必答
我将女儿告上法庭
2006年1月29日,我将开办的密云县酱厂转让给我女儿织云经营,经营期限至2034年,租金60万元,协议中约定织云有给付租金、赡养父母等义务,同时约定:“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协议签订后,织云依约首付现金20万元,我将酱厂及其他生产设施转让给她经营使用,后来我们因营业执照的问题发生纠纷,她未给付我2007年度5万元转让金,也未支付其母的医药费用,我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转让合同,并要求织云给付租赁费、原材料及产品折价款、厂房使用费等共计344550元。她则以自己没有违约、并以我违约在先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请问编辑,我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无奈的王东
王先生你好!
首先想说的是,父亲状告女儿,这其中的苦楚我们能够了解。在法律上来讲,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原、被告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中“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的约定,应视为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转让金及给付父母医药费的义务,故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且目前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亦另申请了营业执照,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将营业执照等证件取走,对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亦负有一定责任。
所以,您应该和女儿织云解除该协议,并要求她在一个月内带走其个人财产,退还您十三万余元。多和您女儿沟通一下吧,一家人,相信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夫债能否让前妻偿
2005年11月25日,袁某向我借款14万余元,把他们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我,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袁某未能按约还款,我于是诉至法院。而袁妻辩称,对袁某向我借款及以房产抵押一事不知情,两人已于2006年3月14日离婚,要求我只能向袁某催讨借款。我想问的是,袁妻的辩词合理吗,是否我真的只能向袁某一人催款?
——郁闷的小刘
小刘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房产系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本案袁某的典当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经营及还款,因袁妻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典当借款系专属袁某个人债务,故虽两被告已离婚,其仍应对袁某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上面的这些解释小刘看明白了吧,你完全可以要求袁某夫妇共同偿还欠你的款项,同时还可一并要求他们加还逾期费用,希望你早日收到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