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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而民主决策又是村民自治的关键与核心内容之一。有效实施民主决策对于村民自治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结合数据调查资料,对四川农村村级民主决策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及对策,以便推进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现状;对策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124-03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是一种直接民主决策,其内涵是以全体村民为主体,以“直接”参与的形式,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务。科恩将民主决策视为民主的本质内容,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决策的民主程度就决定着民主本身的程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离开村民直接民主决策,就不可能做到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变得毫无意义。[2]实行直接民主决策不仅有利于激发广大村民的政治热情和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管理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可以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牢固的基础。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村民自治实行民主决策的直接法律依据。
本文结合四川农村的调查情况对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在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民主决策的建议及对策。
一、调查基本情况概述
笔者此次调查是通过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人群结合他们本人所在村的情况所做的调查。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面上调查和点上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面上调查主要是2010年7月利用家在农村的四川农业大学学生暑假所做的调查。点上调查有5个地方:成都市双流县兴隆镇、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和温江区万春镇、雅安多营镇。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当前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的掌握关于农村村级民主决策的第一手素材,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依据。笔者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280份,有效问卷达275份,问卷有效率达98.2%。我们所调查的对象都处于农村,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表1可以得出样本的基本情况:调查人群主要集中在36-55岁之间,占65.4﹪,他们具有较丰富的阅历和实际的工作经验;从学历结构上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1.8﹪,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18.2﹪。因此,这些调查对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答卷情况较能真实的反映出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基本状况。
二、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现状分析
(一)村民民主意识的基本情况
村民作为村级民主决策的主体,在民主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长期落后于城市,村民的民主观念、民主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由于农村长期受封建家族意识和宗法势力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许多村民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使村民自治在实施的过程中非常困难。因此,要推动农村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必须提高村民民主意识,教育、引导他们学会行使民主权利。[3]
从表2看出,只有9%的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仅知道一点的人占18.2%,不了解的占65.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村民们更关心实际层面的、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东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解甚少。进一步讲,要加强村民自治,村民就有不断提高自身民主素质的必要。
村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的发展状况、村民的文化水平、农村的文化建设等都影响村民民主素质的提高。自农村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以来,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已有较大的提高,但状况并不容乐观。在今年对村民进行的抽样调查中,调查对象文化层次的分布如下:18.2%的村民为小学文化程度,40%的为初中文化程度,30.8%的村民为高中或者中专文化程度,11%的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以上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村民的文化素质仍亟待提高。
(二)村“两委”关系存在的问题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协调是实行村级民主决策的组织保障,但是目前情况并不容乐观。从表3看出,村民自治以后,村“两委”在工作中关系不协调现象仍普遍存在。据反映,在一些地方的村级民主决策中,“两委”班子各说各的,各做各的,有的地方“两委”班子面和心不和。“两委”之间的矛盾,直接表现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的不协调关系,如表4所示,严重影响了对村务工作的民主决策。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难以协调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村民们认为“两委”关系矛盾较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党支部书记,既兼任村委会主任,又是村委会下属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大权在握,个人说了算,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视为形式,可有可无。(2)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是本村的法人代表,而村支部书记只是几个党员选出来的,自己不必听命于村支部书记,应该自己说了算。(3)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长期闹矛盾,党支部书记就用党支部决定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在今年调查中,认为“两委”工作能协调的占11%,基本能协调的占54.5%,互相争权的占14.5%,5.5%的人回答“不清楚”,14.5%的人选择“其他”。这些数据基本反映了“两委”关系的现状。在调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的关系时,29%的人认为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认为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的占25.5%,认为村委会主任从属于村党支部书记的占20%,认为各说各的、关系紧张的占16.4%,选择“其他”的占9.1%。
如何使村民自治后农村出现的两套领导班子-村委会和村支部(简称“两委”)协调工作,不仅发挥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而且推进村级民主决策进而促使村民自治的发展,这是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协调“两委”关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直接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
直接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是民主决策的制度保障,使得民主决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保证村级民主决策的科学性。从表5可以看出,大部分村并没有完善的民主决策制度。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觉直接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村委会工作缺乏规范性的制度要求,比如,村委会的会议制度,决策制度,联系村民制度等都不够规范。二是村民会议制度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村民会议流于形式,很少开会来决定重大问题。一些村委会干部在决策时往往独断专行,重大问题一人说了算并不进行集体讨论。三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的村民代表制度名存实亡,完全处于瘫痪状态。而上述制度的不完善明显阻碍了广大村民行使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在制度上保证村民群众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从而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这也是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和民主精神的基本要求。可见完善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上述几种因素影响村级民主决策外,作为组织者的村干部的民主法制素质也是影响村级民主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村干部民主法制素质偏低主要是由于官本位思想、文化程度偏低等原因所致的。从本次调查中可知村干部文化素质:20%的村干部为小学文化程度,40%的村干部为初中文化程度,25.3%的为高中文化程度,15.5%的为中专(包括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由这些数据可看出广大村干部急需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进一步讲,为了保证直接民主决策的贯彻实施,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村干部民主法制素质已刻不容缓。
三、完善村级民主决策的建议及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民主法制素质
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也是参加者、落实者。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委员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民主法制素质如何,是能否搞好科学决策的关键。[4]为了更好地搞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村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提高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树立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的理念。二是要注意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村民群众,有事同村民群众商量。三是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注意在实践中提高和培养自身的民主决策能力,使决策做到民主化和科学化,切切实实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二)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
村民作为村级民主决策的主体,他们的民主意识对于民主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就需要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制素养差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进行村民的扫盲工作,扩大并巩固扫盲的成果,文盲是很难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另一方面要制定村民的教育计划,使对村民的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长期化。具体来讲,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农村,现在搞夜校和识字班已经不太现实,要利用科技下乡活动,以带动村民致富为契机,给村民传授文化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和致富能力。第二,要加大对村民民主法制的宣传力度,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其全局观念、集体观念和法制观念,树立平等、公正、合作的民主精神,树立正确的参政议政观念[5]。第三,把农村的普法活动真正落实,利用活动、讲座等各种形式,让村民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四,加大对村级民主决策、村务公开中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树立法律的威严,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
(三)要进一步规范分层民主决策制度
对于村委会如何进行直接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广大村民根据当地的生产生活实际,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对直接民主决策的内涵和形式,进行了扩充、丰富,形成了村委会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部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到全体村民会议的分层决策机制,日常事项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事项由村委会同党支部共同研究决定;涉及部分农户的事项,由村委会召集所属范围的村民开会决定;涉及一个或几个村民小组的事项,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联组召开会议,所属村民小组全体村民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授权形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某些重要事项;法律规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则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使直接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通过村委会的实践,对一些成熟的做法和制度,可以逐步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或者对国家法律加以修改完善,使村民自治中的直接民主决策更趋法制化。
(四)必须协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自治后农村出现的两套领导班子-村委会和村支部如何协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行的国家体制决定的,在基层民主决策中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发挥,“把关定向”怎样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需要在深入探索的基础上加以把握。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地位和决策地位,监督村民委员会召开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做到主动领导不观看、把关定向不包办、带头执行作模范、监督保障促实现,尽量摆脱事无巨细的工作方式,发挥党支部在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上的优势,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带领群众实现党在农村的根本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必须进一步明确,村党支部在农村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对村委会工作实施政治领导。而村委会应维护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一些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给村支部请示汇报,争取党支部的支持[6]。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在实践中,要逐步实现“为民做主”向“让民做主”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卡尔•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73-276.
[2]陈幼华.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几点思考[J].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3): 64-66.
[3][6]姚永平.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问题与对策[D].重庆:重庆大学贸易 与行政学院,2005.
[4]陈纯柱.对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法制化思考[J].探索,2003,(3):134-137.
[5]陈幼华.论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保障[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5,(4):42-46.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现状;对策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124-03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是一种直接民主决策,其内涵是以全体村民为主体,以“直接”参与的形式,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务。科恩将民主决策视为民主的本质内容,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决策的民主程度就决定着民主本身的程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离开村民直接民主决策,就不可能做到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变得毫无意义。[2]实行直接民主决策不仅有利于激发广大村民的政治热情和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管理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可以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牢固的基础。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村民自治实行民主决策的直接法律依据。
本文结合四川农村的调查情况对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在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民主决策的建议及对策。
一、调查基本情况概述
笔者此次调查是通过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人群结合他们本人所在村的情况所做的调查。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面上调查和点上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面上调查主要是2010年7月利用家在农村的四川农业大学学生暑假所做的调查。点上调查有5个地方:成都市双流县兴隆镇、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成都市新津县花桥镇和温江区万春镇、雅安多营镇。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当前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的掌握关于农村村级民主决策的第一手素材,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依据。笔者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280份,有效问卷达275份,问卷有效率达98.2%。我们所调查的对象都处于农村,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表1可以得出样本的基本情况:调查人群主要集中在36-55岁之间,占65.4﹪,他们具有较丰富的阅历和实际的工作经验;从学历结构上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1.8﹪,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18.2﹪。因此,这些调查对象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答卷情况较能真实的反映出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基本状况。
二、四川农村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现状分析
(一)村民民主意识的基本情况
村民作为村级民主决策的主体,在民主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长期落后于城市,村民的民主观念、民主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由于农村长期受封建家族意识和宗法势力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许多村民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使村民自治在实施的过程中非常困难。因此,要推动农村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必须提高村民民主意识,教育、引导他们学会行使民主权利。[3]
从表2看出,只有9%的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仅知道一点的人占18.2%,不了解的占65.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村民们更关心实际层面的、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东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解甚少。进一步讲,要加强村民自治,村民就有不断提高自身民主素质的必要。
村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的发展状况、村民的文化水平、农村的文化建设等都影响村民民主素质的提高。自农村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以来,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已有较大的提高,但状况并不容乐观。在今年对村民进行的抽样调查中,调查对象文化层次的分布如下:18.2%的村民为小学文化程度,40%的为初中文化程度,30.8%的村民为高中或者中专文化程度,11%的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以上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村民的文化素质仍亟待提高。
(二)村“两委”关系存在的问题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协调是实行村级民主决策的组织保障,但是目前情况并不容乐观。从表3看出,村民自治以后,村“两委”在工作中关系不协调现象仍普遍存在。据反映,在一些地方的村级民主决策中,“两委”班子各说各的,各做各的,有的地方“两委”班子面和心不和。“两委”之间的矛盾,直接表现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的不协调关系,如表4所示,严重影响了对村务工作的民主决策。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难以协调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村民们认为“两委”关系矛盾较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党支部书记,既兼任村委会主任,又是村委会下属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大权在握,个人说了算,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视为形式,可有可无。(2)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是本村的法人代表,而村支部书记只是几个党员选出来的,自己不必听命于村支部书记,应该自己说了算。(3)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长期闹矛盾,党支部书记就用党支部决定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在今年调查中,认为“两委”工作能协调的占11%,基本能协调的占54.5%,互相争权的占14.5%,5.5%的人回答“不清楚”,14.5%的人选择“其他”。这些数据基本反映了“两委”关系的现状。在调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的关系时,29%的人认为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认为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的占25.5%,认为村委会主任从属于村党支部书记的占20%,认为各说各的、关系紧张的占16.4%,选择“其他”的占9.1%。
如何使村民自治后农村出现的两套领导班子-村委会和村支部(简称“两委”)协调工作,不仅发挥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而且推进村级民主决策进而促使村民自治的发展,这是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协调“两委”关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直接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
直接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是民主决策的制度保障,使得民主决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保证村级民主决策的科学性。从表5可以看出,大部分村并没有完善的民主决策制度。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觉直接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村委会工作缺乏规范性的制度要求,比如,村委会的会议制度,决策制度,联系村民制度等都不够规范。二是村民会议制度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村民会议流于形式,很少开会来决定重大问题。一些村委会干部在决策时往往独断专行,重大问题一人说了算并不进行集体讨论。三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的村民代表制度名存实亡,完全处于瘫痪状态。而上述制度的不完善明显阻碍了广大村民行使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在制度上保证村民群众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从而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这也是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原则和民主精神的基本要求。可见完善村民自治下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上述几种因素影响村级民主决策外,作为组织者的村干部的民主法制素质也是影响村级民主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村干部民主法制素质偏低主要是由于官本位思想、文化程度偏低等原因所致的。从本次调查中可知村干部文化素质:20%的村干部为小学文化程度,40%的村干部为初中文化程度,25.3%的为高中文化程度,15.5%的为中专(包括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由这些数据可看出广大村干部急需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进一步讲,为了保证直接民主决策的贯彻实施,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村干部民主法制素质已刻不容缓。
三、完善村级民主决策的建议及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民主法制素质
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也是参加者、落实者。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委员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民主法制素质如何,是能否搞好科学决策的关键。[4]为了更好地搞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村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提高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树立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的理念。二是要注意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村民群众,有事同村民群众商量。三是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注意在实践中提高和培养自身的民主决策能力,使决策做到民主化和科学化,切切实实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二)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
村民作为村级民主决策的主体,他们的民主意识对于民主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就需要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制素养差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进行村民的扫盲工作,扩大并巩固扫盲的成果,文盲是很难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另一方面要制定村民的教育计划,使对村民的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长期化。具体来讲,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农村,现在搞夜校和识字班已经不太现实,要利用科技下乡活动,以带动村民致富为契机,给村民传授文化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和致富能力。第二,要加大对村民民主法制的宣传力度,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其全局观念、集体观念和法制观念,树立平等、公正、合作的民主精神,树立正确的参政议政观念[5]。第三,把农村的普法活动真正落实,利用活动、讲座等各种形式,让村民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四,加大对村级民主决策、村务公开中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树立法律的威严,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
(三)要进一步规范分层民主决策制度
对于村委会如何进行直接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广大村民根据当地的生产生活实际,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对直接民主决策的内涵和形式,进行了扩充、丰富,形成了村委会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部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到全体村民会议的分层决策机制,日常事项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事项由村委会同党支部共同研究决定;涉及部分农户的事项,由村委会召集所属范围的村民开会决定;涉及一个或几个村民小组的事项,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联组召开会议,所属村民小组全体村民讨论决定;村民会议通过授权形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某些重要事项;法律规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则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使直接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通过村委会的实践,对一些成熟的做法和制度,可以逐步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或者对国家法律加以修改完善,使村民自治中的直接民主决策更趋法制化。
(四)必须协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自治后农村出现的两套领导班子-村委会和村支部如何协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行的国家体制决定的,在基层民主决策中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发挥,“把关定向”怎样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需要在深入探索的基础上加以把握。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的法律地位和决策地位,监督村民委员会召开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做到主动领导不观看、把关定向不包办、带头执行作模范、监督保障促实现,尽量摆脱事无巨细的工作方式,发挥党支部在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上的优势,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带领群众实现党在农村的根本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必须进一步明确,村党支部在农村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对村委会工作实施政治领导。而村委会应维护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一些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给村支部请示汇报,争取党支部的支持[6]。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在实践中,要逐步实现“为民做主”向“让民做主”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卡尔•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73-276.
[2]陈幼华.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几点思考[J].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3): 64-66.
[3][6]姚永平.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问题与对策[D].重庆:重庆大学贸易 与行政学院,2005.
[4]陈纯柱.对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法制化思考[J].探索,2003,(3):134-137.
[5]陈幼华.论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保障[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5,(4):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