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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非讼程序这一概念,但实体法却在事实上确认了某些非讼事件的存在。部分非讼事件以“特别程序”的名义得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部分以其他形式散见于其他实体法中。这一较为混乱的现状使得这些程序规定无法有效地发挥其作为非讼程序的重要功能。通过非讼程序的特征及功能的分析判断,对我国实体法上实际存在的非讼程序进行整理归纳,能够清晰地界定非讼事件的界限,并发挥非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