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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检干部核心本领的内涵
未检干部的核心本领,是指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干部,所应具备的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特点的工作理念和特殊的工作技能。它是保证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顺利进行所必需的本领,为未检职能的切实履行提供有力的保障,而这种本领是其他司法资源或社会资源无法提供的,因此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未检干部核心本领的依据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针决定“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检干部必备的核心本领。
我国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一贯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1979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部委向党中央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81年经党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会议纪要》提出了对青少年罪犯,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将这一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确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上海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早在20年前就在各基层院成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小组,以后又逐步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建立了“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围绕这一机制,未检部门统一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工作,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开展教育,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的司法保护,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并痛改前非,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因此,未检部门的职能不仅是正确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检干部的角色不单是案件的承办者,更是矫治失足少年的教育者。所以,教育、感化、挽救就成为未检干部做好工作应当具备的核心本领。
(二)国际通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原则决定“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检干部必备的核心本领。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以其权威性和标准性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其确立的规则已成为国际少年司法发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其中双重保护原则,要求保护社会和保护青少年并重,即少年司法不仅仅强调惩罚和社会关系的恢复,更重视青少年的保护和挽救;反应相称原则,即对失足少年做出的司法反应不仅应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还要与其本人的情况包括家庭情况、个人情况等相称,以避免过度重视惩罚,忽略少年的身心成长。这些基本原则,要求未检干部在办案中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三)未检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检干部必备的核心本领。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对象特殊,均是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正处在身心迅速发育的阶段,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希望摆脱束缚、独立行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看法易偏激、自以为是。他们情感强烈、好奇,但容易一时冲动、不计后果;他们思维活跃、善于模仿,但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因此,未成年人总体犯罪呈现出盲目性、冲动性、无知性、偶然性、易受外界腐蚀性等特点。如果一味强调惩罚,不及时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极有可能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在办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时、有效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未检干部应当具备的本领和职责。
三、未检干部核心本领的表现形式
(一)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的能力
审查逮捕阶段,未检干部主要是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其核心工作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分析、仔细甄别、准确筛选、正确预判,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以确定逮捕的必要性。未检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未检干部要树立“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殊”的理念,强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二)审查起诉和庭审教育的能力
一是审查起诉能力。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分析,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广泛的社会调查,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出诉与不诉的处理决定。对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对必须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选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改造失足少年的公诉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从轻或减轻量刑建议,从而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二是庭审教育能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审阶段,公诉人兼顾案件审理和教育挽救两个方面。在法庭教育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社会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深刻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结合被告人的个人经历、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等,渲染感化点,促使未成年人对自己犯罪造成的后果引发深刻忏悔,促使其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念。庭审教育能力也是未检干部教育、感化、挽救能力在法庭上的集中体现。
(三)开展法律监督的能力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前提是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检干部在办案中,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重点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延长盘问时间、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剥夺申请法律援助、取保候审等权利。通过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等进行监督,要突出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中的成年犯,恶势力团伙犯罪、重大恶性犯罪、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犯,以及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中的成年犯,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
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进行社会调查、开展心理测试、考察帮教等,积极预防其重新犯罪。而对涉案的有严重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高危人群中的未成年人,则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进行专业指导、或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协调配合等形式,共同形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以达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教育广大青少年的目的。
四、打造未检干部核心本领的主要途径
(一)转变执法观念,为打造核心本领提供思想保障。
未检干部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刻认识打造核心本领的重要性,将打造未检核心本领作为开创未检工作新局面的不竭动力。从思想上转变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体现平等保护、少年优先的理念,宽严相济、重重轻轻的理念,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理念,全面调查、迅速简约的理念,以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深化工作机制,为打造核心本领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建立了一整套具有地域特点、体现未检特色的未成年人特殊工作机制。这些工作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又促进未检干部在执法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评估,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完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对涉罪来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继续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审慎论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等,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打造核心本领提供人员保障。
未检干部的核心本领,是未检干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基础,应当立足岗位完善提高。要结合办案实践,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大未检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工作实绩的考核、考评中,将“教育、感化、挽救”作为考察干部的办案能力和检验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及时进行表彰。要充分发挥领导与业务骨干的带头、引领作用,营造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结合实践对一些具有前瞻性、争议性的问题深入展开理论研讨,形成富有未检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理论研究成果,以进一步提升核心本领层次。
未检干部的核心本领,是指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干部,所应具备的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特点的工作理念和特殊的工作技能。它是保证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顺利进行所必需的本领,为未检职能的切实履行提供有力的保障,而这种本领是其他司法资源或社会资源无法提供的,因此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未检干部核心本领的依据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针决定“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检干部必备的核心本领。
我国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一贯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1979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部委向党中央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81年经党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会议纪要》提出了对青少年罪犯,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将这一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确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上海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早在20年前就在各基层院成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小组,以后又逐步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建立了“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围绕这一机制,未检部门统一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工作,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开展教育,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的司法保护,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并痛改前非,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因此,未检部门的职能不仅是正确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检干部的角色不单是案件的承办者,更是矫治失足少年的教育者。所以,教育、感化、挽救就成为未检干部做好工作应当具备的核心本领。
(二)国际通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原则决定“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检干部必备的核心本领。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以其权威性和标准性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其确立的规则已成为国际少年司法发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其中双重保护原则,要求保护社会和保护青少年并重,即少年司法不仅仅强调惩罚和社会关系的恢复,更重视青少年的保护和挽救;反应相称原则,即对失足少年做出的司法反应不仅应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还要与其本人的情况包括家庭情况、个人情况等相称,以避免过度重视惩罚,忽略少年的身心成长。这些基本原则,要求未检干部在办案中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三)未检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检干部必备的核心本领。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对象特殊,均是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正处在身心迅速发育的阶段,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希望摆脱束缚、独立行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看法易偏激、自以为是。他们情感强烈、好奇,但容易一时冲动、不计后果;他们思维活跃、善于模仿,但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因此,未成年人总体犯罪呈现出盲目性、冲动性、无知性、偶然性、易受外界腐蚀性等特点。如果一味强调惩罚,不及时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极有可能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在办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时、有效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未检干部应当具备的本领和职责。
三、未检干部核心本领的表现形式
(一)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的能力
审查逮捕阶段,未检干部主要是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其核心工作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分析、仔细甄别、准确筛选、正确预判,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以确定逮捕的必要性。未检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未检干部要树立“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殊”的理念,强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二)审查起诉和庭审教育的能力
一是审查起诉能力。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分析,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广泛的社会调查,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出诉与不诉的处理决定。对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对必须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选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改造失足少年的公诉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从轻或减轻量刑建议,从而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二是庭审教育能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审阶段,公诉人兼顾案件审理和教育挽救两个方面。在法庭教育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社会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深刻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结合被告人的个人经历、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等,渲染感化点,促使未成年人对自己犯罪造成的后果引发深刻忏悔,促使其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念。庭审教育能力也是未检干部教育、感化、挽救能力在法庭上的集中体现。
(三)开展法律监督的能力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前提是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检干部在办案中,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重点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延长盘问时间、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剥夺申请法律援助、取保候审等权利。通过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等进行监督,要突出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中的成年犯,恶势力团伙犯罪、重大恶性犯罪、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犯,以及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中的成年犯,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
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进行社会调查、开展心理测试、考察帮教等,积极预防其重新犯罪。而对涉案的有严重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高危人群中的未成年人,则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进行专业指导、或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协调配合等形式,共同形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以达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教育广大青少年的目的。
四、打造未检干部核心本领的主要途径
(一)转变执法观念,为打造核心本领提供思想保障。
未检干部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刻认识打造核心本领的重要性,将打造未检核心本领作为开创未检工作新局面的不竭动力。从思想上转变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体现平等保护、少年优先的理念,宽严相济、重重轻轻的理念,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理念,全面调查、迅速简约的理念,以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深化工作机制,为打造核心本领提供制度保障。
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建立了一整套具有地域特点、体现未检特色的未成年人特殊工作机制。这些工作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又促进未检干部在执法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评估,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完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对涉罪来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继续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审慎论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等,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打造核心本领提供人员保障。
未检干部的核心本领,是未检干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基础,应当立足岗位完善提高。要结合办案实践,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大未检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工作实绩的考核、考评中,将“教育、感化、挽救”作为考察干部的办案能力和检验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及时进行表彰。要充分发挥领导与业务骨干的带头、引领作用,营造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结合实践对一些具有前瞻性、争议性的问题深入展开理论研讨,形成富有未检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理论研究成果,以进一步提升核心本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