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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追踪]2003年至2014年,贾春林在担任江苏省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兴化市人民政府代市长,中共兴化市委书记,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128万余元.2016年9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