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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李某与本村村委会通过公开投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西3亩滦河河滩地,合同中约定:承包金每亩每年300元,承包期10年,承包地用途为植树造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当年春天就购买了杨树苗木,并雇人挖好了树坑,正准备栽树时,该县水务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承包地现场,给他下达了书面通知书,阻止李某植树,并告知李某:你所承包的河滩地属省定河道的管理范围,在河道上植树妨碍河水泄洪,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