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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概述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是指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通过有效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外部相关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各项职业权力,促进法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升职业责任和职业素质,使广大群众能够正确认识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从而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一)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内容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起源于英国,是围绕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设立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主要包含了法官职业定位、职业地位、薪酬待遇、司法豁免权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后世界各国陆续建立了具有各自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重点研究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利,确保法官能够独立、中立,不受干扰的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二是保障法官的职业稳定,包括完善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晋升,确保法官素质的可持续提高,打造业务过硬、人员稳定的法官队伍。三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包括法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法官能够不惧威胁,获得职业应有的尊重;四是保障法官的薪酬待遇,确保法官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投入审判工作。
(二)法官職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法官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利的特殊群体。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虽然存在一些制度和规范文件,但因为制度的滞后和落实不到位,加之严峻的司法环境和内生资源的不足,使法官群体长期处于工作重、压力大的状态,导致法官人才流失,队伍不稳,法官的作用发挥和预期定位存在较大偏差。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就是要完善我们所讨论的法官职业保障。
二、法官职业保障现状
(一)培训管理薄弱,职业技能提升不足。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法官长期加班加点被结案“赶着走”,业务学习流于形式,特别是一些形式化的视频学习规定动作非但没有取得培训提升目的,反而还成为了法官完成任务的负累。目前,法官学习业务知识、增长办案能力的有效途径基本依赖于法官办案的自我学习,而学习效果的好坏就与法官学习自觉性、学习能力密切相关,造成实践中仍在存在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就案办案、草率办案、教条办案的现象存在,法官职业化程度有待提升。
(二)干扰因素制约,独立审判难。从国家机构设置看,一府一委两院,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但却参与了大量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地方事务性工作上牵制了很多精力,也受地方性考核的约束。另一方面,虽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将法院财务归省级统一管理,但实践中地方法院的人、财、物仍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制约,势必影响了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性。从法院内部环境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取消了庭、院领导对普通案件的审签,法官审理案件更加不受干扰,但审签制度的变更又削弱了法院对法官办案规范的监管,使独立审判与审判监督的有机配合又成为新的研究课题。
(三)薪酬待遇较低,法官职业荣誉感不强。《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虽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收入较以往已有改善,但法官薪酬制度仍处在摸索完善阶段,至今未能建立系统规范的,能够立足法院实际、符合审判特点、体现法官劳动特色的工资薪金制度。要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干涉,除了教育和引导法官忠诚履行法律职责,更应保证法官相对稳定丰厚的收入。
(四)职业风险增大,人身安全亟待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经济纠纷和侵权纠纷涌入法院,案件数量的激增、案件类型的增加、案件难度的增长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同时带来的还有职业风险的与日俱增。一是案件量明显超过了法官的正常负荷,法官疲于结案审判质量难以保障,处理结果与群众的期待存在差距,案件被追责的风险与办案数同步攀升,法官办案压力巨大,现状令人堪忧。二是法官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线,但法律对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应该享有的基本职业保障缺乏规定,导致了阻碍法官履行职务、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三是法官身体健康状况令人堪忧,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长期、常态的熬夜加班使法官身体不堪重负,法官群体普遍存在胃病、颈椎病、失眠等病症,长期生活不规律,健康透支,患病拖延治疗,中青年法官在岗期间突发疾病英年早逝的更时有发生。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保障工作条件。一是搭建体现全国、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能力价值的平台,充分发挥司法高层次人才在传承审判经验、司法技能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3二是加强审判辅助人员力量配置,保障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辅助人员处理法官审判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案件审判。
(二)改善职业环境,确保独立审判。要真正落实该条款,必须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外部制度。在中央的统一安排下稳步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其次,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努力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问题,建立保障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探索“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建设,推进审判组织的扁平化,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审理案件,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4
(三)提高薪酬待遇,稳定法官人心。建立与法官能力、工作付出相匹配的法官薪酬待遇体系,既要保障经济落后地区法官按时领到足额的工资和相关津贴,也要考虑因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带来的审判工作强度不同、生活成本不同而体现地区差异。加强对法官职业收入的保障,适当提高法官待遇,使法官职业成为社会优秀法律人才向往的职业,提高法官自觉抵御腐蚀的能力。打破原有的按资排辈、定时晋级的法官等级评定制度。要结合法官能力、办案数量、办案效果等因素完善法官晋级晋升制度,将法官津贴与法官等级挂钩,体现法官等级差异,激励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工作激情。
(四)构建职业平台,保障发展空间。保障法官晋级打通四级法院的选拔渠道,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可以经过法定程序选拔到上级法院任职,5激发基层法官的工作热情。动态分析各地区法官的办案数量,平衡不同地区法官的工作强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经济发达、案件难度大、数量多的地区的法官员额数量,充实审判辅助人员力量,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
(五)规范责任追究,建立职业豁免。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担责”,但应当严格界定案件质量问题的内涵外延,明晰冤假错案的定义。一方面是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对冤假错案,原承办法官不管是否调离、退休等,都要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立法上保障法官的职业豁免权,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并不意味着无限责任,法官履行法定职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追究责任。7
(六)关注法官健康,缓解法官压力。科学界定案件饱和度,合理分解法官工作压力。要认真统计和调研每名法官的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为法官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工作目标值。当法官完成目标值时,要鼓励和督促法官休假,放松身心。要为法官开设心理健康讲授和咨询课程,为法官排解工作压力和心理问题。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为法官的身体锻炼提供一定的外部条件支持,使法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够放松身心,劳逸结合,巩固身体健康。
(七)建立职业保险,保障法官安全。身处社会转型期的法院,一是要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障,维护安全、有序的审判秩序;二是要从立法层面严惩一切对法官及其亲属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建立社会对法官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三是建立统一的法官安全保险制度,为法院每一位在职法官购买职业安全保险,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
注释:
[1]宁杰、程刚:《法官职业保障之探析——〈以法官法〉中法官权利落实为视角》,《法律适用》2014年6月1日刊。
[2]杜筱玫:《让法官职业保障暖暖的》,《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6日刊。
作者简介:
马攀,(1993—),男,汉族,四川南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是指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通过有效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外部相关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各项职业权力,促进法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升职业责任和职业素质,使广大群众能够正确认识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从而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一)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内容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起源于英国,是围绕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设立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主要包含了法官职业定位、职业地位、薪酬待遇、司法豁免权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后世界各国陆续建立了具有各自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重点研究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利,确保法官能够独立、中立,不受干扰的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二是保障法官的职业稳定,包括完善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晋升,确保法官素质的可持续提高,打造业务过硬、人员稳定的法官队伍。三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包括法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法官能够不惧威胁,获得职业应有的尊重;四是保障法官的薪酬待遇,确保法官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投入审判工作。
(二)法官職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法官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利的特殊群体。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虽然存在一些制度和规范文件,但因为制度的滞后和落实不到位,加之严峻的司法环境和内生资源的不足,使法官群体长期处于工作重、压力大的状态,导致法官人才流失,队伍不稳,法官的作用发挥和预期定位存在较大偏差。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就是要完善我们所讨论的法官职业保障。
二、法官职业保障现状
(一)培训管理薄弱,职业技能提升不足。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法官长期加班加点被结案“赶着走”,业务学习流于形式,特别是一些形式化的视频学习规定动作非但没有取得培训提升目的,反而还成为了法官完成任务的负累。目前,法官学习业务知识、增长办案能力的有效途径基本依赖于法官办案的自我学习,而学习效果的好坏就与法官学习自觉性、学习能力密切相关,造成实践中仍在存在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就案办案、草率办案、教条办案的现象存在,法官职业化程度有待提升。
(二)干扰因素制约,独立审判难。从国家机构设置看,一府一委两院,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但却参与了大量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地方事务性工作上牵制了很多精力,也受地方性考核的约束。另一方面,虽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将法院财务归省级统一管理,但实践中地方法院的人、财、物仍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制约,势必影响了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性。从法院内部环境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取消了庭、院领导对普通案件的审签,法官审理案件更加不受干扰,但审签制度的变更又削弱了法院对法官办案规范的监管,使独立审判与审判监督的有机配合又成为新的研究课题。
(三)薪酬待遇较低,法官职业荣誉感不强。《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虽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收入较以往已有改善,但法官薪酬制度仍处在摸索完善阶段,至今未能建立系统规范的,能够立足法院实际、符合审判特点、体现法官劳动特色的工资薪金制度。要确保法官能够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干涉,除了教育和引导法官忠诚履行法律职责,更应保证法官相对稳定丰厚的收入。
(四)职业风险增大,人身安全亟待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经济纠纷和侵权纠纷涌入法院,案件数量的激增、案件类型的增加、案件难度的增长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同时带来的还有职业风险的与日俱增。一是案件量明显超过了法官的正常负荷,法官疲于结案审判质量难以保障,处理结果与群众的期待存在差距,案件被追责的风险与办案数同步攀升,法官办案压力巨大,现状令人堪忧。二是法官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线,但法律对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应该享有的基本职业保障缺乏规定,导致了阻碍法官履行职务、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三是法官身体健康状况令人堪忧,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长期、常态的熬夜加班使法官身体不堪重负,法官群体普遍存在胃病、颈椎病、失眠等病症,长期生活不规律,健康透支,患病拖延治疗,中青年法官在岗期间突发疾病英年早逝的更时有发生。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保障工作条件。一是搭建体现全国、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能力价值的平台,充分发挥司法高层次人才在传承审判经验、司法技能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3二是加强审判辅助人员力量配置,保障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辅助人员处理法官审判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案件审判。
(二)改善职业环境,确保独立审判。要真正落实该条款,必须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外部制度。在中央的统一安排下稳步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其次,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努力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问题,建立保障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探索“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建设,推进审判组织的扁平化,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审理案件,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4
(三)提高薪酬待遇,稳定法官人心。建立与法官能力、工作付出相匹配的法官薪酬待遇体系,既要保障经济落后地区法官按时领到足额的工资和相关津贴,也要考虑因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带来的审判工作强度不同、生活成本不同而体现地区差异。加强对法官职业收入的保障,适当提高法官待遇,使法官职业成为社会优秀法律人才向往的职业,提高法官自觉抵御腐蚀的能力。打破原有的按资排辈、定时晋级的法官等级评定制度。要结合法官能力、办案数量、办案效果等因素完善法官晋级晋升制度,将法官津贴与法官等级挂钩,体现法官等级差异,激励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工作激情。
(四)构建职业平台,保障发展空间。保障法官晋级打通四级法院的选拔渠道,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可以经过法定程序选拔到上级法院任职,5激发基层法官的工作热情。动态分析各地区法官的办案数量,平衡不同地区法官的工作强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经济发达、案件难度大、数量多的地区的法官员额数量,充实审判辅助人员力量,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
(五)规范责任追究,建立职业豁免。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担责”,但应当严格界定案件质量问题的内涵外延,明晰冤假错案的定义。一方面是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对冤假错案,原承办法官不管是否调离、退休等,都要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立法上保障法官的职业豁免权,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并不意味着无限责任,法官履行法定职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追究责任。7
(六)关注法官健康,缓解法官压力。科学界定案件饱和度,合理分解法官工作压力。要认真统计和调研每名法官的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为法官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工作目标值。当法官完成目标值时,要鼓励和督促法官休假,放松身心。要为法官开设心理健康讲授和咨询课程,为法官排解工作压力和心理问题。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为法官的身体锻炼提供一定的外部条件支持,使法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够放松身心,劳逸结合,巩固身体健康。
(七)建立职业保险,保障法官安全。身处社会转型期的法院,一是要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障,维护安全、有序的审判秩序;二是要从立法层面严惩一切对法官及其亲属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建立社会对法官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三是建立统一的法官安全保险制度,为法院每一位在职法官购买职业安全保险,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
注释:
[1]宁杰、程刚:《法官职业保障之探析——〈以法官法〉中法官权利落实为视角》,《法律适用》2014年6月1日刊。
[2]杜筱玫:《让法官职业保障暖暖的》,《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6日刊。
作者简介:
马攀,(1993—),男,汉族,四川南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