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钢铁行业中的并购热潮方兴未艾,数家国有钢铁集团的整合行动都取得了一些突破。但这种突破中也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即业界所称的“民消国长”。
所谓“民消国长”,是指此轮整合潮中,清晰地呈现出国有钢铁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趋势。在市场逻辑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这样的趋势定然容易引起争议。当然,这个现象的存在是否合理需作具体分析。
专就钢铁行业“民消国长”而论,支持其发生的市场逻辑大致可归结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下半年起钢铁行业实际进入“过冬”状态,鉴于“中期看淡、短期看弱”的预判,加之前期扩张过快而导致自身资金紧张等因素,民营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纷纷选择收缩阵线,由此留出的市场空间则由资金雄厚且长期致力于“做大做强”的国有企业顺势填补。
当然,上述分析不过只是硬币的一面,事实上,若将观察面、观察期放大、拉长,一个不难发现的现象是,“民消国长”发生的领域远不止于钢铁行业,其滥觞也早于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比如:2004年,A股上市房企基本为民营,到2006年,A股市值最大的10家房企中,只剩下一家为民营企业。
除了市场逐渐向国资集中,“民消国长”还反映在近年来中国全部企业利润不断呈现向上游国有企业集中的趋势,以及自1997年以来,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单位,等等。由此可见,所谓“民消国长”已然并非固有的现象,很大程度上,这现象本身还带有扩大化、长期化的生长基因,因此,它不可能完全内生于市场机制,它的发生,必然有非市场因素在起作用。
按照一般规律,各类企业在竞争性行业中孰进孰退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是效率。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中国自1978年以来所取得的显著增长,其宏观基础之一,在于不断深入的制度变革使得非公经济得以发生、发展,微观基础则主要在于农户、民营以及外资企业所带来的生产潜能的快速释放。
既然以效率原因无法解释大面积的“民消国长”,那么,此不无反常的趋势势必还需从市场以外寻求解释,其中比较现成的包括:
其一,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的观点,在转型国家中,由于外部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量私人部门往往会逐渐呈现出一定的国有化特征,即产权模糊化倾向,具体来说就是,非国有企业要求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模糊的所有者加入其经营活动,分享其收益,并帮助其解决由市场不完全所造成的各种不利于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障碍;
其二,根据经济学家麦金农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是割裂的”,这些割裂不仅来自于制度性歧视,而且还会反过来强化制度性歧视,这方面最明显的例证是,近年来,我国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大约为60%,而其获得的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远远低于这一数字。
显然,比之“民消国长”本身,上述两点“民消国长”的原因尤需警惕和矫正,原因在于,“民消国长”若只作为一种现象,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真正值得忧虑的是,除了因产权虚置而带来的“国企病”以外,受困于传统的发展战略思维,我国大部分大型国企集中在并不具备比较优势、资本过度密集的产业和产业区段,这样的产业选择决定了这些企业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不具有自生能力,不能获得市场上可接受的正常利润水平,换言之,正因为我们现在所观察到的“民消国长”很大程度上恰恰产自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因此,其对整体经济而言方才意味着效率受损。
值得一提的是,温家宝总理在此次全国“两会”闭幕当天所召开的记者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有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而且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仅要有国家大规模的财政投入,而且要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投入。不仅要有调整和振兴的宏观规划,而且要尤为重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动力。”温总理对激发民间企业活力的重视,意味明显。
关于“民消国长”议题,或许还不乏有人过度联想至美、欧等国近期进行的救助活动,我们认为,这些活动不能作为“民消国长”合理的依据,因为这些国家的救助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而金融行业自有其“竞争悖论”的特殊性,即银行破产会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针对银行短期的“国有化”无非只是无奈之下的特殊安排。
所谓“民消国长”,是指此轮整合潮中,清晰地呈现出国有钢铁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的趋势。在市场逻辑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这样的趋势定然容易引起争议。当然,这个现象的存在是否合理需作具体分析。
专就钢铁行业“民消国长”而论,支持其发生的市场逻辑大致可归结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下半年起钢铁行业实际进入“过冬”状态,鉴于“中期看淡、短期看弱”的预判,加之前期扩张过快而导致自身资金紧张等因素,民营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纷纷选择收缩阵线,由此留出的市场空间则由资金雄厚且长期致力于“做大做强”的国有企业顺势填补。
当然,上述分析不过只是硬币的一面,事实上,若将观察面、观察期放大、拉长,一个不难发现的现象是,“民消国长”发生的领域远不止于钢铁行业,其滥觞也早于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比如:2004年,A股上市房企基本为民营,到2006年,A股市值最大的10家房企中,只剩下一家为民营企业。
除了市场逐渐向国资集中,“民消国长”还反映在近年来中国全部企业利润不断呈现向上游国有企业集中的趋势,以及自1997年以来,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单位,等等。由此可见,所谓“民消国长”已然并非固有的现象,很大程度上,这现象本身还带有扩大化、长期化的生长基因,因此,它不可能完全内生于市场机制,它的发生,必然有非市场因素在起作用。
按照一般规律,各类企业在竞争性行业中孰进孰退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是效率。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中国自1978年以来所取得的显著增长,其宏观基础之一,在于不断深入的制度变革使得非公经济得以发生、发展,微观基础则主要在于农户、民营以及外资企业所带来的生产潜能的快速释放。
既然以效率原因无法解释大面积的“民消国长”,那么,此不无反常的趋势势必还需从市场以外寻求解释,其中比较现成的包括:
其一,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的观点,在转型国家中,由于外部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量私人部门往往会逐渐呈现出一定的国有化特征,即产权模糊化倾向,具体来说就是,非国有企业要求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模糊的所有者加入其经营活动,分享其收益,并帮助其解决由市场不完全所造成的各种不利于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障碍;
其二,根据经济学家麦金农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是割裂的”,这些割裂不仅来自于制度性歧视,而且还会反过来强化制度性歧视,这方面最明显的例证是,近年来,我国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大约为60%,而其获得的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远远低于这一数字。
显然,比之“民消国长”本身,上述两点“民消国长”的原因尤需警惕和矫正,原因在于,“民消国长”若只作为一种现象,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真正值得忧虑的是,除了因产权虚置而带来的“国企病”以外,受困于传统的发展战略思维,我国大部分大型国企集中在并不具备比较优势、资本过度密集的产业和产业区段,这样的产业选择决定了这些企业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不具有自生能力,不能获得市场上可接受的正常利润水平,换言之,正因为我们现在所观察到的“民消国长”很大程度上恰恰产自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因此,其对整体经济而言方才意味着效率受损。
值得一提的是,温家宝总理在此次全国“两会”闭幕当天所召开的记者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有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而且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仅要有国家大规模的财政投入,而且要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投入。不仅要有调整和振兴的宏观规划,而且要尤为重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动力。”温总理对激发民间企业活力的重视,意味明显。
关于“民消国长”议题,或许还不乏有人过度联想至美、欧等国近期进行的救助活动,我们认为,这些活动不能作为“民消国长”合理的依据,因为这些国家的救助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而金融行业自有其“竞争悖论”的特殊性,即银行破产会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针对银行短期的“国有化”无非只是无奈之下的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