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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现在在一家软件企业工作,从事软件开发,平时喜欢自己搞一些小软件的制作。前几天在帮企业设计软件的过程中,受到了启发,就用了其中的一个小程序加上自己设计的程序,制作了一个新软件出来。结果被一个朋友看中了,出价想买我制作的这个新软件。请问,我要是卖掉自己设计的这款软件,是否必须经过公司的同意?
深圳 小周
A:要卖掉自己设计的这款软件,是必须经过公司同意的。这是因为你所设计的这款软件是在公司原有软件的基础之上,经过“加工”而制作的。“加工”部分与基础部分(公司的软件)密不可分,二者必须共同使用。公司对于自己的软件享有著作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你将自己设计的软件卖给朋友使用,是一种营利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 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必然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这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所以,如果你想卖掉自己的这款软件,可先与公司达成相关协议,约定价款的分配比例,然后再转让给他人。
Q:我有一位朋友是家居设计师,她最近设计了一套装修方案,自己和客户都很满意。她还准备拿这套设计去参加比赛。但她所在的公司却称,该方案虽然是由我朋友设计的,但属于公司的机密,不能私自拷贝保存。否则公司将解雇我朋友并扣发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吉林 一位读者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即职务作品,除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所在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你朋友设计的装修方案虽然是职务作品,但本人享有著作权,其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参赛,公司以作品属于机密,不能擅自拷贝为由予以阻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Q:现在我在一家国际运输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根据业务的需要开发了海运出口业务管理系统,为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得到的奖励仅仅是在单位会议上的表扬,请问如果我向公司要求在奖金等方面的物质奖励,是否有法律依据?
大连 Hanson
A: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 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你根据工作的需要开发了“海运出口业务管理系统”,这一软件的著作权应该由公司享有,而公司对设计人“可以”进行物质奖励,而不是必须。除非你和公司事先有约定或公司的奖惩制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公司完全可以不对你进行物质奖励。
Q:前段时间,我所在公司为一项活动征集会议标志,我是做人事工作的,但自己也设计了一个方案投给公司。没想到最后竟被选中,作为此次活动的Logo。在得知这个消息后,我向公司要求支付报酬。但公司却以我是本单位员工,设计作品也属公司所有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请问,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杭州 刘先生
A:公司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所设计的方案完全是个人作品,并非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你虽是公司员工,但此作品并非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你对自己设计的Logo 享有著作权。在你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无偿使用,你提出的报酬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深圳 小周
A:要卖掉自己设计的这款软件,是必须经过公司同意的。这是因为你所设计的这款软件是在公司原有软件的基础之上,经过“加工”而制作的。“加工”部分与基础部分(公司的软件)密不可分,二者必须共同使用。公司对于自己的软件享有著作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你将自己设计的软件卖给朋友使用,是一种营利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 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必然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这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所以,如果你想卖掉自己的这款软件,可先与公司达成相关协议,约定价款的分配比例,然后再转让给他人。
Q:我有一位朋友是家居设计师,她最近设计了一套装修方案,自己和客户都很满意。她还准备拿这套设计去参加比赛。但她所在的公司却称,该方案虽然是由我朋友设计的,但属于公司的机密,不能私自拷贝保存。否则公司将解雇我朋友并扣发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吉林 一位读者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即职务作品,除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所在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你朋友设计的装修方案虽然是职务作品,但本人享有著作权,其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参赛,公司以作品属于机密,不能擅自拷贝为由予以阻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Q:现在我在一家国际运输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根据业务的需要开发了海运出口业务管理系统,为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得到的奖励仅仅是在单位会议上的表扬,请问如果我向公司要求在奖金等方面的物质奖励,是否有法律依据?
大连 Hanson
A: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 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你根据工作的需要开发了“海运出口业务管理系统”,这一软件的著作权应该由公司享有,而公司对设计人“可以”进行物质奖励,而不是必须。除非你和公司事先有约定或公司的奖惩制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公司完全可以不对你进行物质奖励。
Q:前段时间,我所在公司为一项活动征集会议标志,我是做人事工作的,但自己也设计了一个方案投给公司。没想到最后竟被选中,作为此次活动的Logo。在得知这个消息后,我向公司要求支付报酬。但公司却以我是本单位员工,设计作品也属公司所有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请问,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杭州 刘先生
A:公司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所设计的方案完全是个人作品,并非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你虽是公司员工,但此作品并非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你对自己设计的Logo 享有著作权。在你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无偿使用,你提出的报酬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