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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进,其对高校财务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分析A高校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税务筹划、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改进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9. 008
[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9- 0017- 02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2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率先试点。2012年9月以后,营改增推广到包括上海在内的9个省市。2014年1月营改增又增加了铁路运输行业和邮政业。两年来,营改增试点地区由局部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由窄到宽,试点户由少到多。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月31日,全国企业一共减负1 961亿元。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研究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积极推进全面完成营改增。
1 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替代营业税成为高校的主要税种之一。现阶段,高校营改增涉及的业务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服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科研收入,二是社会服务收入。高校科研收入按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部门资助的纵向科研经费;二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有偿科研技术服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其中横向科研经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另外,高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平台等条件提供服务取得的测试费、检测费、化验费、分析费、计算费、环评费、加工费等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也属营改增范畴。
高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并可以抵扣进项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适用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降低为3%的增值税率,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9%,较原来缴纳营业税时5.65%的综合税率下降了2.36个面分点,税负明显减轻。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比原来5%营业税率略有升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总体税负的高低取决于进项税抵扣规模。
高校科研活动是以智力、人力投入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服务活动,购入的材料、设备等占总成本比例小,人工成本占比较大。高校横向科研工作购入的实验仪器等固定资产、实验材料、水电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科研活动发生的人工费用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能够抵扣的进项税规模较小,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
2 A高校营改增实施进程及存在的问题
2.1 营改增实施进程
2013年8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及文化创意服务,开具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3%增值税率,与之前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明显下降。
2014年1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内容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咨询、测试费。实行开票时预扣增值税,在开发票时从科研项目经费里列支增值税及附加,如果科研资金还没有到账,则从其他项目里垫支税款,或用现金缴纳税款。但由于尚未购入认证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负方面。A高校营改增实施前期阶段,尚未购入发票抵扣认证设备,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短期内税负水平明显提高。在科研业务中人工成本大,可抵扣成本占比小,多数购买行为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导致税负增加。2014年1-3月A高校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98万元,而2013年1-3月缴纳营业税28.6万元,营改增之后2014年1-3月的相关税负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2%。
(2)会计核算方面。目前A高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取科研收入入账开发票时先行扣缴增值税的核算方式。A高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按照项目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对每个科研项目分别进行纳税核算。如何合理增设会计科目细目,实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分项目核算、全校合并缴纳是A高校需解决的问题。
(3)科研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对科研收入的确认和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都产生很大影响。例如A高校2014年与枣庄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金额10万元。4月份资金到账,入账时计入科研收入94 339.62元,缴纳增值税5 660.38元。而在营改增实施前,是按照合同金额10万元全部确认为科研收入。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影响了学校科研收入水平。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按照10万元为基数计算提取,并未按照扣除增值税后的实际科研收入为基数计提,造成管理费提取数较高。营改增后不仅税负明显增加,而且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高于实际科研收入数,导致科研项目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师的科研积极性和科研效果。
3 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建议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逐步铺开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高校应针对新形势、新特点扎实打好基础,全方位做好税务筹划、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内部监督、合同管理、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
3.1 加强税务筹划
随着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不断扩展和加深,营改增导致的税负变化将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营改增后,高校拥有进项税抵扣优势及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具有很大空间。高校财务部门应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学校税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途径:①做到应抵尽抵。高校可抵扣进项税的费用包括用于应税服务业务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耗材、车辆租赁、燃油费等,购入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减少增值税的缴纳。②利用高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优势增加收入。对方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高校向对方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可以适当上调,以增加资金收入。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了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并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列明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高校应关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进行税务筹划,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利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3.2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按照营改增实施要求,制定高校增值税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申报程序等;完善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可设置专职科室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税务工作,做好纳税基础数据测算、纳税范围认定、纳税资料收集传递归档、申报缴纳、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的升级等基础工作;制定完善增值税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工作流程,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监督。
3.3 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增值税业务比营业税复杂,财务工作量增大。财务信息系统中涉及增值税税负计算、账务处理、申报缴纳等业务需要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根据营改增要求,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科研经费,满足收入支出相匹配原则;增设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等明细科目;按照项目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同时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加强财务管理。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应该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因素,以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为基数计提管理费。
A高校多校区办学,校区分散,开发票业务量大,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重要程度上等同于甚至高于现金管理,这对发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高校应改进票据管理手段,积极推进票据电子化改革,将票据入库、发放等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施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有效监管;增加必要的硬件设备,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设置必要的办公场所,设置专职或兼职纳税业务审核人员。
3.4 加强监督控制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稽核,及时发现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降低内部控制风险;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为学校老师提供增值税业务中的相关信息,提升财务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5 完善科研合同管理
高校在签订科研合同时,要严格审批权限,除了关注合同标的、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还需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纳税责任,并注明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及开具票据的种类、税率、开票时间等事项,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和财务法规,保证开票后足额缴税。对于免税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所开票据的种类,便于合同后期顺利执行。在合同管理上对于应免税收入要有完备的科研合作协议和技术转让合同,能正确划分是否免税并提供足够的依据,以免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应税收入。在合理纳税的同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发展。
3.6 加强宣传服务措施
高校应加大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发挥财务部门报账服务前台的窗口作用,及时将纳税变更注意事项告知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财务网站及各种媒介形式宣传解释营改增的意义和效果,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减少老师因纳税政策变动产生抵触不解情绪,使其了解增值税业务,充分抵扣、依法纳税。
4 结 语
营改增旨在通过税种的转换和税率调整达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营改增使高校财务管理加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可抵扣进项税的减负效应使高校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提高了议价能力;对方合作单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与高校合作的意向加强,有利于高校横向科研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营改增不但影响高校税负水平,同时亦对高校内部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带来多方面影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增值税的税负计算、会计处理、征收管理等比原来缴纳营业税时更加复杂和严格,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注重纳税筹划,完善制度,优化会计核算流程,用好营改增的政策优势,以降低税负,提升竞争能力,进而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治华.“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及完善对策[J].人民论坛,2014(2):96-98
[2]蒋彩萍.“营改增”后高校财务的应对策略——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商业会计,2014(3):77-79
[关键词] 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9. 008
[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9- 0017- 02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2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率先试点。2012年9月以后,营改增推广到包括上海在内的9个省市。2014年1月营改增又增加了铁路运输行业和邮政业。两年来,营改增试点地区由局部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由窄到宽,试点户由少到多。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月31日,全国企业一共减负1 961亿元。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研究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积极推进全面完成营改增。
1 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替代营业税成为高校的主要税种之一。现阶段,高校营改增涉及的业务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服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科研收入,二是社会服务收入。高校科研收入按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部门资助的纵向科研经费;二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有偿科研技术服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其中横向科研经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另外,高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平台等条件提供服务取得的测试费、检测费、化验费、分析费、计算费、环评费、加工费等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也属营改增范畴。
高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并可以抵扣进项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适用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降低为3%的增值税率,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9%,较原来缴纳营业税时5.65%的综合税率下降了2.36个面分点,税负明显减轻。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比原来5%营业税率略有升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总体税负的高低取决于进项税抵扣规模。
高校科研活动是以智力、人力投入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服务活动,购入的材料、设备等占总成本比例小,人工成本占比较大。高校横向科研工作购入的实验仪器等固定资产、实验材料、水电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科研活动发生的人工费用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能够抵扣的进项税规模较小,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
2 A高校营改增实施进程及存在的问题
2.1 营改增实施进程
2013年8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及文化创意服务,开具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3%增值税率,与之前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明显下降。
2014年1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内容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咨询、测试费。实行开票时预扣增值税,在开发票时从科研项目经费里列支增值税及附加,如果科研资金还没有到账,则从其他项目里垫支税款,或用现金缴纳税款。但由于尚未购入认证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负方面。A高校营改增实施前期阶段,尚未购入发票抵扣认证设备,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短期内税负水平明显提高。在科研业务中人工成本大,可抵扣成本占比小,多数购买行为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导致税负增加。2014年1-3月A高校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98万元,而2013年1-3月缴纳营业税28.6万元,营改增之后2014年1-3月的相关税负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2%。
(2)会计核算方面。目前A高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取科研收入入账开发票时先行扣缴增值税的核算方式。A高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按照项目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对每个科研项目分别进行纳税核算。如何合理增设会计科目细目,实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分项目核算、全校合并缴纳是A高校需解决的问题。
(3)科研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对科研收入的确认和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都产生很大影响。例如A高校2014年与枣庄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金额10万元。4月份资金到账,入账时计入科研收入94 339.62元,缴纳增值税5 660.38元。而在营改增实施前,是按照合同金额10万元全部确认为科研收入。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影响了学校科研收入水平。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按照10万元为基数计算提取,并未按照扣除增值税后的实际科研收入为基数计提,造成管理费提取数较高。营改增后不仅税负明显增加,而且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高于实际科研收入数,导致科研项目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师的科研积极性和科研效果。
3 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建议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逐步铺开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高校应针对新形势、新特点扎实打好基础,全方位做好税务筹划、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内部监督、合同管理、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
3.1 加强税务筹划
随着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不断扩展和加深,营改增导致的税负变化将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营改增后,高校拥有进项税抵扣优势及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具有很大空间。高校财务部门应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学校税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途径:①做到应抵尽抵。高校可抵扣进项税的费用包括用于应税服务业务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耗材、车辆租赁、燃油费等,购入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减少增值税的缴纳。②利用高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优势增加收入。对方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高校向对方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可以适当上调,以增加资金收入。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了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并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列明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高校应关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进行税务筹划,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利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3.2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按照营改增实施要求,制定高校增值税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申报程序等;完善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可设置专职科室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税务工作,做好纳税基础数据测算、纳税范围认定、纳税资料收集传递归档、申报缴纳、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的升级等基础工作;制定完善增值税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工作流程,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监督。
3.3 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增值税业务比营业税复杂,财务工作量增大。财务信息系统中涉及增值税税负计算、账务处理、申报缴纳等业务需要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根据营改增要求,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科研经费,满足收入支出相匹配原则;增设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等明细科目;按照项目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同时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加强财务管理。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应该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因素,以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为基数计提管理费。
A高校多校区办学,校区分散,开发票业务量大,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重要程度上等同于甚至高于现金管理,这对发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高校应改进票据管理手段,积极推进票据电子化改革,将票据入库、发放等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施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有效监管;增加必要的硬件设备,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设置必要的办公场所,设置专职或兼职纳税业务审核人员。
3.4 加强监督控制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稽核,及时发现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降低内部控制风险;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为学校老师提供增值税业务中的相关信息,提升财务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5 完善科研合同管理
高校在签订科研合同时,要严格审批权限,除了关注合同标的、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还需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纳税责任,并注明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及开具票据的种类、税率、开票时间等事项,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和财务法规,保证开票后足额缴税。对于免税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所开票据的种类,便于合同后期顺利执行。在合同管理上对于应免税收入要有完备的科研合作协议和技术转让合同,能正确划分是否免税并提供足够的依据,以免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应税收入。在合理纳税的同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发展。
3.6 加强宣传服务措施
高校应加大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发挥财务部门报账服务前台的窗口作用,及时将纳税变更注意事项告知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财务网站及各种媒介形式宣传解释营改增的意义和效果,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减少老师因纳税政策变动产生抵触不解情绪,使其了解增值税业务,充分抵扣、依法纳税。
4 结 语
营改增旨在通过税种的转换和税率调整达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营改增使高校财务管理加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可抵扣进项税的减负效应使高校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提高了议价能力;对方合作单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与高校合作的意向加强,有利于高校横向科研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营改增不但影响高校税负水平,同时亦对高校内部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带来多方面影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增值税的税负计算、会计处理、征收管理等比原来缴纳营业税时更加复杂和严格,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注重纳税筹划,完善制度,优化会计核算流程,用好营改增的政策优势,以降低税负,提升竞争能力,进而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治华.“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及完善对策[J].人民论坛,2014(2):96-98
[2]蒋彩萍.“营改增”后高校财务的应对策略——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商业会计,2014(3):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