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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法治化是21 世紀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是现代化教育的主要特征。在推进学校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 充分发挥法治手段和理念的双重作用, 有利于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稳定有序、和谐发展的校园。
关键词:教育法治化; 和谐校园; 构建
一、当前我国教育法治化缺失的现状
我国教育立法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 20 多年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另外还有几百部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结束了高等教育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国教育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奠定了基础。然而,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1、教育行政化倾向浓厚
我国高等教育与国家关系的模式正在由国家控制型向国家监督型转变,但教育的这种转变与社会发展的脈动并不一致,而是落后于社会发展———行政化倾向浓厚,法治化程度较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高等学校看作它们附属的事业单位,这表现在政府对学校的定位、学科的审批、校领导的产生和任用、职称的评定、项目的审批、财政拨款的额度,甚至学生入学标准、博士点的审批等事关高等教育大局的诸多方面,行政权要么直接作用,要么虽然程序上经过专家投票, 但在各项法律不健全的情况。
2、教育法治观念缺位
近年来,我国教育经历了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就业制度等重大改革,但高等教育法治观念并未深入人心,观念上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障碍,现代教育法治化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政府、教育领导者和广大教育工作者中尚未完全确立,其中政府教育法治观念的缺乏是问题的关键。
3、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备
第一, 体系不完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但远没有形成上下协调一致,内容系统完备,操作性强的教育法律体系。
第二, 立法滞后。近年来,我国教育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在《高等教育法》中可以找到原则的规定,但却找不到具体法律的指引与保障。在教育发展迫切需要的时候没能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没能使改革拥有法律上的效力和依据。
二、加强教育法治化建设, 构建和谐校园的对策
1、教育立法法治化。尽管我国的教育立法正在加紧进行, 但是应当看到,还有不少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 一些重大的教育行为和教育关系还缺少法律的调整, 教育法体系尚不完备。无法, 自然谈不上法的实施。构建完备的教育法体系, 使其在内容上和谐一致, 形式完整统一, 层次上排列有序, 充分反映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 使教育各方面和主要的教育行为都有法可依, 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2、教育行政执法法治化
严格的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具体实现的活动。也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 只强调教育立法, 不重视教育执法, 法只能是一纸空文。由于我国教育法制不健全, 谈到“执法”, 人们普遍认为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 而对教育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教育行政执法知之不多, 教育行政机关对自身执法地位的认识还不十分明确, 在实际操作上缺乏规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具有特殊的意义。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 具体规定它的任务、工作原则和程序。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 按程序执法, 才是有效的教育执法行为, 任何超越权限或失职都是违法的, 是不允许的, 应予以追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 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关键。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 直接决定了教育法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程度和质量。而我们现有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素质不高, 难以承担和胜任日趋繁重的教育行政执法任务。因此, 有必要采取措施, 一方面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教育行政执法机关,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有的人员专业成分;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修养和专业水平。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的教育执法。
3、完善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有着特殊的意义。目前, 我国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共产党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立法上完善对教育法制监督的规定, 为教育法制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这既是加强教育法制监督的重要措施, 也是提高教育法制监督合法性和权威性, 防止监督任意性和盲目性的重要保障。同时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和社会效果, 及时废、改、立, 为教育法制监督提供条件和依据。加强监督主体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提高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通过法律监督和作监督的形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最高层次的监督。通过法律监督, 撤销各种与宪法、教育法律相抵触的“土法”、“政策”、“章法”等, 有效地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 加大教育执法检查的力度。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把社会组织分散的监督组织化、制度化, 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晓君.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现状与对策[J].苏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 1) .
[2]徐敏.论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条件[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0( 4) .
[3]高金岭.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4( 7) .
[4]张永勤, 张泓泉.和谐校园建设浅探[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4) .
[5]张国霖.教育法治化的内涵要素[J].教育评论, 2001( 3) .
关键词:教育法治化; 和谐校园; 构建
一、当前我国教育法治化缺失的现状
我国教育立法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 20 多年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另外还有几百部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结束了高等教育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国教育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奠定了基础。然而,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1、教育行政化倾向浓厚
我国高等教育与国家关系的模式正在由国家控制型向国家监督型转变,但教育的这种转变与社会发展的脈动并不一致,而是落后于社会发展———行政化倾向浓厚,法治化程度较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高等学校看作它们附属的事业单位,这表现在政府对学校的定位、学科的审批、校领导的产生和任用、职称的评定、项目的审批、财政拨款的额度,甚至学生入学标准、博士点的审批等事关高等教育大局的诸多方面,行政权要么直接作用,要么虽然程序上经过专家投票, 但在各项法律不健全的情况。
2、教育法治观念缺位
近年来,我国教育经历了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就业制度等重大改革,但高等教育法治观念并未深入人心,观念上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障碍,现代教育法治化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政府、教育领导者和广大教育工作者中尚未完全确立,其中政府教育法治观念的缺乏是问题的关键。
3、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备
第一, 体系不完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但远没有形成上下协调一致,内容系统完备,操作性强的教育法律体系。
第二, 立法滞后。近年来,我国教育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在《高等教育法》中可以找到原则的规定,但却找不到具体法律的指引与保障。在教育发展迫切需要的时候没能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没能使改革拥有法律上的效力和依据。
二、加强教育法治化建设, 构建和谐校园的对策
1、教育立法法治化。尽管我国的教育立法正在加紧进行, 但是应当看到,还有不少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 一些重大的教育行为和教育关系还缺少法律的调整, 教育法体系尚不完备。无法, 自然谈不上法的实施。构建完备的教育法体系, 使其在内容上和谐一致, 形式完整统一, 层次上排列有序, 充分反映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 使教育各方面和主要的教育行为都有法可依, 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2、教育行政执法法治化
严格的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具体实现的活动。也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 只强调教育立法, 不重视教育执法, 法只能是一纸空文。由于我国教育法制不健全, 谈到“执法”, 人们普遍认为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 而对教育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教育行政执法知之不多, 教育行政机关对自身执法地位的认识还不十分明确, 在实际操作上缺乏规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具有特殊的意义。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 具体规定它的任务、工作原则和程序。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 按程序执法, 才是有效的教育执法行为, 任何超越权限或失职都是违法的, 是不允许的, 应予以追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 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关键。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 直接决定了教育法在现实生活中适用的程度和质量。而我们现有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素质不高, 难以承担和胜任日趋繁重的教育行政执法任务。因此, 有必要采取措施, 一方面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教育行政执法机关,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有的人员专业成分;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修养和专业水平。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的教育执法。
3、完善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有着特殊的意义。目前, 我国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共产党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立法上完善对教育法制监督的规定, 为教育法制监督提供法律依据。这既是加强教育法制监督的重要措施, 也是提高教育法制监督合法性和权威性, 防止监督任意性和盲目性的重要保障。同时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和社会效果, 及时废、改、立, 为教育法制监督提供条件和依据。加强监督主体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提高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通过法律监督和作监督的形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最高层次的监督。通过法律监督, 撤销各种与宪法、教育法律相抵触的“土法”、“政策”、“章法”等, 有效地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 加大教育执法检查的力度。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把社会组织分散的监督组织化、制度化, 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晓君.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现状与对策[J].苏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 1) .
[2]徐敏.论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条件[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0( 4) .
[3]高金岭.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4( 7) .
[4]张永勤, 张泓泉.和谐校园建设浅探[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4) .
[5]张国霖.教育法治化的内涵要素[J].教育评论, 2001(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