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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仅意味着更加完备制度建设,同时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机关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法治实践中必须要全面提升自身的法治能力。这一方面需要在个体层面对机关党员干部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激励,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体系层面对实践提供整体性支持。
[关键词]
法治国家;制度化;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6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2-0043-03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亨廷顿关于后发国家现代化的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国家要塑造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政府,其关键不在于制度的具体形式而在于国家的制度化水平。[1]对于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也是如此,它不仅仅意味着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不断提升国家的法治能力建设。
一、从制度走向制度化:
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了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法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在整体上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根据2014年的全球法治指数,中国在99个列入排名的国家中仅排名76位,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亚洲国家。[2]全球法治指数反映出国家法治水平,意味着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存在着法治体系完善但法治实践落后的困境。
从制度化的理论看,制度的稳定有效依赖于国家的制度化水平,而从制度化的内涵来说,制度化首先意味着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需要全社会具有与之适应的法治能力。这种法治能力的形成,第一意味着有较完备的法律,第二意味着社会总体上有能力通过一定的法治方式实现对法律的遵守与应用;第三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对现有法律体系形成共同的认同。[3]机关党员干部是党治国理政的基础和依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机关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不仅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有很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有法治知识低法治能力:
机关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问题所在
(一)对政策和行政命令的依赖高于法律。尽管党员干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普遍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机关党员干部仍然习惯于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办事,特别是在政策与行政命令与现有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往往选择以行政命令和政策为准则而忽视法定的规范和程序。因此,尽管机关党员干部都一定程度上知法懂法,但一些机关党员和干部甚至在违反法律规范的决策和行为面前不能坚持原则,对政策和行政权力的认同和依赖超越了对法律规范的坚持。
(二)社会治理和工作决策中存在短期行为。由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法治能力不强,在工作中对法律规范和程序不够尊重,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受人治的影响大于法治的影响,进一步影响了机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使党员干部在工作决策和国家治理行为中往往偏好于效率高、见效快的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机关干部在国家治理和决策中更多地考虑当下而较少考虑未来,更多地关注部门而较少关注全局,更多地考虑工作效率而较少考虑社会效应。这种治理的短期考虑在较极端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决策失误。
(三)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矛盾的能力不足。一是由于当前社会治理体系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不足,使得机关党员干部在面对数量剧增、多种多样的一般性社会治理问题显得力不从心或资源不足,从而出现了“不立案、不登记、不解决”等消极不作为现象,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二是面对一些形式比较激进的上访、缠访、闹访事件,往往采取个别补偿和利益补偿手段,而不是采取正式的法律程序和手段解决。三是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党员干部运用法治能力进行现场处置的能力不足,甚至出现了处理失当、矛盾激化的现象。这三类现象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并进一步损害了现有国家体系在社会治理中的影响和效力。
(四)存在屡禁不绝的特权和腐败现象。由于机关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的薄弱,使得对行政和执法权力的规范性、制度性和程序性制约不足,而个人违法成本则相对较低。在制约相对不足同时法律权威又不能得到尊重和有效执行时,一方面会出现较为浓厚的特权意识,主要表现为在行使权力时不按程序或超越法律办事,在工作决策中一言堂,在行使职权时追求差别化待遇等等;而另一方面容易出现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的腐败行为。
三、体系与思维问题并存:
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的思维定式:思维习惯对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本位”思想,使中国封建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意识,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这种传统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机关党员干部;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制度化程度和法治程度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高度集中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权力是党和国家赢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基础。因此,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历史经验也使得党员干部比较容易形成权力至上的思维定式。不过也应当认识到,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从权力至上的思维观念过渡到法律至上的理念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时期的过程。
(二)长期的发展主义:路径依赖对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机关党员干部中广泛存在着“重实效轻程序”的思维,这也是党员干部法治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对于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来说,其最重要的内容是依法行使职权,而这不仅仅意味着从内容上要尊重法律规范,而且意味在过程上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因此,法定程序对法治政府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价值,机关党员干部做出决策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发展绩效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首要标准,这使得一些机关党员干部为寻求社会发展的捷径和工作效率,避开程序性思维,转而选择更加高效的实践性思维。在许多情况下,确实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诸多领域取得了成效,甚至降低了行政成本。因此,这种短期有效性使得“重实效而轻程序”的思维和工作方式在许多机关党员干部中成为一种常态。 (三)管理的部门导向:国家体系对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对于机关党员干部来说,法治能力不足其真正内涵并不意味着“不想为”或“不作为”,而意味着“不能为”。在许多情况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或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规章或条例之间存在着内容或原则上的相互冲突;在某些时候,也存在法律规章与上级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相冲突的情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不得不采取“打擦边球”或“有法不依”的办事方法。当前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来自于单位制下以管理为导向、以部门区隔为特征、以单位管理为内容的行政体系。新世纪以来,随着单位制的进一步解体和社会流动的增加,社会治理越来越需要以服务为导向、以部门整合为特征、以区域管理为特征的治理体系。因此,以部门区隔为特征的现有行政体系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阻碍了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进一步发挥。
(四)信息不对称问题:科层体制对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对于机关党员干部来说,其法治能力的发挥还需要处理好上级决策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上级决策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之间本身存在冲突时,机关党员干部如何作为就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困境。一方面,机关以集中为特点的科层制结构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执行上级决策;而另一方面,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要求又要求机关党员干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法理上说,在两个方面相互冲突时违背任何一方面都会消弱现有国家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因此,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其关键在于机关党员干部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使之在决策之初就能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符合。但在当前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决策者与治理对象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其经常会做出一些错误决策。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由于以集中为特点的科层制结构阻碍了信息的自下而上传递;另一方面是由于现有体系的部门区隔使得部门间存在信息的孤岛效应。
(五)治理的破窗效应:法治环境带来社会弱治理的连锁反应。所谓破窗效应,是指一种不良现象可能会传递一种信息,导致不良现象的无限扩展。而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缺乏,则会在社会治理中带来连锁效应。其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不够,或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会使得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减弱,从而使社会其他成员也会对法律规范不尊重、产生对执法机构不信任,从而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由于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缺乏,使得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处理解决往往采取法律和制度之外的非正式方式,而这则进一步降低了法律规范和执法机构的有效性。因此,机关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四、国家法治能力的体系化重建:
加强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全面性。国家法治能力的提升,是一个体系化的重建过程。对于机关党员干部来说,这个体系化过程至少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在决策层面要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这就需要在整体战略上进一步推进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来有效克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在行为层面,要强调机关和党员干部的服务能力。所谓法治国家,就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党员干部与社会之间已经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此良性互动就需要党员干部更加重视自身的服务角色和服务功能。第三,在工作层面,必须重视对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服务的前提是对社会需求的发现、对接和回应,这也是实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的前提条件。
(二)以党建为引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党员干部法治能力,需要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支撑。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既有行政体系的部门区隔问题。这不仅意味着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还远未完成,同时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涵所在。从现有条件来看,在国家各个领域存在的党建资源和组织体系是推动国家一体化建构的重要资源。只有党的组织既具有核心性的政治优势,同时也具有整合性的资源优势。因此,现代国家的法制能力建设,就是要充分利用党建资源,以党建为引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机关工委是国家机关内部组织和推动党建工作的重要部门,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机关工委应该以党建为引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承担起应有之责。
(三)重视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统一性和差异性。从统一性来看,机关党员干部和普通公务员一样都需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都需要结合自身职业岗位特征增强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条件成熟的部门,还要将领导决策与法律顾问机制结合起来。但从差异性来看,机关党员干部相较于普通公务员,其法制能力还有一个独特的内容,即在国家治理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机关党员干部其身份首先是党员,需要认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核心作用,通过党组织体系的一体性,通过党的工作方式中共同协商和柔性互动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体化建设。
(四)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应与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相衔接。要使机关党员干部在国家治理体系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政治能力,并整体上为国家的法治能力的提升提供支撑,就必须转变长期以来以发展绩效为中心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中国当前的改革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发展不再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目标,党和国家已经提出了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面要求。因此,对于机关党员干部的考核评价,不应延续以发展绩效为中心的机制,而应将整合资源能力、化解复杂问题的政治能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塞缪尔·亨廷顿,王冠华译.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
[2]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 2014[EB/OL]. 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
[3] 马振清,孙留苹.法治中国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力的提升[J].理论探讨,2015(1).
作者李威利系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王红系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刘 捷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仅意味着更加完备制度建设,同时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机关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法治实践中必须要全面提升自身的法治能力。这一方面需要在个体层面对机关党员干部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激励,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体系层面对实践提供整体性支持。
[关键词]
法治国家;制度化;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6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2-0043-03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亨廷顿关于后发国家现代化的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国家要塑造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政府,其关键不在于制度的具体形式而在于国家的制度化水平。[1]对于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也是如此,它不仅仅意味着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不断提升国家的法治能力建设。
一、从制度走向制度化:
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了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法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在整体上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根据2014年的全球法治指数,中国在99个列入排名的国家中仅排名76位,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亚洲国家。[2]全球法治指数反映出国家法治水平,意味着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存在着法治体系完善但法治实践落后的困境。
从制度化的理论看,制度的稳定有效依赖于国家的制度化水平,而从制度化的内涵来说,制度化首先意味着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需要全社会具有与之适应的法治能力。这种法治能力的形成,第一意味着有较完备的法律,第二意味着社会总体上有能力通过一定的法治方式实现对法律的遵守与应用;第三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对现有法律体系形成共同的认同。[3]机关党员干部是党治国理政的基础和依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机关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不仅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有很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有法治知识低法治能力:
机关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问题所在
(一)对政策和行政命令的依赖高于法律。尽管党员干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普遍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机关党员干部仍然习惯于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办事,特别是在政策与行政命令与现有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往往选择以行政命令和政策为准则而忽视法定的规范和程序。因此,尽管机关党员干部都一定程度上知法懂法,但一些机关党员和干部甚至在违反法律规范的决策和行为面前不能坚持原则,对政策和行政权力的认同和依赖超越了对法律规范的坚持。
(二)社会治理和工作决策中存在短期行为。由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法治能力不强,在工作中对法律规范和程序不够尊重,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受人治的影响大于法治的影响,进一步影响了机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使党员干部在工作决策和国家治理行为中往往偏好于效率高、见效快的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机关干部在国家治理和决策中更多地考虑当下而较少考虑未来,更多地关注部门而较少关注全局,更多地考虑工作效率而较少考虑社会效应。这种治理的短期考虑在较极端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决策失误。
(三)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矛盾的能力不足。一是由于当前社会治理体系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不足,使得机关党员干部在面对数量剧增、多种多样的一般性社会治理问题显得力不从心或资源不足,从而出现了“不立案、不登记、不解决”等消极不作为现象,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二是面对一些形式比较激进的上访、缠访、闹访事件,往往采取个别补偿和利益补偿手段,而不是采取正式的法律程序和手段解决。三是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党员干部运用法治能力进行现场处置的能力不足,甚至出现了处理失当、矛盾激化的现象。这三类现象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并进一步损害了现有国家体系在社会治理中的影响和效力。
(四)存在屡禁不绝的特权和腐败现象。由于机关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的薄弱,使得对行政和执法权力的规范性、制度性和程序性制约不足,而个人违法成本则相对较低。在制约相对不足同时法律权威又不能得到尊重和有效执行时,一方面会出现较为浓厚的特权意识,主要表现为在行使权力时不按程序或超越法律办事,在工作决策中一言堂,在行使职权时追求差别化待遇等等;而另一方面容易出现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的腐败行为。
三、体系与思维问题并存:
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的思维定式:思维习惯对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本位”思想,使中国封建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意识,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这种传统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机关党员干部;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制度化程度和法治程度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高度集中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权力是党和国家赢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基础。因此,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历史经验也使得党员干部比较容易形成权力至上的思维定式。不过也应当认识到,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从权力至上的思维观念过渡到法律至上的理念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时期的过程。
(二)长期的发展主义:路径依赖对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机关党员干部中广泛存在着“重实效轻程序”的思维,这也是党员干部法治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对于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来说,其最重要的内容是依法行使职权,而这不仅仅意味着从内容上要尊重法律规范,而且意味在过程上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因此,法定程序对法治政府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价值,机关党员干部做出决策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发展绩效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首要标准,这使得一些机关党员干部为寻求社会发展的捷径和工作效率,避开程序性思维,转而选择更加高效的实践性思维。在许多情况下,确实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诸多领域取得了成效,甚至降低了行政成本。因此,这种短期有效性使得“重实效而轻程序”的思维和工作方式在许多机关党员干部中成为一种常态。 (三)管理的部门导向:国家体系对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对于机关党员干部来说,法治能力不足其真正内涵并不意味着“不想为”或“不作为”,而意味着“不能为”。在许多情况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或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规章或条例之间存在着内容或原则上的相互冲突;在某些时候,也存在法律规章与上级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相冲突的情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不得不采取“打擦边球”或“有法不依”的办事方法。当前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来自于单位制下以管理为导向、以部门区隔为特征、以单位管理为内容的行政体系。新世纪以来,随着单位制的进一步解体和社会流动的增加,社会治理越来越需要以服务为导向、以部门整合为特征、以区域管理为特征的治理体系。因此,以部门区隔为特征的现有行政体系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阻碍了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进一步发挥。
(四)信息不对称问题:科层体制对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影响。对于机关党员干部来说,其法治能力的发挥还需要处理好上级决策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上级决策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之间本身存在冲突时,机关党员干部如何作为就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困境。一方面,机关以集中为特点的科层制结构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执行上级决策;而另一方面,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要求又要求机关党员干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法理上说,在两个方面相互冲突时违背任何一方面都会消弱现有国家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因此,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其关键在于机关党员干部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使之在决策之初就能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符合。但在当前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决策者与治理对象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其经常会做出一些错误决策。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由于以集中为特点的科层制结构阻碍了信息的自下而上传递;另一方面是由于现有体系的部门区隔使得部门间存在信息的孤岛效应。
(五)治理的破窗效应:法治环境带来社会弱治理的连锁反应。所谓破窗效应,是指一种不良现象可能会传递一种信息,导致不良现象的无限扩展。而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缺乏,则会在社会治理中带来连锁效应。其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不够,或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会使得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减弱,从而使社会其他成员也会对法律规范不尊重、产生对执法机构不信任,从而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由于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缺乏,使得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处理解决往往采取法律和制度之外的非正式方式,而这则进一步降低了法律规范和执法机构的有效性。因此,机关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四、国家法治能力的体系化重建:
加强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全面性。国家法治能力的提升,是一个体系化的重建过程。对于机关党员干部来说,这个体系化过程至少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在决策层面要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这就需要在整体战略上进一步推进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来有效克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在行为层面,要强调机关和党员干部的服务能力。所谓法治国家,就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党员干部与社会之间已经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此良性互动就需要党员干部更加重视自身的服务角色和服务功能。第三,在工作层面,必须重视对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服务的前提是对社会需求的发现、对接和回应,这也是实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的前提条件。
(二)以党建为引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党员干部法治能力,需要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支撑。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既有行政体系的部门区隔问题。这不仅意味着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还远未完成,同时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涵所在。从现有条件来看,在国家各个领域存在的党建资源和组织体系是推动国家一体化建构的重要资源。只有党的组织既具有核心性的政治优势,同时也具有整合性的资源优势。因此,现代国家的法制能力建设,就是要充分利用党建资源,以党建为引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机关工委是国家机关内部组织和推动党建工作的重要部门,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机关工委应该以党建为引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承担起应有之责。
(三)重视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的统一性和差异性。从统一性来看,机关党员干部和普通公务员一样都需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都需要结合自身职业岗位特征增强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条件成熟的部门,还要将领导决策与法律顾问机制结合起来。但从差异性来看,机关党员干部相较于普通公务员,其法制能力还有一个独特的内容,即在国家治理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机关党员干部其身份首先是党员,需要认真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核心作用,通过党组织体系的一体性,通过党的工作方式中共同协商和柔性互动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体化建设。
(四)机关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应与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相衔接。要使机关党员干部在国家治理体系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政治能力,并整体上为国家的法治能力的提升提供支撑,就必须转变长期以来以发展绩效为中心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中国当前的改革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发展不再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目标,党和国家已经提出了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面要求。因此,对于机关党员干部的考核评价,不应延续以发展绩效为中心的机制,而应将整合资源能力、化解复杂问题的政治能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塞缪尔·亨廷顿,王冠华译.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
[2]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 2014[EB/OL]. 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
[3] 马振清,孙留苹.法治中国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力的提升[J].理论探讨,2015(1).
作者李威利系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王红系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