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营改增”现状分析与应对措施

来源 :时代金融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utex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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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营改增”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改革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都改征增值税,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业也纳入了这次“营改增”的改革范围内。“营改增”实施两个多月以来,随着相关文件的不断出台,适用政策已基本明晰,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对农村信用社“营改增”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应对“营改增”工作进行了探讨,对及时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实现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金融业 农村信用社 “营改增”
  一、农村信用社“营改增”实施现状
  (一)适用政策已基本明晰
  根据财税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税率6%。财税46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为例,有7家市级农商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余144家行社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在结合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和未来三年固定资产购置进行税务测算后,144家行社一致认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更符合单位实际情况,更能节税,操作相对也简单易行。可见,财税46号文件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是对农村信用社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信用社除了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金融服务收入以外,还有属于代理贵金属、代理保险业务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上述不属于金融服务业务的收入,应该按照农村信用社兼营一般计税业务,适用各自不同的税率标准(代理贵金属17%、代理保险业务收入6%、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收入11%,对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收入11%)。
  (二)“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1.政策不够明确内容太多。按照36号文件规定,信用社应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国税总局公告39号文件补充规定,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申报纳税,现将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由7月15日延长至7月20日。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在7月20日前应该对5、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额进行申报缴纳。时间要求相对比较高,但是对信用社来说属于中间业务的代收代付业务,如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寄库服务、代保管等业务是否可以按金融服务业务选择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相关政策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而这些文件中没有定义的业务的纳税政策将直接影响着5、6月份应纳税额的计算。
  2.系统相关改造尚未完成。部分县级国税局在今年6月份已经要求当地农村信用社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但至目前系统并未进行相应改造,取得的专用发票还没有记账,在这种情况下,按月申报单位只能人工对价税进行分离并据此填报纳税申报表,这可能会导致纳税申报额不准确,造成了一定的涉税风险。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营改增”项目组正在进行7月份应急方案的设置,准备通过开设增值税管理平台,初步实现各项收入的价税分离。但是应急方案中也有很多无法实现的问题,如符合免税政策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的划分、固定资产清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等,这些还是需要进行人工分辨和申报。
  3.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原则掌握不充分。增值税对于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人员来说,完全是一个新事物,及时学习掌握有关增值税的各项账务处理方法,对相关财务人员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虽然通过多次培训,相关人员能掌握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但是遇到实际问题还是无从下手,如购买增值税专用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扫描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简单地进行价税分离后记账即可,而是要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抵减应纳税额后的金额入账。关于购买专用设备的账务处理问题,财政部财会[2012]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3号公告给出的处理意见是不一致的,对于新接触增值税这个税种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人员来说,如何准确地把握这些政策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营改增”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根据现有税收政策,倾向免税或优惠政策
  在进行业务选择时,要注意结合相关税收文件精神,倾向于选择免税或是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一定要熟练掌握,并在工作中加以灵活运用,以便实现减少信用社税负,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如在进行资金运营时,避免线下保本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购入,倾向于政策已经明确免税的同业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和政策性债券等;贷款业务中,国家助学贷款、10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都是免税的,并且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当于双重税收优惠。
  (二)加强涉税财务人员相关税务会计学习
  在掌握“营改增”原理为前提下,涉税财务人员要加强税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将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处理能力。处理业务时,要考虑增值税问题,判断是否涉及增值税,如涉及,税务方面要怎么处理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各信用社要重视财务人员的后继教育工作者,要求他们通过自学相关税务会计知识、参加相关培训、兄弟行社间的交流等多种方式,多思考,常提问,勤总结,善交流,成功渡过“营改增”转型阶段,确保各项业务的规范操作,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三)注重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目前“营改增”政策还在不断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对尚未明确的纳税事项进行选择时,争取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并尽量得到书面同意。注意提高沟通技巧,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在“营改增”问题上多提问、多咨询,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积极采取税收筹划措施,在避免涉税风险的同时增加节税空间,降低税收负担,实现税收筹划效益。
  作者简介:焦艳菊(1985-),女,大学本科,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财务管理、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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