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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代履行具有保证行政机关职能充分发挥以及促进环境治理效能提高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却面临三个方面的困境,在分析造成环境行政代履行的实践困境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由于现行法之间存在龃龉,环境行政代履行在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应在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特殊性的基础上,优先适用环境单行法的规定,并在遗漏代履行的环境单行法中补全该制度。二是代履行人选定程序存在缺失,应在立法上明确代履行人通过招标程序事前选定。三是代履行费用追缴途径不明,应认定代履行费用“公法债权”的性质,并厘正代履行费的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