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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代人权”的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础性权利。从环境权作为生态危机有效法权回应的理论考量出发,在反观我国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及民法、刑事法有关公民环境权制度规设的基础上。本文以权利的应然与实然级差为视角,做出了对公民环境权以宪法的法权确认为基垫、以环境实体法的规设为内核及以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为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化回应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