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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地下综合管廊作为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有效手段,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属于“其他人防防护设施”。2017年,广州市成功申报国家地下综合管廊首个人防试点城市。本文以广州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为例,分析其在设计过程中落实人防防护要求的相关要点。
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定位;人防设计;天河智慧城。
1. 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要求,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作为容纳城市生命线管线的地下空间构筑物,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是落实人民防空法的重要体现。
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417号文 ,“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属于人民防空法的“重要经济目标”,其不属于人防工程的范畴,应该属于417号文定义的“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多种管线,包括电力、燃气管线等,且可利用空间狭小,不适合作为人员掩蔽部或疏散通道等其它用途,战时功能宜定位为生命线防护工程,集中于管线防护,维持战时城市运转。
2.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
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能将给水、污水、雨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多种市政公用管线纳入其中,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国内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开始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建设综合管廊,但由于管线涉及部门众多,一直没很好的规划建设,也没形成较规范化的发展。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功能分区细化,市政管线分开规划、建设、管理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步伐,只有加快综合管廊的建设才能有效解决问题。本世纪初开始较具规模地建设城市综合管廊,但一直没有对地下综合管廊专门提出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近年来,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5号)以及《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落实人防要求的通知》(穗民防建 [2017] 88号)都明确要求地下综合管廊要落实人民防空的要求。2017年,广州市成功申报国家地下综合管廊首个人防试点城市。由于国家目前尚未颁布“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的相关规范、标准,依据相关人防要求及试点精神,按照“统筹兼顾、集约高效、平战融合”的原则,对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进行研究,方可以最为经济适用的措施顺利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时保护好此城市生命线工程,真正落实人防防护要求。下面,就以广州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为例,分析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设计的相关要点。
3.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设计要点
3.1项目概况
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设监控中心1座,廊道部分总长约19.3公里,其中盾构管廊8.6km,管廊断面为圆形,外径φ6.0m;明挖管廊10.7公里,矩形断面,外框BXH=3.7~4.6X5.9~14.4。其内部管线有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通信等。本工程综合管廊总图如下图1所示。
3.2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
3.2.1人防总体设计
(1)平时功能为综合管廊,战时功能为生命线防护工程。
(2)根据“五环”打击理论,综合管廊处于生命线体系的末端环节,在现代战争战例中均未明显被列为直接打击对象,因此不考虑直接打击,而是以冲击波和碎片的间接毁伤为主。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综合管廊工程抗力级别与地铁人防工程防护标准保持一致。
(3)综合管廊工程廊道部分战时保护入廊管线,不掩蔽人员,染毒与否不影响管廊内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对防化不作要求,仅做防护处理。地下监控中心平时及战时均有管理人员值守,战时不允许暴露在染毒环境中,应对防化作适当考虑;监控中心只考虑人员短时停留,故提出了防化丁级的要求。
(4)雨水管、污水管为了便于日常维护,需根据管径按一定距离设置检查井、接入井,同时雨水、污水含有大量的悬浮固体,且有腐蚀性因子,无法进行人防防护处理。一般情况下雨水管、污水管宜单独设为一个舱室,设置在防护区外;与其它管线在同一舱室时,其所在舱室不纳入人防区。
3.2.2人防建筑设计
(1)人防防护单元的划分是为了控制冲击波和碎片毁伤范围。综合管廊廊道部分为线状工程,防护对象为管线设施,无人员洗消和战时通风要求。根据实验,综合管廊廊道部分受到冲击波冲击和碎片毁伤时,受影响范围有限,因此廊道部分可不划分防护单元。设置于地下的监控中心独立为一个防护单元。
(2)每个防护单元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其中一个为战时主要出入口。垂直式出入口和连通口不能作为主要出入口。
(3)綜合管廊工程战时人员出入口结合平时人员出入口、逃生口设置。
(4)逃生口平战结合设计,逃生口盖板优先采用专门研制的新型防护设备----平战结合防护密闭盖板。
(5)廊道部分顶部开设吊装口,优先采取防护密闭门垂直封堵;当无法垂直封堵,采取水平封堵措施时,由于吊装口使用频率很低,根据平战转换要求,结合造价,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进行封堵,封堵构件平时安装到位。 3.2.3人防结构设计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主体和孔口的防护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根據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05,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3)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材料选择、人防荷载取值均应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中的规定。
(4)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构件承载力,分别按平时(包括施工期间)使用状况和战时使用状况进行计算,并取其中不利结果进行设计。
(5)满足相关构造要求。
3.2.4人防通风设计
(1)廊道部分不防化,允许染毒,设置隔绝防护即可满足管廊内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廊道部分不设战时防护通风系统。
(2)地下监控中心防化级别为丁级,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7.2.1条,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防护。
(3)因存在地下监控中心的管理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廊道检修的可能性,地下监控中心配备个人防化装具。
3.2.5人防给排水设计
廊道部分战时仅保护管线,没有其它功能,因此不设战时给排水系统。
3.2.6人防电气设计
廊道部分战时仅保护管线,没有其它功能,平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应同时满足战时要求,兼作战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其它不做要求。
3.2.管线防护设计
所有管线穿人防防护结构时应进行防护处理,但对管径不做限制。
结束语:综上所述,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首先必须定位准确,明确平时、战时均为保障廊内管线正常运转,但战时有防护要求;由于平时、战时功能高度一致,各类口部设施应尽可能平战共用,以减少平战转换工作量,降低造价,保证平战转换可靠、快捷。作为一项协调性、综合性及技术性要求很高的项目,要注重与各管线专业的相互配合,重视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战时转换的实时性和安全性等一系列问题。另外,还要对人防防护设备进行创新,研发适合综合管廊的防护设备,防护设备尽量做到信息化、智能化,有条件时实现平战功能的“一健转换”,才能建设好同时满足社会需求和战备功能的可靠、经济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417号文
[3]刘明刚.浅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J].低碳世界.2017.
[4]范薇.浅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及其设计[J].建材发展导向.2016.
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定位;人防设计;天河智慧城。
1. 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要求,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作为容纳城市生命线管线的地下空间构筑物,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是落实人民防空法的重要体现。
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417号文 ,“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属于人民防空法的“重要经济目标”,其不属于人防工程的范畴,应该属于417号文定义的“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多种管线,包括电力、燃气管线等,且可利用空间狭小,不适合作为人员掩蔽部或疏散通道等其它用途,战时功能宜定位为生命线防护工程,集中于管线防护,维持战时城市运转。
2.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
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能将给水、污水、雨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多种市政公用管线纳入其中,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国内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开始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建设综合管廊,但由于管线涉及部门众多,一直没很好的规划建设,也没形成较规范化的发展。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功能分区细化,市政管线分开规划、建设、管理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步伐,只有加快综合管廊的建设才能有效解决问题。本世纪初开始较具规模地建设城市综合管廊,但一直没有对地下综合管廊专门提出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近年来,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5号)以及《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落实人防要求的通知》(穗民防建 [2017] 88号)都明确要求地下综合管廊要落实人民防空的要求。2017年,广州市成功申报国家地下综合管廊首个人防试点城市。由于国家目前尚未颁布“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的相关规范、标准,依据相关人防要求及试点精神,按照“统筹兼顾、集约高效、平战融合”的原则,对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进行研究,方可以最为经济适用的措施顺利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时保护好此城市生命线工程,真正落实人防防护要求。下面,就以广州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为例,分析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设计的相关要点。
3.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落实人防防护要求设计要点
3.1项目概况
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设监控中心1座,廊道部分总长约19.3公里,其中盾构管廊8.6km,管廊断面为圆形,外径φ6.0m;明挖管廊10.7公里,矩形断面,外框BXH=3.7~4.6X5.9~14.4。其内部管线有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通信等。本工程综合管廊总图如下图1所示。
3.2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
3.2.1人防总体设计
(1)平时功能为综合管廊,战时功能为生命线防护工程。
(2)根据“五环”打击理论,综合管廊处于生命线体系的末端环节,在现代战争战例中均未明显被列为直接打击对象,因此不考虑直接打击,而是以冲击波和碎片的间接毁伤为主。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综合管廊工程抗力级别与地铁人防工程防护标准保持一致。
(3)综合管廊工程廊道部分战时保护入廊管线,不掩蔽人员,染毒与否不影响管廊内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对防化不作要求,仅做防护处理。地下监控中心平时及战时均有管理人员值守,战时不允许暴露在染毒环境中,应对防化作适当考虑;监控中心只考虑人员短时停留,故提出了防化丁级的要求。
(4)雨水管、污水管为了便于日常维护,需根据管径按一定距离设置检查井、接入井,同时雨水、污水含有大量的悬浮固体,且有腐蚀性因子,无法进行人防防护处理。一般情况下雨水管、污水管宜单独设为一个舱室,设置在防护区外;与其它管线在同一舱室时,其所在舱室不纳入人防区。
3.2.2人防建筑设计
(1)人防防护单元的划分是为了控制冲击波和碎片毁伤范围。综合管廊廊道部分为线状工程,防护对象为管线设施,无人员洗消和战时通风要求。根据实验,综合管廊廊道部分受到冲击波冲击和碎片毁伤时,受影响范围有限,因此廊道部分可不划分防护单元。设置于地下的监控中心独立为一个防护单元。
(2)每个防护单元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其中一个为战时主要出入口。垂直式出入口和连通口不能作为主要出入口。
(3)綜合管廊工程战时人员出入口结合平时人员出入口、逃生口设置。
(4)逃生口平战结合设计,逃生口盖板优先采用专门研制的新型防护设备----平战结合防护密闭盖板。
(5)廊道部分顶部开设吊装口,优先采取防护密闭门垂直封堵;当无法垂直封堵,采取水平封堵措施时,由于吊装口使用频率很低,根据平战转换要求,结合造价,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进行封堵,封堵构件平时安装到位。 3.2.3人防结构设计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主体和孔口的防护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根據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05,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3)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材料选择、人防荷载取值均应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中的规定。
(4)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构件承载力,分别按平时(包括施工期间)使用状况和战时使用状况进行计算,并取其中不利结果进行设计。
(5)满足相关构造要求。
3.2.4人防通风设计
(1)廊道部分不防化,允许染毒,设置隔绝防护即可满足管廊内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廊道部分不设战时防护通风系统。
(2)地下监控中心防化级别为丁级,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7.2.1条,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防护。
(3)因存在地下监控中心的管理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廊道检修的可能性,地下监控中心配备个人防化装具。
3.2.5人防给排水设计
廊道部分战时仅保护管线,没有其它功能,因此不设战时给排水系统。
3.2.6人防电气设计
廊道部分战时仅保护管线,没有其它功能,平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应同时满足战时要求,兼作战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其它不做要求。
3.2.管线防护设计
所有管线穿人防防护结构时应进行防护处理,但对管径不做限制。
结束语:综上所述,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首先必须定位准确,明确平时、战时均为保障廊内管线正常运转,但战时有防护要求;由于平时、战时功能高度一致,各类口部设施应尽可能平战共用,以减少平战转换工作量,降低造价,保证平战转换可靠、快捷。作为一项协调性、综合性及技术性要求很高的项目,要注重与各管线专业的相互配合,重视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战时转换的实时性和安全性等一系列问题。另外,还要对人防防护设备进行创新,研发适合综合管廊的防护设备,防护设备尽量做到信息化、智能化,有条件时实现平战功能的“一健转换”,才能建设好同时满足社会需求和战备功能的可靠、经济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417号文
[3]刘明刚.浅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J].低碳世界.2017.
[4]范薇.浅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及其设计[J].建材发展导向.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