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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刑法都对偷逃税行为进行了规定,二者既有制约,又有连接。其中,偷逃税额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它是逃税罪的法定入罪标准;在程序上,税务机关也将据此判断是否要将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但实践中,司法机关能否将税务认定的数额直接作为逃税罪的犯罪数额存在争议,具体体现在偷逃税额是否应考虑主观方面、地方行政法规能否作为认定依据以及税收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证据。笔者通过对同类案例以及刑法和税法的不同原则、不同证据标准的比较分析,从实体与程序上对刑法与税法的协调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