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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是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办案质量标准认识不统一,对办案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致使发生因办案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果,损害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形象,甚至发生错案等严重质量问题,损害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因此,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重大课题。
一、对办案质量标准的认识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诉讼环节,对办案质量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执法主体,对办案质量标准的认识也有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和从事具体办案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对办案质量的标准有一个清晰、明确、统一规范的认识,否则,就可能因对办案质量认识不一,造成降低办案质量,损害法律监督权威的负面影响。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笔者认为,办案工作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符合高质量的标准。
1、符合法律规定。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又符合程序法规定,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论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还是违反程序法规定,都会成为办案质量的“硬伤”,有些甚至是致命的,轻则是办案效果不好,重则导致冤假错案,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破坏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权威。
2、符合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指导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如何使用刑法,处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执法办案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集中整治和严打政策等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轻伤害案件、一般的寻衅滋事案件、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等,要积极探索建立既能够化解矛盾、教育犯罪嫌疑人,又不违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工作机制,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刑事政策。
3、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就是要和谐执法,这是对案件质量更高层次的要求。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不能因查办案件带来负面影响。如在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正常的业务往来,不轻易查封企业的账户,不着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不影响企业的无形资产,维护好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尽量减少负面效应,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通过办案工作,减少社会对立,化解消除社会矛盾。通过办案工作,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群众安居乐业。
4、符合“三个统一”的要求。就是要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工作要做到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办案环节,达到党委满意、群众满意、各界满意的目标。通过办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注重通过依法办案挽回被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5、确保办案安全。安全是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保障。一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会在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的形象,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大打折扣,不仅整个办案质量是个零,整个办案效果是个零,所有的工作都是零,而且还要使有关责任人员受到法律和政纪的追究。
二、影响办案质量和法律监督权威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造成办案质量不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法律监督缺乏权威,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还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存在老好人主义,怕得罪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畏难发愁情绪,对办案质量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得过且过,敷衍塞责,对办案工作不负责任,应当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应当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不该发生的低级错误反复出现,最终导致办案质量发生问题,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2、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甚至发生错案。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3、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部门和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执法行为,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4、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部门之间的情面,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当事人的利益被践踏。
5、检务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正在进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6、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检察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素质精良的队伍,能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廉洁自律,秉公办案,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检察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7、立法存有缺陷,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和措施规定不足。由于立法的时代背景,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关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完善的环节和方面,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制约和影响。凡此种种,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着法律监督权威。
三、提升办案质量,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对策
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是一项长期的综合工程,需要从制度、机制、保障等多方面全面加强
1、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争做公平正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在于通过有效进行法律监督活动,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明确肩负的神圣使命,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化为自觉的行动,强化职业信仰,明确法定职责,不断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
2、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正、文明、为民、高效的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始终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积极勇敢地同各种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党的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3、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一定要以对法律、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严格办理每一起案件,严格执行每一个办案程序,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办案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等规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认、适用法律的选择、影响处罚的情节进行详细的论述,使当事人和社会都明白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注重保护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在恢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严肃查处执法犯法行为,保持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违法办案,虽然仅是个别现象,却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检察官队伍的廉洁自律建设,把廉政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司法权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肃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律意识不强,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做好预防纠偏工作,对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辞退或者调离,确保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案件质量瑕疵,与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有关,更与其工作责任心具有直接关系。怀有侥幸心理,对工作、对案件、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负责任,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严格责任意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奖惩措施,是预防发生问题的有效之举。
6、完善立法,增法律监督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强化监督权威。检察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针对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法律规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立法研究的步伐,提交全国人大纳入立法日程。通过立法解决法律授权不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制约的强制性等问题,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有权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法律处分,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7、积极争取人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监督部门的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要敢于监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或者监督有一定难度的案件,积极正确人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支持,以此扩大影响,排除阻力,实现有效监督的目标,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树立法律监督权威。
一、对办案质量标准的认识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诉讼环节,对办案质量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执法主体,对办案质量标准的认识也有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和从事具体办案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对办案质量的标准有一个清晰、明确、统一规范的认识,否则,就可能因对办案质量认识不一,造成降低办案质量,损害法律监督权威的负面影响。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笔者认为,办案工作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符合高质量的标准。
1、符合法律规定。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又符合程序法规定,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论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还是违反程序法规定,都会成为办案质量的“硬伤”,有些甚至是致命的,轻则是办案效果不好,重则导致冤假错案,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破坏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权威。
2、符合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指导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如何使用刑法,处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执法办案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集中整治和严打政策等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轻伤害案件、一般的寻衅滋事案件、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等,要积极探索建立既能够化解矛盾、教育犯罪嫌疑人,又不违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工作机制,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刑事政策。
3、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就是要和谐执法,这是对案件质量更高层次的要求。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不能因查办案件带来负面影响。如在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正常的业务往来,不轻易查封企业的账户,不着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不影响企业的无形资产,维护好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尽量减少负面效应,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通过办案工作,减少社会对立,化解消除社会矛盾。通过办案工作,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群众安居乐业。
4、符合“三个统一”的要求。就是要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工作要做到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办案环节,达到党委满意、群众满意、各界满意的目标。通过办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注重通过依法办案挽回被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5、确保办案安全。安全是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保障。一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会在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的形象,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大打折扣,不仅整个办案质量是个零,整个办案效果是个零,所有的工作都是零,而且还要使有关责任人员受到法律和政纪的追究。
二、影响办案质量和法律监督权威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造成办案质量不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法律监督缺乏权威,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还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存在老好人主义,怕得罪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畏难发愁情绪,对办案质量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得过且过,敷衍塞责,对办案工作不负责任,应当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应当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不该发生的低级错误反复出现,最终导致办案质量发生问题,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2、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甚至发生错案。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3、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部门和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执法行为,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4、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部门之间的情面,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当事人的利益被践踏。
5、检务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正在进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6、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检察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素质精良的队伍,能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廉洁自律,秉公办案,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检察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7、立法存有缺陷,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和措施规定不足。由于立法的时代背景,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关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完善的环节和方面,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制约和影响。凡此种种,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着法律监督权威。
三、提升办案质量,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对策
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是一项长期的综合工程,需要从制度、机制、保障等多方面全面加强
1、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争做公平正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在于通过有效进行法律监督活动,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明确肩负的神圣使命,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化为自觉的行动,强化职业信仰,明确法定职责,不断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
2、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正、文明、为民、高效的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始终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积极勇敢地同各种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党的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3、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一定要以对法律、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严格办理每一起案件,严格执行每一个办案程序,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办案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等规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认、适用法律的选择、影响处罚的情节进行详细的论述,使当事人和社会都明白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注重保护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在恢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严肃查处执法犯法行为,保持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违法办案,虽然仅是个别现象,却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检察官队伍的廉洁自律建设,把廉政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司法权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肃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律意识不强,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做好预防纠偏工作,对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辞退或者调离,确保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案件质量瑕疵,与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有关,更与其工作责任心具有直接关系。怀有侥幸心理,对工作、对案件、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负责任,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严格责任意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奖惩措施,是预防发生问题的有效之举。
6、完善立法,增法律监督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强化监督权威。检察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针对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法律规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立法研究的步伐,提交全国人大纳入立法日程。通过立法解决法律授权不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制约的强制性等问题,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有权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法律处分,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7、积极争取人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监督部门的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要敢于监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或者监督有一定难度的案件,积极正确人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支持,以此扩大影响,排除阻力,实现有效监督的目标,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树立法律监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