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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作为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对质询对象有着更高、更深层次的监督,但在实践工作中,这种权力并没有得到广泛运用,甚至被"束之高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质询主体底气不足。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是质询的主体,但目前质询主体在质询权的运用上存在着思想不硬、业务不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