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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某与被告李某于1986年结婚,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于去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万元存款。被告亦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不同意将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8万元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认为该8万元是对其个人的经济补偿,应当归其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