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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私权的尊重及其所保护的各种具体隐私利益的认定,越来越呈现出逐步扩大、日渐精细的特点,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与技术上的不断进步。在侵犯隐私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情形,属于同一侵害行为,引起多个损害后果的问题,而非独立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披露隐私事实时,同时发表侮辱、诽谤性言论,导致当事人名誉损害的情形,才有必要在承认侵害隐私权的同时也承认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