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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则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缺失,即立法过于趋前,缺乏对我国婚姻状况的准确认识;对婚姻本质的认识过于狭隘,导致立法缺乏科学性、全面性;审判活动也有随意性、盲目性.应将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符合法理,也符合当前离婚立法的趋势,同时,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