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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而且投了反对票。中国反对的原因之一便是对该《公约》第33条争端解决条款的不满。笔者在对第33条进行文本分析。以及学者们对该条款的一些评述的研究基础上,认为中国应重新审视该条款,它不应成为阻碍中国加入《公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