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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聚落”(settlement)一词是目前中国考古学中常用的一个考古专业术语,是一个静态的、占据着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的单位。而与此相关的“聚落形态”(settlement patterns)也是美国当代考古学中最为常用的一个考古学概念。文章首先细致梳理了考古学研究中“聚落形态”考古理论的概念及内涵,并结合中国古代美术史研究领域中存在的方法论上的问题,试图进一步指出运用“聚落形态”考古学理论思想对中国美术史,尤其是中国早期与中古美术史研究进行合理借鉴的可行性。
关键词:考古学;“聚落形态”;理论内涵;中古美术史
一
“聚落”(settlement)一词是我国史前考古学中常用的一个专业术语,是一个静态的、占据着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的单位。而与此密切相关的“聚落形态(settlement patterns)也是美国当代考古学中最为常用的一个概念。①这一概念最早是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晚期由美国民族学家斯图尔特(Julian Steward)与考古学家戈登·威利(Gordon R.Willey)提出,并由戈登·威利首次运用到秘鲁维鲁河谷史前聚落的田野考古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在对维鲁河谷遗址进行分期断代的基础上,威利以文化生态学、系统论和文化功能论为指导,运用比较详尽的历时性与共时性分析,结合田野考古发掘与航拍技术对秘鲁维鲁河谷的三百多座聚落遗址进行了准确记录与动态分析,按其功能区分了生活居址、社区和仪式建筑、防御工事和庇护所、墓地等几种建筑类型,将这些具有两千年跨度的遗址分为塞罗普列托、瓜纳贝(早期、中晚期)、波多穆林、加伊纳索、万卡戈、托马巴、拉普拉塔、埃斯特罗等八个历史时期,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秘鲁维鲁河谷两千年的社会历史与文化变迁[1]。这一著作的问世也宣告了聚落形态考古学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考古学家伊冯·沃格特称之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前期新考古学的先驱”[2]。
“聚落形态”考古学后来也被广泛运用于美洲大陆、欧洲地中海沿岸、西亚美索不达米亚等地区的田野考古学实践与研究中,并延续至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殊的政治环境,我国国内考古学界对西方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后衍生的“聚落形态”考古学理论并不了解。直至1984年,考古学家张光直先生在北京大学、山东大学的授课与讲座中才首次将“聚落形态”考古学思想介绍到了国内,并随之引起了学界广泛探讨。按照张光直对戈登·威利著作中这一重要术语的翻译,settlement patterns是指:“人类将他们自己在他们所居住的地面上处理起来的方式。它包括房屋,包括房屋的安排方式,并且包括其他与社团生活有关的建筑物的性质与处理方式。这些聚落要反映自然环境,建造者所使用的技术水平,以及这个文化所保持的各种社会交接与控制的制度。因为聚落形态大部分为广泛保有的文化需要所直接形成的,它们提供了考古文化的功能性解释的一个战略性的出发点。”[3]在2018年,国内学术界对戈登·威利著作中“聚落形态”术语进行了重新翻译,但大体与张光直的翻译保持一致:“人类在他们栖居环境里安置自身的方式。它是指住宅和排列方式,以及与社群生活相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性质和安置。这些聚落反映了自然环境、建造者所拥有的水平,和各种维系其文化的社会互动及控制速度。由于聚落形态很大程度上是由广泛认同的文化需求所直接造就的,因此它们为考古学文化的功能性阐释提供了一个战略性起点。”[4]张光直同时认为,除了“聚落形态”一词外,类似的研究题目也可以叫“聚落形态式的研究方式”(settlement patterns approach)、“聚落系统”(settlement systems)、“聚落考古”(settlement archaeology)、“空间或位置分析”(spatial or locational analysis)、“空间考古”(spatial archaeology)、“人口集团的分布”(distribution of population aggregates)等说法 [5]。实际上,通过这种考学发掘与观察,我们会发现这种人类遗存的形态在具体表现上可大可小,既可在气候恶劣、资源稀少、人口流动性频繁而呈稀疏的状态中显现;也可以由于气候好转、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呈现稳定而密集的分布。同一个区域内可以有若干不同形态的聚落单位,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建立在经济、贸易、政治、婚姻及宗教等多种因素之上。对于单个的聚落单位来说,其构成可以由房屋、墓葬、单独作坊、火炉与灶社、垃圾或其它堆积物等共同构成。它可以被当作考古资料来描述的材料主要有:遗物;其他的人类占据的证据;前两者的埋藏状况。其研究内容大概包括:聚落单位的整理;同时期各聚落单位的连接;各聚落单位在时间上连续成串;聚落资料与其它资料关系的研究 [6]。 如按1996年8月《文物》杂志编辑部发起组织的“史前城址与聚落考古研讨会”中对该理论下的定义则是:一个聚落形态和内部结构的研究;聚落之间关系的研究;聚落形态历史演变的研究;聚落与生态环境的研究 [7]。实际上,一个包括了涵盖特定时间和空间的上述遗物的考古聚落就是一个构成特定的“稳定态”的单位。按张光直的理解,“这个单位的时空界说,是空间上的连续性与时间上的稳定性”[8]。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聚落空间单位在物质文化属性(譬如陶器、工具或其它堆积物)上突然产生了质变,那么从聚落考古理论的研究角度看,原有的那个聚落单位就有可能被另一个聚落单位所代替,这种代替常常是由于突发的战争、侵略或其它因素而引起的相互转换所造成的。
总而言之,“聚落形态”(settlement patterns)考古研究的精髓思想,即是把同一考古文化环境下的物质空间分布进行“整体”性的发掘、观察,并进而探寻这种空间分布在长时段下各种考古物质要素显现出的社会关系状态。加拿大考古学家布鲁斯·崔格尔(B.Trigger)曾认为:“(聚落形态)是用考古学的材料对社会关系的研究。” [9]他在《考古学思想史》(A History of Archaeological Thought)中进一步认为:“相对于器物,聚落模式最显著的优势在于器物常常发现于它们被弃置的情境中。聚落模式则提供了人类行为进行时的背景的直接证据。”[10] 也正如加里·费曼所言:“聚落考古的一个主要优势是它为我们探讨某个特定的景观区域内古代人类活动遗存的分布及其变化提供了一个视野更为开阔的研究方法,盡管这种变化的时间跨度和精度还要依赖于当地考古编年学的水平和质量,对调查中发现的某个遗址的年代判定必须建立在采集品的复原和本地区典型器物的演变规律的基础之上。” [11]而陈淳也特别指出:“在威利的聚落形态研究之前,考古研究基本上是一种选择性的遗址调查和发掘,目的是文化历史考古学取向的文化和编年研究。即使一些发掘采取了大面积揭露的方法,以了解遗址内部结构和人类的活动,但是这种发掘也只是为了增加考古学文化特征的罗列,而非深究经济、政治和宗教的社会功能系统,并了解社会的变迁和兴衰。为此特里格(中文又翻译为崔格尔)将聚落形态研究进一步定义为‘运用考古材料来研究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戈登·威利的聚落形态方法在考古学史上具有这样重要的地位和贡献。”[12] 聚落考古研究所观察的材料并不局限于考古文化遗迹中出土的单一器物(如陶器、青铜器或古人类所使用的狩猎工具等)及单一的文化堆积层,而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空范围内对各种物质材料之间所具有的组合与匹配关系进行整体性的观察(如屋室、谷仓、作坊、宗庙、墓葬、狩猎采集营地等空间物质要素)。因此,要对这一组合关系所显露出来的社会、文化、礼俗等属性加以洞察,那么我们就要具备更加敏锐的眼光,从整体上来把握由多种物质遗存构成的聚落单位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分布、衍化与流变的状况。相对于自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英美考古学界一直流行的运用考古层位学及考古类型学的方法来观察考古资料以确立年代、风格与文化类型而言,作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伴随着新考古学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聚落形态”考古研究,其研究思想与方法论认知视角应该比前者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它不仅使传统的考古学研究从地层学、类型学的年代分期提高到对古代人类社会结构与思想的探究,同时也注意到不同考古遗址类型在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它也是最近几十年来西方考古界最热门的学术问题之一。关于这一点,加拿大著名考古学家布鲁斯·崔格尔(B.Trigger)在其经典著作《时间与传统》(Time and Triditions)、《考古学思想史》(A History of Archaeological Thought)等著作中也已做了深入释读 [13]。 而近年来,陈淳也曾对聚落形态考古学思想进行过深刻论述,值得我们特别重视[14]。以色列学者吉迪(Gideon Shelach)最近也同样借助“聚落形态”考古学与历史人类学的一些理论视角,对公元前1000年左右北方边疆地区古代人类身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的转变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古学观察[15]。
二
中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在考古研究中对古代人类的居址、墓地、窑址的分布及相互关系进行整体性的考察。如在1954年,国内考古学界对陕西西安仰韶文化半坡遗址的勘察与发掘就是一个显例。但是,由于国内特殊的政治、历史原因,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国内考古学界一直缺乏与国外同类考古研究机构进行学术思想交流的机会,因此国内学者对于欧美国家考古学界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逐渐兴起的“聚落形态”考古学思想一直没有机会窥见真知。所幸的是,随着1984年张光直先生在北京大学、山东大学向国内学界系统介绍“聚落形态”考古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以后,国内学界也开始自觉运用聚落形态考古学的研究方法与思想来分析诸如史前文明的起源问题、龙山文化聚落的属性问题等相关议题,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除了张光直在20世纪60年代对早期中国文明形成和相关的考古学理论进行了持续探讨外②,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王震中[16]、谢维扬[17]等人也尝试通过运用聚落形态的考古学研究方法结合相关文献与人类学概念(如“酋邦”),试图建立起一整套解决中国文明起源问题的方法论观念。在1996年8月,由《文物》杂志编辑部发起主办的关于“史前遗址与聚落考古”学术研讨会也对“聚落形态”考古研究理论进行了颇多梳理 [18]。而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即负笈美国留学的刘莉在其哈佛大学人类学系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新石器时代黄河中下游酋邦社会的发展——龙山文化聚落形态研究》中也充分运用该理论思想对以龙山文化作为代表的中国新石器时代黄河中下游的文化类型进行了相关性讨论 [19]。刘莉在其后的个人专著《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20]以及和陈星灿的合著《中国考古学——旧石器时代晚期到早期青铜时代》中也曾运用类似理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再思 [21]。此外,与美国耶鲁大学、威斯康星大学、芝加哥菲尔德自然历史博物馆有过密切合作的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的方辉在近年来,也曾组织学者集中编译过国外聚落与环境考古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 [22]。而曾师从于加拿大著名人类学家布鲁斯·崔格尔(B.Trigger)的陈淳也通过长期在国外留学期间对该问题进行的理论探索,在近年来出版的著作中亦对这一考古学理论进行过全面而系统的回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陈淳《酋邦与中国早期国家探源》一文指出:“由于对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背景和沿革缺乏全面的了解,于是国内的有关学者在此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许多不得要领的情况。” [23]在这篇论文里,他针对国内一些学者运用“酋邦”“聚落考古”等理论探讨中国古代社会演进阶段的标准时,暴露出的对上述概念认识不足而展开了深入批判与论辩。他同时也对国内学术界对“聚落形态”这一理论概念形成的历史误解做了系统纠正与详释 [24]。由此,我们可注意到“聚落形态”这一经典的考古理论观念已开始对中国国内的考古学界产生深远影响。但诚如张光直先生所说:“在中国的情况下,从考古学看聚落形态的变化更可以和历史地理学的许多宝贵资料综合起来研究。可是,其潜在价值还很少加以利用。”[25]的确,由于同属人文科学研究领域,考古学中的一些有益研究思想一方面仍旧可以对考古学学科自身的建设产生重要推动,同时也应该能够对其它相关学科如历史学、地理学、社会学、美术史提供有力支持与启示。
三
从学术史上看,自民国以来,中国美术史研究领域尤其是中国早期与中古美术史研究一直受到包括考古学在内的其它人文学科的重要推动。由于本身与考古学的关系至为密切,中国美术史也越来越受到来自考古学发掘资料与研究思想的双重影响。伴随着大量的艺术文物、文献的出土与发现,学者也在不断地对这些新材料进行细致整理与研究,并把新的发掘和研究成果补充进已有的中国美术史论述框架中,从而深化我们对它的重新认识。然而,我們如何才能够有效地运用这些浩如烟海的材料,进而对中国美术史内的诸多论题进行细致而严谨的梳理与分析呢?
正如郑岩认为的:“中国拥有上千年的‘画学’传统,当西方美术的分类系统与中国材料对接时,最容易处理的概念是‘绘画’。二十世纪美术史学者们对于彩陶和墓室壁画持续的兴趣,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的‘画学’的传统以及西方‘绘画’的概念相关。” [26] 即便在早期中古美术史研究领域,“书画史研究中鉴藏与品评的传统也深刻地影响着对考古材料的研究。” [27]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二十世纪的中国美术史叙述中,学者常常会把新发掘出土的具有审美内涵的绘画、雕塑等材料放入中国早期与中古美术史叙事中,以建构流传有序的中国美术发展史。然而,这样一种美术史叙述的概念与经典的书写特质却很容易使我们忽略对“作品”原初语境的理解。譬如,面对墓葬中出土的壁画、画像石、雕塑,一些学者在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如何将这些精美的绘画或雕塑补充进既有的中国绘画史中去,以建立一种线性的叙事框架结构。但这样的写作方法却忽略了画像在墓葬建筑中的位置,与其它材料的关联,以及画像其中蕴含的丧葬与礼仪功能。由于缺少对画像、雕塑在历史文化与考古“原境”中的探索,学者也就失去了对与墓主密切关联的微观化的宗教、信仰、礼俗、社会等观念的深入分析,因此也就只能在单一的层面如作品的形式风格、技法、年代真伪、宏观思想等问题进行初步讨论。研究主题相对比较单一,解决的问题与方法相对也比较狭窄。这一不足其实在国内外的中国美术史学界都曾存在。 由于在美术史研究中,我们所要考察的艺术对象如城址、祠堂、墓葬、石窟寺中出土的各类器物、壁画、画像砖、画像石、佛像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属于更大空间范围的美术考古遗迹的一部分,它们的共同特征便是它们往往与周围的其它考古材料如建筑空间、墓主棺具、器皿、经卷、简牍、帛书等物品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考古文化“情境”。而这些材料又都是与古代人类的思想行为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如果要通过图像材料搞清楚墓主或是石窟寺赞助人的艺术思想与信仰,那么就不妨把上述艺术品还原进城址、墓葬、祠堂、石窟寺中的具体历史与考古文化“情境”中,并进行复原与综合分析。这样我们在研讨这些特定建筑空间中的画像、雕塑与墓主、工匠、赞助人等集团的内在关联时才有可能做到更为完整与真实。其实,这种思维理路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伴随新考古学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聚落形态” 考古研究思想也息息相关。就如张光直先生所言:“无论如何,从人类思想行为的角度来说,将聚落作为考古学的最重要的基本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我们之所以选择聚落而非物质遗物作为考古学概念和操作的单位,是因为我们研究的首要兴趣是生活在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的社会群体之内的人。” [28] 这一视角,对于学人研究城址、景观、墓葬、祠堂、石窟寺这些代表着古代人类思想与行为的空间也有参照意义。如在墓葬或石窟寺中,我们可以发现多种与墓室画像、雕塑材料共同出现的其它物质遗存如墓葬或石窟寺建筑、墓主棺具与随葬器皿、石窟寺遗留的经卷器具等物品。就像前文指出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考古学文化微观环境。因此,如何从整体性的角度来观察与研究这些配置关系比较复杂的物质文化遗存,就需要我们谨慎地将一些在考古学界内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论与美术史固有的研究方法、思想相互结合,从而破解一些还未能成功解决的学术问题。这应该是比较合理而有效的研究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美术史界开始频繁地与考古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展开交流,中国美术史研究学者也开始不断地尝试运用其它学科的经典理论来充实本学科的方法论构建。尹吉男曾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美学、宗教史、文学史等学科建构也为中国艺术史的进展提供了互动性的平台和动力。” [29] 的确,近年来一些美术史研究学者也开始尝试从相关的人文学科中汲取养料来重新对本学科研究理路进行探索。譬如在二十世纪的八九十年代,曾受业于张光直先生的巫鸿就已开始注意运用人类学与考古学中的相关理论来参照汉唐美术史与美术考古研究领域内一系列个案问题。如他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通过研究秦汉至隋唐时期前后的画像石墓葬、祠堂、佛教石窟寺、壁画墓等个案后,陆续提出并早已为学界普遍知晓的“中层研究”(middle level)、“建筑与图像程序”(architectural and pictorial program)、“作品的历史与物质性”(the historic and materiality of the works)、“总体空间”(total space)等“原境”研究思想就已经对中国美术史学界尤其是中国早期与中古美术史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③国内外一些学者诸如:汪悦进、琳达·唐琪、曾蓝莹、郑岩、李清泉、王玉冬、郑如珀、赖德霖、来国龙、林伟正、施杰、徐津等人撰写的博士论文或专著大体上也曾对这些方法论思想进行过借鉴与吸收。有些学者在近年来也曾特别注意到巫鸿的学术思想与“聚落形态”考古学理路具有某些潜在的关联性。比如,郑岩在2016年6月20日在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参加巫鸿教授“OCAT研究中心年度讲座:空间与图像”时就曾提出这个理论问题[30]。在某种层面上讲,这或许应该被看作美术史与考古学研究在方法论层面进行不断交流与互动的有益启示。
作为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新考古学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聚落形态”考古学研究,其对古代人类遗存的整体性发掘、长时段的观察视角,以及希冀借此对某一地域中古代人类社会文化思想的探寻都是值得考古学、历史学、美术史等相关学科共同注意并积极接纳吸收的。本人并无意把考古学理论与思想不加选择地放进美术史学科中。但通过积极接纳、吸收来自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有益理论思想并将其合理地整合进美术史的学科体系中,应该是一种可以进行操作的可行性方案。毕竟,即便在考古学学科中,聚落形态考古理论也早已不是最为新颖的理论。后过程主义考古学(contextual archaeology)、情境主义考古学(cognitive archaeology)等明显带有后现代主义思想特征的考古学理论也已经在当代欧美考古学界中大行其道[31],相关研究也已开始在国内的考古学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加以运用[32]。而作为一门更为年轻、富有朝气的人文学科,美术史原本也不应当在自身独立的空间场域中故步自封、画地为牢。
注释:
① 近年来陈淳认为“settlement patterns”一词如翻译为“居址形态”似乎更为稳妥一些,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再做考量。参阅陈淳:《考古学的理论与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556页。
② 张光直的有些著作涉及到作者对“聚落形态”考古概念的纯理论探讨,而有些著作则是作者充分运用“聚落形态”考古学理论进行的专题研究。参阅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74—93页;张光直:《考古学——关于其若干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再思考》,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张光直:《古代中国考古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张光直:《商文明》,张良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③巫鸿提出的上述方法论概念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参阅Wu Hung:The Wu Liang Shrine:The Ideology of Early Chinese Pictorial Art,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年版,第69-70页;巫鸿:《国外百年汉画研究之回顾》,载《中原文物》, 1994年第1期,第45—50页;巫鸿:《敦煌323窟与道宣》,载于《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 国际學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334页;巫鸿:《美术史十议》,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124页;巫鸿:《全球景观中的中国古代艺术》,北京.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71—140页;巫鸿:《“空间”的美术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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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刘晓达,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美术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早期中国美术史。
关键词:考古学;“聚落形态”;理论内涵;中古美术史
一
“聚落”(settlement)一词是我国史前考古学中常用的一个专业术语,是一个静态的、占据着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的单位。而与此密切相关的“聚落形态(settlement patterns)也是美国当代考古学中最为常用的一个概念。①这一概念最早是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晚期由美国民族学家斯图尔特(Julian Steward)与考古学家戈登·威利(Gordon R.Willey)提出,并由戈登·威利首次运用到秘鲁维鲁河谷史前聚落的田野考古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在对维鲁河谷遗址进行分期断代的基础上,威利以文化生态学、系统论和文化功能论为指导,运用比较详尽的历时性与共时性分析,结合田野考古发掘与航拍技术对秘鲁维鲁河谷的三百多座聚落遗址进行了准确记录与动态分析,按其功能区分了生活居址、社区和仪式建筑、防御工事和庇护所、墓地等几种建筑类型,将这些具有两千年跨度的遗址分为塞罗普列托、瓜纳贝(早期、中晚期)、波多穆林、加伊纳索、万卡戈、托马巴、拉普拉塔、埃斯特罗等八个历史时期,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秘鲁维鲁河谷两千年的社会历史与文化变迁[1]。这一著作的问世也宣告了聚落形态考古学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考古学家伊冯·沃格特称之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前期新考古学的先驱”[2]。
“聚落形态”考古学后来也被广泛运用于美洲大陆、欧洲地中海沿岸、西亚美索不达米亚等地区的田野考古学实践与研究中,并延续至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殊的政治环境,我国国内考古学界对西方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后衍生的“聚落形态”考古学理论并不了解。直至1984年,考古学家张光直先生在北京大学、山东大学的授课与讲座中才首次将“聚落形态”考古学思想介绍到了国内,并随之引起了学界广泛探讨。按照张光直对戈登·威利著作中这一重要术语的翻译,settlement patterns是指:“人类将他们自己在他们所居住的地面上处理起来的方式。它包括房屋,包括房屋的安排方式,并且包括其他与社团生活有关的建筑物的性质与处理方式。这些聚落要反映自然环境,建造者所使用的技术水平,以及这个文化所保持的各种社会交接与控制的制度。因为聚落形态大部分为广泛保有的文化需要所直接形成的,它们提供了考古文化的功能性解释的一个战略性的出发点。”[3]在2018年,国内学术界对戈登·威利著作中“聚落形态”术语进行了重新翻译,但大体与张光直的翻译保持一致:“人类在他们栖居环境里安置自身的方式。它是指住宅和排列方式,以及与社群生活相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性质和安置。这些聚落反映了自然环境、建造者所拥有的水平,和各种维系其文化的社会互动及控制速度。由于聚落形态很大程度上是由广泛认同的文化需求所直接造就的,因此它们为考古学文化的功能性阐释提供了一个战略性起点。”[4]张光直同时认为,除了“聚落形态”一词外,类似的研究题目也可以叫“聚落形态式的研究方式”(settlement patterns approach)、“聚落系统”(settlement systems)、“聚落考古”(settlement archaeology)、“空间或位置分析”(spatial or locational analysis)、“空间考古”(spatial archaeology)、“人口集团的分布”(distribution of population aggregates)等说法 [5]。实际上,通过这种考学发掘与观察,我们会发现这种人类遗存的形态在具体表现上可大可小,既可在气候恶劣、资源稀少、人口流动性频繁而呈稀疏的状态中显现;也可以由于气候好转、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呈现稳定而密集的分布。同一个区域内可以有若干不同形态的聚落单位,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建立在经济、贸易、政治、婚姻及宗教等多种因素之上。对于单个的聚落单位来说,其构成可以由房屋、墓葬、单独作坊、火炉与灶社、垃圾或其它堆积物等共同构成。它可以被当作考古资料来描述的材料主要有:遗物;其他的人类占据的证据;前两者的埋藏状况。其研究内容大概包括:聚落单位的整理;同时期各聚落单位的连接;各聚落单位在时间上连续成串;聚落资料与其它资料关系的研究 [6]。 如按1996年8月《文物》杂志编辑部发起组织的“史前城址与聚落考古研讨会”中对该理论下的定义则是:一个聚落形态和内部结构的研究;聚落之间关系的研究;聚落形态历史演变的研究;聚落与生态环境的研究 [7]。实际上,一个包括了涵盖特定时间和空间的上述遗物的考古聚落就是一个构成特定的“稳定态”的单位。按张光直的理解,“这个单位的时空界说,是空间上的连续性与时间上的稳定性”[8]。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聚落空间单位在物质文化属性(譬如陶器、工具或其它堆积物)上突然产生了质变,那么从聚落考古理论的研究角度看,原有的那个聚落单位就有可能被另一个聚落单位所代替,这种代替常常是由于突发的战争、侵略或其它因素而引起的相互转换所造成的。
总而言之,“聚落形态”(settlement patterns)考古研究的精髓思想,即是把同一考古文化环境下的物质空间分布进行“整体”性的发掘、观察,并进而探寻这种空间分布在长时段下各种考古物质要素显现出的社会关系状态。加拿大考古学家布鲁斯·崔格尔(B.Trigger)曾认为:“(聚落形态)是用考古学的材料对社会关系的研究。” [9]他在《考古学思想史》(A History of Archaeological Thought)中进一步认为:“相对于器物,聚落模式最显著的优势在于器物常常发现于它们被弃置的情境中。聚落模式则提供了人类行为进行时的背景的直接证据。”[10] 也正如加里·费曼所言:“聚落考古的一个主要优势是它为我们探讨某个特定的景观区域内古代人类活动遗存的分布及其变化提供了一个视野更为开阔的研究方法,盡管这种变化的时间跨度和精度还要依赖于当地考古编年学的水平和质量,对调查中发现的某个遗址的年代判定必须建立在采集品的复原和本地区典型器物的演变规律的基础之上。” [11]而陈淳也特别指出:“在威利的聚落形态研究之前,考古研究基本上是一种选择性的遗址调查和发掘,目的是文化历史考古学取向的文化和编年研究。即使一些发掘采取了大面积揭露的方法,以了解遗址内部结构和人类的活动,但是这种发掘也只是为了增加考古学文化特征的罗列,而非深究经济、政治和宗教的社会功能系统,并了解社会的变迁和兴衰。为此特里格(中文又翻译为崔格尔)将聚落形态研究进一步定义为‘运用考古材料来研究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戈登·威利的聚落形态方法在考古学史上具有这样重要的地位和贡献。”[12] 聚落考古研究所观察的材料并不局限于考古文化遗迹中出土的单一器物(如陶器、青铜器或古人类所使用的狩猎工具等)及单一的文化堆积层,而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空范围内对各种物质材料之间所具有的组合与匹配关系进行整体性的观察(如屋室、谷仓、作坊、宗庙、墓葬、狩猎采集营地等空间物质要素)。因此,要对这一组合关系所显露出来的社会、文化、礼俗等属性加以洞察,那么我们就要具备更加敏锐的眼光,从整体上来把握由多种物质遗存构成的聚落单位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分布、衍化与流变的状况。相对于自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英美考古学界一直流行的运用考古层位学及考古类型学的方法来观察考古资料以确立年代、风格与文化类型而言,作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伴随着新考古学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聚落形态”考古研究,其研究思想与方法论认知视角应该比前者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它不仅使传统的考古学研究从地层学、类型学的年代分期提高到对古代人类社会结构与思想的探究,同时也注意到不同考古遗址类型在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它也是最近几十年来西方考古界最热门的学术问题之一。关于这一点,加拿大著名考古学家布鲁斯·崔格尔(B.Trigger)在其经典著作《时间与传统》(Time and Triditions)、《考古学思想史》(A History of Archaeological Thought)等著作中也已做了深入释读 [13]。 而近年来,陈淳也曾对聚落形态考古学思想进行过深刻论述,值得我们特别重视[14]。以色列学者吉迪(Gideon Shelach)最近也同样借助“聚落形态”考古学与历史人类学的一些理论视角,对公元前1000年左右北方边疆地区古代人类身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的转变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古学观察[15]。
二
中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在考古研究中对古代人类的居址、墓地、窑址的分布及相互关系进行整体性的考察。如在1954年,国内考古学界对陕西西安仰韶文化半坡遗址的勘察与发掘就是一个显例。但是,由于国内特殊的政治、历史原因,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国内考古学界一直缺乏与国外同类考古研究机构进行学术思想交流的机会,因此国内学者对于欧美国家考古学界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逐渐兴起的“聚落形态”考古学思想一直没有机会窥见真知。所幸的是,随着1984年张光直先生在北京大学、山东大学向国内学界系统介绍“聚落形态”考古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以后,国内学界也开始自觉运用聚落形态考古学的研究方法与思想来分析诸如史前文明的起源问题、龙山文化聚落的属性问题等相关议题,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除了张光直在20世纪60年代对早期中国文明形成和相关的考古学理论进行了持续探讨外②,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王震中[16]、谢维扬[17]等人也尝试通过运用聚落形态的考古学研究方法结合相关文献与人类学概念(如“酋邦”),试图建立起一整套解决中国文明起源问题的方法论观念。在1996年8月,由《文物》杂志编辑部发起主办的关于“史前遗址与聚落考古”学术研讨会也对“聚落形态”考古研究理论进行了颇多梳理 [18]。而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即负笈美国留学的刘莉在其哈佛大学人类学系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新石器时代黄河中下游酋邦社会的发展——龙山文化聚落形态研究》中也充分运用该理论思想对以龙山文化作为代表的中国新石器时代黄河中下游的文化类型进行了相关性讨论 [19]。刘莉在其后的个人专著《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20]以及和陈星灿的合著《中国考古学——旧石器时代晚期到早期青铜时代》中也曾运用类似理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再思 [21]。此外,与美国耶鲁大学、威斯康星大学、芝加哥菲尔德自然历史博物馆有过密切合作的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的方辉在近年来,也曾组织学者集中编译过国外聚落与环境考古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 [22]。而曾师从于加拿大著名人类学家布鲁斯·崔格尔(B.Trigger)的陈淳也通过长期在国外留学期间对该问题进行的理论探索,在近年来出版的著作中亦对这一考古学理论进行过全面而系统的回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陈淳《酋邦与中国早期国家探源》一文指出:“由于对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背景和沿革缺乏全面的了解,于是国内的有关学者在此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许多不得要领的情况。” [23]在这篇论文里,他针对国内一些学者运用“酋邦”“聚落考古”等理论探讨中国古代社会演进阶段的标准时,暴露出的对上述概念认识不足而展开了深入批判与论辩。他同时也对国内学术界对“聚落形态”这一理论概念形成的历史误解做了系统纠正与详释 [24]。由此,我们可注意到“聚落形态”这一经典的考古理论观念已开始对中国国内的考古学界产生深远影响。但诚如张光直先生所说:“在中国的情况下,从考古学看聚落形态的变化更可以和历史地理学的许多宝贵资料综合起来研究。可是,其潜在价值还很少加以利用。”[25]的确,由于同属人文科学研究领域,考古学中的一些有益研究思想一方面仍旧可以对考古学学科自身的建设产生重要推动,同时也应该能够对其它相关学科如历史学、地理学、社会学、美术史提供有力支持与启示。
三
从学术史上看,自民国以来,中国美术史研究领域尤其是中国早期与中古美术史研究一直受到包括考古学在内的其它人文学科的重要推动。由于本身与考古学的关系至为密切,中国美术史也越来越受到来自考古学发掘资料与研究思想的双重影响。伴随着大量的艺术文物、文献的出土与发现,学者也在不断地对这些新材料进行细致整理与研究,并把新的发掘和研究成果补充进已有的中国美术史论述框架中,从而深化我们对它的重新认识。然而,我們如何才能够有效地运用这些浩如烟海的材料,进而对中国美术史内的诸多论题进行细致而严谨的梳理与分析呢?
正如郑岩认为的:“中国拥有上千年的‘画学’传统,当西方美术的分类系统与中国材料对接时,最容易处理的概念是‘绘画’。二十世纪美术史学者们对于彩陶和墓室壁画持续的兴趣,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的‘画学’的传统以及西方‘绘画’的概念相关。” [26] 即便在早期中古美术史研究领域,“书画史研究中鉴藏与品评的传统也深刻地影响着对考古材料的研究。” [27]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二十世纪的中国美术史叙述中,学者常常会把新发掘出土的具有审美内涵的绘画、雕塑等材料放入中国早期与中古美术史叙事中,以建构流传有序的中国美术发展史。然而,这样一种美术史叙述的概念与经典的书写特质却很容易使我们忽略对“作品”原初语境的理解。譬如,面对墓葬中出土的壁画、画像石、雕塑,一些学者在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如何将这些精美的绘画或雕塑补充进既有的中国绘画史中去,以建立一种线性的叙事框架结构。但这样的写作方法却忽略了画像在墓葬建筑中的位置,与其它材料的关联,以及画像其中蕴含的丧葬与礼仪功能。由于缺少对画像、雕塑在历史文化与考古“原境”中的探索,学者也就失去了对与墓主密切关联的微观化的宗教、信仰、礼俗、社会等观念的深入分析,因此也就只能在单一的层面如作品的形式风格、技法、年代真伪、宏观思想等问题进行初步讨论。研究主题相对比较单一,解决的问题与方法相对也比较狭窄。这一不足其实在国内外的中国美术史学界都曾存在。 由于在美术史研究中,我们所要考察的艺术对象如城址、祠堂、墓葬、石窟寺中出土的各类器物、壁画、画像砖、画像石、佛像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属于更大空间范围的美术考古遗迹的一部分,它们的共同特征便是它们往往与周围的其它考古材料如建筑空间、墓主棺具、器皿、经卷、简牍、帛书等物品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考古文化“情境”。而这些材料又都是与古代人类的思想行为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如果要通过图像材料搞清楚墓主或是石窟寺赞助人的艺术思想与信仰,那么就不妨把上述艺术品还原进城址、墓葬、祠堂、石窟寺中的具体历史与考古文化“情境”中,并进行复原与综合分析。这样我们在研讨这些特定建筑空间中的画像、雕塑与墓主、工匠、赞助人等集团的内在关联时才有可能做到更为完整与真实。其实,这种思维理路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伴随新考古学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聚落形态” 考古研究思想也息息相关。就如张光直先生所言:“无论如何,从人类思想行为的角度来说,将聚落作为考古学的最重要的基本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我们之所以选择聚落而非物质遗物作为考古学概念和操作的单位,是因为我们研究的首要兴趣是生活在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的社会群体之内的人。” [28] 这一视角,对于学人研究城址、景观、墓葬、祠堂、石窟寺这些代表着古代人类思想与行为的空间也有参照意义。如在墓葬或石窟寺中,我们可以发现多种与墓室画像、雕塑材料共同出现的其它物质遗存如墓葬或石窟寺建筑、墓主棺具与随葬器皿、石窟寺遗留的经卷器具等物品。就像前文指出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考古学文化微观环境。因此,如何从整体性的角度来观察与研究这些配置关系比较复杂的物质文化遗存,就需要我们谨慎地将一些在考古学界内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论与美术史固有的研究方法、思想相互结合,从而破解一些还未能成功解决的学术问题。这应该是比较合理而有效的研究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美术史界开始频繁地与考古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展开交流,中国美术史研究学者也开始不断地尝试运用其它学科的经典理论来充实本学科的方法论构建。尹吉男曾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美学、宗教史、文学史等学科建构也为中国艺术史的进展提供了互动性的平台和动力。” [29] 的确,近年来一些美术史研究学者也开始尝试从相关的人文学科中汲取养料来重新对本学科研究理路进行探索。譬如在二十世纪的八九十年代,曾受业于张光直先生的巫鸿就已开始注意运用人类学与考古学中的相关理论来参照汉唐美术史与美术考古研究领域内一系列个案问题。如他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通过研究秦汉至隋唐时期前后的画像石墓葬、祠堂、佛教石窟寺、壁画墓等个案后,陆续提出并早已为学界普遍知晓的“中层研究”(middle level)、“建筑与图像程序”(architectural and pictorial program)、“作品的历史与物质性”(the historic and materiality of the works)、“总体空间”(total space)等“原境”研究思想就已经对中国美术史学界尤其是中国早期与中古美术史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③国内外一些学者诸如:汪悦进、琳达·唐琪、曾蓝莹、郑岩、李清泉、王玉冬、郑如珀、赖德霖、来国龙、林伟正、施杰、徐津等人撰写的博士论文或专著大体上也曾对这些方法论思想进行过借鉴与吸收。有些学者在近年来也曾特别注意到巫鸿的学术思想与“聚落形态”考古学理路具有某些潜在的关联性。比如,郑岩在2016年6月20日在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参加巫鸿教授“OCAT研究中心年度讲座:空间与图像”时就曾提出这个理论问题[30]。在某种层面上讲,这或许应该被看作美术史与考古学研究在方法论层面进行不断交流与互动的有益启示。
作为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新考古学革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聚落形态”考古学研究,其对古代人类遗存的整体性发掘、长时段的观察视角,以及希冀借此对某一地域中古代人类社会文化思想的探寻都是值得考古学、历史学、美术史等相关学科共同注意并积极接纳吸收的。本人并无意把考古学理论与思想不加选择地放进美术史学科中。但通过积极接纳、吸收来自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有益理论思想并将其合理地整合进美术史的学科体系中,应该是一种可以进行操作的可行性方案。毕竟,即便在考古学学科中,聚落形态考古理论也早已不是最为新颖的理论。后过程主义考古学(contextual archaeology)、情境主义考古学(cognitive archaeology)等明显带有后现代主义思想特征的考古学理论也已经在当代欧美考古学界中大行其道[31],相关研究也已开始在国内的考古学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加以运用[32]。而作为一门更为年轻、富有朝气的人文学科,美术史原本也不应当在自身独立的空间场域中故步自封、画地为牢。
注释:
① 近年来陈淳认为“settlement patterns”一词如翻译为“居址形态”似乎更为稳妥一些,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再做考量。参阅陈淳:《考古学的理论与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556页。
② 张光直的有些著作涉及到作者对“聚落形态”考古概念的纯理论探讨,而有些著作则是作者充分运用“聚落形态”考古学理论进行的专题研究。参阅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74—93页;张光直:《考古学——关于其若干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再思考》,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张光直:《古代中国考古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张光直:《商文明》,张良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③巫鸿提出的上述方法论概念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参阅Wu Hung:The Wu Liang Shrine:The Ideology of Early Chinese Pictorial Art,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年版,第69-70页;巫鸿:《国外百年汉画研究之回顾》,载《中原文物》, 1994年第1期,第45—50页;巫鸿:《敦煌323窟与道宣》,载于《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 国际學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334页;巫鸿:《美术史十议》,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124页;巫鸿:《全球景观中的中国古代艺术》,北京.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71—140页;巫鸿:《“空间”的美术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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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刘晓达,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美术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早期中国美术史。